中共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委员关于印发《全省监狱系统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9-03
中共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监狱系统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的通知 沙洋监狱管理局党委,各监狱、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党委:现将《全省监狱系统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委员会2016年12月5日全省监狱系统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根据《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和省局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若干意见》(鄂监党发〔2015〕27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全省监狱系统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全省监狱系统领导干部须任职回避的情形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四类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一)在同一单位(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二)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三)在其中一方担任党委班子成员,另一方在其分管的范围中任工作,或者在同一单位(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四)领导班子或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四类亲属关系是指:(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操作程序(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机关提出回避建议;(二)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暂时无法执行任职回避的,可待条件成熟后酌情处理。三、切实杜绝新的任职回避问题(一)在办理领导干部调配、轮岗交流任职手续前,其本人应当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调整工作。应回避的在职民警,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排的,应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二)在公务员(监狱人民警察)的招录工作中,严格审核考生与报考单位领导干部之间的回避关系,对构成任职回避关系的考生不予录用。(三)在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工作中,除根据就近原则考虑接收单位编制空缺、年龄结构等情况外,还应充分了解其亲属关系情况,再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拟分配建议,避免与拟分配单位领导干部构成任职回避情形。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四、严肃责任追究针对当前全省监狱系统领导干部因各种历史原因,已构成的任职回避关系,要严格按照省局党委研究决定的任职回避整改意见和有关文件通知,迅速调整落实到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任职回避决定的,应当予以免职再调整落实。今后凡是再出现新的任职回避情形,省局将予以纠正,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5日印发  相关附件:

 

中共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委员会关于

印发《全省监狱系统领导干部

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的通知

 

沙洋监狱管理局党委,各监狱、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党委:

现将《全省监狱系统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委员会

2016年12月5日

全省监狱系统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根据《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和省局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若干意见》(鄂监党发〔2015〕27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全省监狱系统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全省监狱系统领导干部须任职回避的情形

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四类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单位(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二)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三)在其中一方担任党委班子成员,另一方在其分管的范围中任工作,或者在同一单位(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四)领导班子或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四类亲属关系是指:(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操作程序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机关提出回避建议;

(二)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暂时无法执行任职回避的,可待条件成熟后酌情处理。

三、切实杜绝新的任职回避问题

(一)在办理领导干部调配、轮岗交流任职手续前,其本人应当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调整工作。应回避的在职民警,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排的,应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

(二)在公务员(监狱人民警察)的招录工作中,严格审核考生与报考单位领导干部之间的回避关系,对构成任职回避关系的考生不予录用。

(三)在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工作中,除根据就近原则考虑接收单位编制空缺、年龄结构等情况外,还应充分了解其亲属关系情况,再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拟分配建议,避免与拟分配单位领导干部构成任职回避情形。

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四、严肃责任追究

针对当前全省监狱系统领导干部因各种历史原因,已构成的任职回避关系,要严格按照省局党委研究决定的任职回避整改意见和有关文件通知,迅速调整落实到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任职回避决定的,应当予以免职再调整落实。今后凡是再出现新的任职回避情形,省局将予以纠正,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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