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若干意见
栏目: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9-03
中共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选拔任用、交流轮岗、任职回避、调配以及严以用权等干部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化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从严从实、公道正派。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资格条件,按照《干部任免工作流程与样本》的具体规定,严格执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公示等各个环节以及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程序要求,严格执行交流和回避规定,始终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2.进一步明确不得研究干部任免的几种情形。党委书记未配备到位或缺席会议的,不得研究干部任免;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政治部(处)主任不能同时出席会议的,不得研究干部任免;党委班子成员到会人数没有达到2/3的,不得研究干部任免。3.进一步明确不得形成干部任免决议的几种情形。未进行个人事项申报审核或审核发现有明显问题的,不得形成任免决议;未进行票决的不得形成任免决议;票决时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形成决议外,一般情况下不得形成任免决议;有党委成员提出拟任免对象明确问题线索需要调查核实的,不得形成任免决议。4.进一步强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凡出现“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提拔等问题,都要对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存在隐情不报、违反程序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一查到底、问责到人。问责主要包括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二、进一步规范干部交流工作按照《湖北省司法厅领导干部交流办法》(鄂司党发〔2010〕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监狱系统实际,进一步明确交流对象,严明交流工作纪律。(一)进一步明确干部交流的对象1.在相同监狱或子公司担任正、副处级领导职务或在省监狱局、沙洋监狱局机关相同处、部、室担任正、副处级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即必须,下同)交流或轮岗;任职满5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一般应当(即原则上,下同)交流或轮岗;任职5年以下根据工作需要适当交流或轮岗。2.“凡提必交流”,即凡新提任监狱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交流任职。省监狱局、沙洋监狱局新提任副处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也一般应当在机关内部轮岗或与监狱单位之间上下交流。3.同一监狱班子两名正职不同时交流,独立法人单位“一把手”(含监狱法人代表、监狱企业法人代表,下同)调整后,新任“一把手”应当尽快任职到位。(二)进一步明确干部交流工作纪律1.各级党委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不得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2.各监狱单位必须执行上级党委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3.干部交流调离时,不得违反规定随调工作人员,不准随带公共物品。干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交流干部的临时住房按有关规定办理,其配偶、子女不得随调同一单位,但应当妥善安排其工作。三、进一步规范干部轮岗工作按照省司法厅上述干部交流办法的原则要求,进一步明确监狱中层干部、基层一线执法民警以及重点部位民警轮岗的有关规定:1.担任监区(分监区)、机关科室(含企业部室)主要领导满5年的应当轮岗,监区民警在相同监区工作满5年的也应当轮岗。对于财务、审计等专业性较强的科室负责人,应当在监狱内部互相轮岗;如本监狱内部轮岗确有困难的,可由省监狱局(沙洋监狱局)在相邻监狱之间进行交流。财务、审计等科室负责人应当具备专业、职业资格。2.从事狱政管理、刑罚执行、干部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项目建设及物资采购工作的干部,在相同岗位上任职满5年的一般应当轮岗,满10年的应当轮岗。上述应当轮岗的干部必须服从轮岗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免职或者降职后再按规定轮岗到位。四、进一步明确任职或从业回避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的有关要求,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以及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有关具体规定如下:1.现任监狱主要领导属上述回避范围内的亲属,不得在本监狱从事狱政管理、刑罚执行、干部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项目建设及物资采购等工作。2.新任监狱领导班子成员一律实行任职回避,即新任监狱正职一律不得与上述回避范围内的亲属在一个监狱工作;新任监狱班子副职原则上也不得与上述回避范围内的亲属在一个监狱工作,确有困难的也应当严格按任职回避规定确定分管工作或工作岗位。3.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上述回避范围内的亲属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从事可能与管辖范围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4.领导干部应当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领导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五、进一步明确干部多岗锻炼的有关规定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1.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乡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经历,在监狱(含监狱机关、基层监区、分监区)工作的经历即为基层工作经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坚持基层导向,注重从监区、分监区等基层一线单位选拔任用干部。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或在相同职位上分管过不同的工作。六、进一步明确干部调配工作的有关规定1.干部调配应当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干部到基层单位、艰苦工作岗位和边远地区工作。可给予适当照顾的实际困难特指干部夫妻分居和独生子女照顾父母两类情况,即:夫妻分居达到三年以上的,可以申请调动工作以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独生子女申请调动工作照顾父母的,应当出具独生子女证明以及父母年龄(应当达到退休年龄)或健康状况(生活自理确有困难)等证明材料。2.干部调配应当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和干部人数进行,满编或超编单位一律不得接受干部调入。3.干部调配应当达到最低服务年限。签有最低服务年限的,以所签协议约定的年限为准;没有签定最低服务年限的,工作时间应当达到3年以上。4.干部调配应当按程序办理。干部调配的办理程序是: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拟调出单位研究后发函征求拟调入单位意见、拟调入单位研究后回复拟调出单位、拟调入单位呈报审批,调出单位、调入单位都必须召开党委会集体研究。上级批转的干部个人调动申请,也应当按照上述程序办理。5.干部调配应当逐级呈报审批。调入在汉监狱或外系统公务员调入监狱系统,由调入单位呈报省监狱局,再由省监狱局呈报省司法厅批复。在汉监狱之间干部调动、非在汉监狱之间干部调动,由调入单位呈报省监狱局批复。沙洋各监狱之间互相调动,由调入单位呈报沙洋监狱局批复。七、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严以用权以及从严管理干部的有关规定按照《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实施意见》(鄂监党发〔2015〕17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党委集体决策规定以及在执法、项目建设、物资采购、资产处置、生产经营、人事安排等方面的具体规定。1.进一步规范监狱党委成员的分工。严格执行“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的规定,“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人、财、物和工程建设。进一步明确各监狱政治委员负责政治工作的分工要求,进一步明确监狱纪委书记不得分管纪检监察工作之外其它业务工作的分工要求,其他监狱党委班子成员的分工也要符合职位要求。各监狱党委班子成员分工情况应当报省局党委批复后执行。2.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完善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是“三重一大”事项,要充分发扬民主、履行工作程序。“三重一大”事项未经党委集体研究的一律无效,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党委书记责任。各监狱党委要对监区、科室党支部制定与执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确保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在基层得到严格执行。所有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以及罪犯行政奖励应当经监区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所有的物资采购、工程建设项目、资产处置、生产项目的合同签订或条款变更以及资金结算等事项应当经办理部门以及财务、审计部门等分别审签,提交集体讨论后,监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方可就上述事项签署办理意见。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执法活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的监督。3.认真落实从严管理干部的相关规定。认真落实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对突发性重大事件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报告的重要问题,监狱党委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省局党委报告。认真落实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党员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如实报告个人的住房、投资、婚姻变化、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出国(境)定居及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等有关事项。认真落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按规定将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委托审计部门按程序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干部使用以及班子建设的重要依据。认真落实监狱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请销假及外出报备制度,监狱领导因公、因私请假或离开所在单位应当按要求履行请假和报备手续。八、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有关规定1.深入学习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重点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2.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免职(退休)手续。3.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①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单位或者分管部门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②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③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单位或者分管部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④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单位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⑤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4.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①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②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③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④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⑤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⑥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⑦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⑧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⑨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⑩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按本“意见”应当交流、轮岗、回避或调整的干部,应在“意见”下发之后逐步调整到位。相关附件:

中共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选拔任用、交流轮岗、任职回避、调配以及严以用权等干部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化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从严从实、公道正派。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资格条件,按照《干部任免工作流程与样本》的具体规定,严格执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公示等各个环节以及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程序要求,严格执行交流和回避规定,始终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

2.进一步明确不得研究干部任免的几种情形。党委书记未配备到位或缺席会议的,不得研究干部任免;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政治部(处)主任不能同时出席会议的,不得研究干部任免;党委班子成员到会人数没有达到2/3的,不得研究干部任免。

3.进一步明确不得形成干部任免决议的几种情形。未进行个人事项申报审核或审核发现有明显问题的,不得形成任免决议;未进行票决的不得形成任免决议;票决时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形成决议外,一般情况下不得形成任免决议;有党委成员提出拟任免对象明确问题线索需要调查核实的,不得形成任免决议。

4.进一步强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凡出现“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提拔等问题,都要对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存在隐情不报、违反程序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一查到底、问责到人。问责主要包括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

二、进一步规范干部交流工作

按照《湖北省司法厅领导干部交流办法》(鄂司党发〔2010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监狱系统实际,进一步明确交流对象,严明交流工作纪律。

(一)进一步明确干部交流的对象

1.在相同监狱或子公司担任正、副处级领导职务或在省监狱局、沙洋监狱局机关相同处、部、室担任正、副处级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即必须,下同)交流或轮岗;任职满5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一般应当(即原则上,下同)交流或轮岗;任职5年以下根据工作需要适当交流或轮岗。

2.“凡提必交流”,即凡新提任监狱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交流任职。省监狱局、沙洋监狱局新提任副处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也一般应当在机关内部轮岗或与监狱单位之间上下交流。

3.同一监狱班子两名正职不同时交流,独立法人单位“一把手”(含监狱法人代表、监狱企业法人代表,下同)调整后,新任“一把手”应当尽快任职到位。

(二)进一步明确干部交流工作纪律

1.各级党委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不得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

2.各监狱单位必须执行上级党委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3.干部交流调离时,不得违反规定随调工作人员,不准随带公共物品。干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交流干部的临时住房按有关规定办理,其配偶、子女不得随调同一单位,但应当妥善安排其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干部轮岗工作

按照省司法厅上述干部交流办法的原则要求,进一步明确监狱中层干部、基层一线执法民警以及重点部位民警轮岗的有关规定:

1.担任监区(分监区)、机关科室(含企业部室)主要领导满5年的应当轮岗,监区民警在相同监区工作满5年的也应当轮岗。对于财务、审计等专业性较强的科室负责人,应当在监狱内部互相轮岗;如本监狱内部轮岗确有困难的,可由省监狱局(沙洋监狱局)在相邻监狱之间进行交流。财务、审计等科室负责人应当具备专业、职业资格。

2.从事狱政管理、刑罚执行、干部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项目建设及物资采购工作的干部,在相同岗位上任职满5年的一般应当轮岗,满10年的应当轮岗。

上述应当轮岗的干部必须服从轮岗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免职或者降职后再按规定轮岗到位。

四、进一步明确任职或从业回避的有关规定

按照《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的有关要求,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以及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有关具体规定如下:

1.现任监狱主要领导属上述回避范围内的亲属,不得在本监狱从事狱政管理、刑罚执行、干部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项目建设及物资采购等工作。

2.新任监狱领导班子成员一律实行任职回避,即新任监狱正职一律不得与上述回避范围内的亲属在一个监狱工作;新任监狱班子副职原则上也不得与上述回避范围内的亲属在一个监狱工作,确有困难的也应当严格按任职回避规定确定分管工作或工作岗位。

3.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上述回避范围内的亲属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从事可能与管辖范围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4.领导干部应当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领导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五、进一步明确干部多岗锻炼的有关规定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1.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乡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经历,在监狱(含监狱机关、基层监区、分监区)工作的经历即为基层工作经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坚持基层导向,注重从监区、分监区等基层一线单位选拔任用干部。

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或在相同职位上分管过不同的工作。

六、进一步明确干部调配工作的有关规定

1.干部调配应当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干部到基层单位、艰苦工作岗位和边远地区工作。可给予适当照顾的实际困难特指干部夫妻分居和独生子女照顾父母两类情况,即:夫妻分居达到三年以上的,可以申请调动工作以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独生子女申请调动工作照顾父母的,应当出具独生子女证明以及父母年龄(应当达到退休年龄)或健康状况(生活自理确有困难)等证明材料。

2.干部调配应当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和干部人数进行,满编或超编单位一律不得接受干部调入。

3.干部调配应当达到最低服务年限。签有最低服务年限的,以所签协议约定的年限为准;没有签定最低服务年限的,工作时间应当达到3年以上。

4.干部调配应当按程序办理。干部调配的办理程序是: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拟调出单位研究后发函征求拟调入单位意见、拟调入单位研究后回复拟调出单位、拟调入单位呈报审批,调出单位、调入单位都必须召开党委会集体研究。上级批转的干部个人调动申请,也应当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5.干部调配应当逐级呈报审批。调入在汉监狱或外系统公务员调入监狱系统,由调入单位呈报省监狱局,再由省监狱局呈报省司法厅批复。在汉监狱之间干部调动、非在汉监狱之间干部调动,由调入单位呈报省监狱局批复。沙洋各监狱之间互相调动,由调入单位呈报沙洋监狱局批复。

七、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严以用权以及从严管理干部的有关规定

按照《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实施意见》(鄂监党发〔201517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党委集体决策规定以及在执法、项目建设、物资采购、资产处置、生产经营、人事安排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1.进一步规范监狱党委成员的分工。严格执行“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的规定,“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人、财、物和工程建设。进一步明确各监狱政治委员负责政治工作的分工要求,进一步明确监狱纪委书记不得分管纪检监察工作之外其它业务工作的分工要求,其他监狱党委班子成员的分工也要符合职位要求。各监狱党委班子成员分工情况应当报省局党委批复后执行。

2.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完善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是“三重一大”事项,要充分发扬民主、履行工作程序。“三重一大”事项未经党委集体研究的一律无效,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党委书记责任。各监狱党委要对监区、科室党支部制定与执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确保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在基层得到严格执行。所有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以及罪犯行政奖励应当经监区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所有的物资采购、工程建设项目、资产处置、生产项目的合同签订或条款变更以及资金结算等事项应当经办理部门以及财务、审计部门等分别审签,提交集体讨论后,监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方可就上述事项签署办理意见。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执法活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的监督。

3.认真落实从严管理干部的相关规定。认真落实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对突发性重大事件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报告的重要问题,监狱党委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省局党委报告。认真落实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党员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如实报告个人的住房、投资、婚姻变化、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出国(境)定居及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等有关事项。认真落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按规定将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委托审计部门按程序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干部使用以及班子建设的重要依据。认真落实监狱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请销假及外出报备制度,监狱领导因公、因私请假或离开所在单位应当按要求履行请假和报备手续。

八、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有关规定

1.深入学习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重点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2.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免职(退休)手续。

3.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①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单位或者分管部门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②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③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单位或者分管部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④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单位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⑤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4.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①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②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③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④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⑤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⑥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⑦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⑧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⑨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⑩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按本“意见”应当交流、轮岗、回避或调整的干部,应在“意见”下发之后逐步调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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