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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修订解读
栏目: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2-03
政策解读 window.audiojs.events.ready(function() { window.audiojs.create(document.getElementById("audio_4277741"));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18年湖北省机构改革后,部分成员单位的机构名称、职能发生变化,根据《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成员单位的通知》意见,结合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修改建议,对《办法》中涉及管委会成员单位机构名称、职能调整的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本次修改内容为:    (一)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受理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整治、矿业权出让转让以及其他由自然资源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受理仪器设备以及由卫生健康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三)增加《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受理药品、医疗耗材采购以及由医疗保障部门行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其他序号相应修改; (四)将《办法》第一条增加《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作为制定依据,并将“法律法规”修改为“法律、法规、规章” ;(五)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中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修改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六)将《办法》第三十二条增加《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作为问责依据;    (七)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修改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将《办法》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是强化公共资源交易各职能部门之间工作联系的管委会内部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调整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中均已有明确规定,没有创设新的要求,没有增加各部门新的义务和责任。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附件:
政策解读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18年湖北省机构改革后,部分成员单位的机构名称、职能发生变化,根据《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成员单位的通知》意见,结合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修改建议,对《办法》中涉及管委会成员单位机构名称、职能调整的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

本次修改内容为:
    (一)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受理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整治、矿业权出让转让以及其他由自然资源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受理仪器设备以及由卫生健康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增加《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受理药品、医疗耗材采购以及由医疗保障部门行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其他序号相应修改; 

(四)将《办法》第一条增加《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作为制定依据,并将“法律法规”修改为“法律、法规、规章” ;

(五)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中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修改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六)将《办法》第三十二条增加《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作为问责依据;
    (七)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修改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八)将《办法》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是强化公共资源交易各职能部门之间工作联系的管委会内部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调整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中均已有明确规定,没有创设新的要求,没有增加各部门新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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