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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北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 第20220389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栏目: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2-09-01 加入收藏
周德良委员:您提交的《关于给予国有建筑设计企业政策扶持的建议》(第20220389号)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您提出的提案,省政府国资委及相关部门高质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对国有建筑设计企业工资总额比例进行必要调整和工资总额从审核制改为备案制的落实情况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是调节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的重要方式,也是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手段,一直以来,在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2018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要求坚持按劳分配原则,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效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2018年12月,湖北省人民政府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印发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6号),对国发〔2018〕16号文件的相关要求进一步细化。在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部分明确,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根据年度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在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部分明确,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与工资总额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等指标。在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部分明确,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在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部分明确,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在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部分明确,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执行结果的清算。根据国发〔2018〕16号和鄂政发〔2018〕46号文件要求,省政府国资委对所属的国有建筑设计行业企业中南咨询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咨询设计集团),自2019年起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即企业按照“一适应两挂钩”原则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省政府国资委,省政府国资委依据国发〔2018〕16号和鄂政发〔2018〕46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如符合工效联动规则,则出具同意备案的意见;如不符合,则指导企业调整预算方案。同时,按照工资总额分级管理原则,中南咨询设计集团在经省政府国资委备案同意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所属各级子企业工资总额。国发〔2018〕16号和鄂政发〔2018〕46号文件施行以来,2019年中南咨询设计集团净利润比2018年增长16.4%,工资总额同比增长13.37%;2020年中南咨询设计集团净利润比2019年增长7.07%,工资总额同比增长6.79%,工资总额增幅与净利润增幅基本匹配(2021年度工资总额清算工作尚在进行中)。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省属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21〕24号)精神,构建市场化激励机制,近期省政府国资委起草了《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明确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幅范围内合理确定,其中净利润增幅较大的,综合考虑行业对标、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当年同口径工资总额增幅可适度突破工资指导线上线,从而进一步强化业绩薪酬同向联动,增量业绩决定增量薪酬,让广大员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二、关于对国有建筑设计企业研发人员工资不列入工资总额,单独列支的落实情况国发〔2018〕16号和鄂政发〔2018〕46号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因此,在研发人员工资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的前提下,为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调动研发人员积极性,省政府国资委采取了以下激励措施:一是执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支持省属国企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研发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相关支出计入当年本企业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企业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企业工资总额基数;二是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博士后倍增计划的意见》(鄂政办发〔2019〕47号),对省属企业研发人员中的博士后工资计入当年本企业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企业工资总额限制;三是支持和鼓励省属企业将研发人员纳入中长期激励范围,依法依规开展股权激励、分红激励、超额利润分享、员工持股等,对研发人员获得权益性收入不纳入企业工资总额;四是支持和鼓励企业通过建立特殊岗位津贴等方式,推动内部工资分配向重点研发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以及创新型人才倾斜。三、关于尽快出台新的建筑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为建筑设计企业收费提供法律保障的落实情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2015年3月1日起,已全面放开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加强对建设项目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各种截留定价权,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服务、转嫁成本,以及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四、关于出台必要的政策,积极干预建筑设计行业恶性竞争态势的落实情况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住建厅于2022年3月31日印发了《关于促进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鄂建文〔2022〕9号)。该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围绕优化发展环境、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绿色低碳及数字化转型发展、做大做强勘察设计企业、打造“湖北设计”品牌等方面提出了十二条具体措施。其中,就优化发展环境,积极干预建筑设计行业的恶性竞争态势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一是推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支持条件成熟的市(州)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中实行“评定分离”;二是鼓励建筑工程实行勘察设计总包,实行勘察设计总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勘察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进行分包;三是鼓励推行优质优价,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奖项的,按合同约定或合同双方协商在勘察设计费的计取上给予奖励;四是支持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对于技术复杂的大中型工程设计招标,招标人如在项目工程优化设计时部分采纳未中标的优秀设计方案的,应当征得该方案投标人的同意,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五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主导的工程项目在采购或招标时,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企业,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初始业绩门槛以及其它不平等限制条件;六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开展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服务价格指数研究,定期发布成果信息,探索建立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档案,促进行业自律。七是加强行业监管,依法查处挂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以及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勘察设计市场环境。此外,省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以加强招标投标监管为抓手,积极干预建筑设计行业恶性竞争态势。一是联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若干措施》,明确了服务类项目一般不优先选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二是优化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规范门槛条件、评标办法,消除招投标过程中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三是推进“评定分离”改革,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由过去以评标委员会评分排序确定中标人,改革为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在综合考虑报价、技术、信用等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择优确定中标人。五、关于推动建筑师负责制落地生根的落实情况《关于促进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中,就探索建立建筑师负责制提出了相应举措。一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申请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在民用建筑工程中,鼓励建设单位赋予建筑师更多权利,承担更大责任,参与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专业优势和技术主导作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建筑品质。二是对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大奖”和省优“楚天杯”工程奖的建设工程项目,鼓励项目所在地政府结合地方实际对获奖项目建筑师团队给予适当奖励。六、关于采取必要的强制政策和措施,解决拖欠建筑设计企业设计费的落实情况《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加大拖欠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清欠。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及时回应企业关切,湖北省清欠办(经信厅)将清欠工作纳入全省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支持地市将清欠工作纳入县(市、区)政府绩效考核;省财政厅对主动开展清欠但资金周转困难的地方给予临时超调资金支持,对久拖不还的地方采取减少转移支付等措施推动清欠;省政府国资委加强对国有企业拖欠账款行为的监督惩戒,将清欠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并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同时,省清欠办还向社会公布了清欠举报平台,建筑设计企业可通过举报平台如实反映政府相关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设计费的情况,即可得到处理。对民营企业拖欠建筑设计费的问题,建议通过法律手段追讨。                                                  湖北省政府国资委                                                   2022年6月24日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附件:

周德良委员:

您提交的《关于给予国有建筑设计企业政策扶持的建议》(第20220389号)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您提出的提案,省政府国资委及相关部门高质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国有建筑设计企业工资总额比例进行必要调整和工资总额从审核制改为备案制的落实情况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是调节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的重要方式,也是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手段,一直以来,在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2018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要求坚持按劳分配原则,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效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2018年12月,湖北省人民政府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印发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6号),对国发〔2018〕16号文件的相关要求进一步细化。在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部分明确,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根据年度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在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部分明确,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与工资总额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等指标。在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部分明确,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在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部分明确,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在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部分明确,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执行结果的清算。

根据国发〔2018〕16号和鄂政发〔2018〕46号文件要求,省政府国资委对所属的国有建筑设计行业企业中南咨询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咨询设计集团),自2019年起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即企业按照“一适应两挂钩”原则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省政府国资委,省政府国资委依据国发〔2018〕16号和鄂政发〔2018〕46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如符合工效联动规则,则出具同意备案的意见;如不符合,则指导企业调整预算方案。同时,按照工资总额分级管理原则,中南咨询设计集团在经省政府国资委备案同意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所属各级子企业工资总额。国发〔2018〕16号和鄂政发〔2018〕46号文件施行以来,2019年中南咨询设计集团净利润比2018年增长16.4%,工资总额同比增长13.37%;2020年中南咨询设计集团净利润比2019年增长7.07%,工资总额同比增长6.79%,工资总额增幅与净利润增幅基本匹配(2021年度工资总额清算工作尚在进行中)。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省属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21〕24号)精神,构建市场化激励机制,近期省政府国资委起草了《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明确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幅范围内合理确定,其中净利润增幅较大的,综合考虑行业对标、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当年同口径工资总额增幅可适度突破工资指导线上线,从而进一步强化业绩薪酬同向联动,增量业绩决定增量薪酬,让广大员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

二、关于对国有建筑设计企业研发人员工资不列入工资总额,单独列支的落实情况

国发〔2018〕16号和鄂政发〔2018〕46号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因此,在研发人员工资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的前提下,为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调动研发人员积极性,省政府国资委采取了以下激励措施:一是执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支持省属国企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研发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相关支出计入当年本企业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企业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企业工资总额基数;二是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博士后倍增计划的意见》(鄂政办发〔2019〕47号),对省属企业研发人员中的博士后工资计入当年本企业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企业工资总额限制;三是支持和鼓励省属企业将研发人员纳入中长期激励范围,依法依规开展股权激励、分红激励、超额利润分享、员工持股等,对研发人员获得权益性收入不纳入企业工资总额;四是支持和鼓励企业通过建立特殊岗位津贴等方式,推动内部工资分配向重点研发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以及创新型人才倾斜。

三、关于尽快出台新的建筑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为建筑设计企业收费提供法律保障的落实情况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2015年3月1日起,已全面放开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加强对建设项目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各种截留定价权,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服务、转嫁成本,以及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四、关于出台必要的政策,积极干预建筑设计行业恶性竞争态势的落实情况

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住建厅于2022年3月31日印发了《关于促进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鄂建文〔20229)。该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围绕优化发展环境、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绿色低碳及数字化转型发展、做大做强勘察设计企业、打造“湖北设计品牌等方面提出了十二条具体措施。其中,就优化发展环境,积极干预建筑设计行业的恶性竞争态势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一是推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支持条件成熟的市(州)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中实行评定分离;二是鼓励建筑工程实行勘察设计总包,实行勘察设计总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勘察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进行分包;三是鼓励推行优质优价,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奖项的,按合同约定或合同双方协商在勘察设计费的计取上给予奖励;四是支持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对于技术复杂的大中型工程设计招标,招标人如在项目工程优化设计时部分采纳未中标的优秀设计方案的,应当征得该方案投标人的同意,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五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主导的工程项目在采购或招标时,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企业,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初始业绩门槛以及其它不平等限制条件;六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开展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服务价格指数研究,定期发布成果信息,探索建立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档案,促进行业自律。七是加强行业监管,依法查处挂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以及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勘察设计市场环境。

此外,省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以加强招标投标监管为抓手,积极干预建筑设计行业恶性竞争态势。一是联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若干措施》,明确了服务类项目一般不优先选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二是优化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规范门槛条件、评标办法,消除招投标过程中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三是推进“评定分离”改革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由过去以评标委员会评分排序确定中标人,改革为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在综合考虑报价、技术、信用等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择优确定中标人。

五、关于推动建筑师负责制落地生根的落实情况

《关于促进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中,就探索建立建筑师负责制提出了相应举措。一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申请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在民用建筑工程中,鼓励建设单位赋予建筑师更多权利,承担更大责任,参与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专业优势和技术主导作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建筑品质。二是对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大奖”和省优“楚天杯”工程奖的建设工程项目,鼓励项目所在地政府结合地方实际对获奖项目建筑师团队给予适当奖励。

六、关于采取必要的强制政策和措施,解决拖欠建筑设计企业设计费的落实情况

《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加大拖欠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清欠。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及时回应企业关切,湖北省清欠办(经信厅)将清欠工作纳入全省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支持地市将清欠工作纳入县(市、区)政府绩效考核;省财政厅对主动开展清欠但资金周转困难的地方给予临时超调资金支持,对久拖不还的地方采取减少转移支付等措施推动清欠;省政府国资委加强对国有企业拖欠账款行为的监督惩戒,将清欠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并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同时,省清欠办还向社会公布了清欠举报平台,建筑设计企业可通过举报平台如实反映政府相关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设计费的情况,即可得到处理。对民营企业拖欠建筑设计费的问题,建议通过法律手段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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