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根据湖北省政府关于“从5月1日起,全省城市低保保障标准适当提高,提高标准后实际人月均补助水平提高幅度要达到10%”的要求,结合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因物价上涨给城镇居民实际生活带来的影响,近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下文《关于调整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0]7号),将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由200元调整为240元,农村最低生活年保障标准由820元调整为1200元。
新的城市保障标准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新的农村保障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此举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城乡困难群众的关怀,是构建和谐社会、保持经济健康顺利发展的重要举措。(湖北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刊载于中国社会报4月29日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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