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品牌创建与质量提升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栏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8-2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北长阳清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县城发集团,清江水务集团:《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品牌创建与质量提升奖励扶持办法》已经自治县十届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年月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品牌创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北长阳清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县城发集团,清江水务集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品牌创建与质量提升奖励扶持办法》已经自治县十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4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品牌创建与质量提升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引导和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稳步提升我县品牌和质量竞争力,构建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根据宜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质量强市工作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意见》《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实施品牌创建与质量提升工作取得相应成果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条 奖励(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每件奖励25万元;对在境外使用3年以上的境外注册商标,每件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每件奖励5万元。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获多项称号的,只奖励1项。

  (二)对首次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农产品商标,每件分别给予0.5万元、0.05万元补贴;对首次核准注册的国际商标,每件商标每个国家(地区)补贴0.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分别奖励1万元、0.2万元;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并授权的国家专利,奖励0.5万元;对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0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获评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获评湖北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2.5万元、1万元。

  (五)对信誉度良好,当年为我县企业代理商标有效注册量500件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发明专利授权量300件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5到10万元。

  (六)对我县企业从县域外非关联企事业单位以转让方式引进的,无法律争议、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并转化实施的专利,按其技术合同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累计不超过10万元。对为我县中小企业提供专利技术转移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转化一件给予500元奖励。

  (七)支持我县生物技术、精细化工技术等重点产业、职业学校、园区等建立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开展专利交易,每年按上一年度交易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5万元。

  (八)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和专利导航工作,对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贯标工作、通过国家级认证的同一企业发生的认证费用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补贴。

  (九)对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十)对验收合格的知识产权密集型园区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给予0.5万元奖励。

  (十一)知识产权质押或信用类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进行贷款利息贴息,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5万元,补贴期不超过2年。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融资额的4%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

  (十二)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奖励25万元;获得“长江质量奖”的,奖励100万元;获得“长江质量奖提名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三峡质量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三峡质量奖提名奖”的,奖励10万元。

  (十三)鼓励参与各类标准制定。主导制(修)订一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对产品标准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产品标准以外的其他技术标准按照产品标准奖励金额的25%予以奖励。参与制(修)订上述标准的,按照主导制(修)订标准奖励金额的15%给予奖励。获得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5万元。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制(修)订不同级别多项标准的,总的补助额度不高于50万元。

  (十四)对已列入立项计划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示范标准化示范区,工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质量管理体系等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个体系认证奖励1万元。获得绿色市场、商品售后服务等服务认证的企业,一个服务认证奖励1万元。获得有机产品等产品认证的企业,一个产品认证奖励1万元。

  (十五)获得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奖励15万元;获得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奖励10万元;获得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奖励5万元;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十六)获得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奖励50万元,其中1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40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经费;获得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推广奖的,分别奖励特等奖25万元、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2万元(对于在省外应用的奖励项目只发证书,不发奖金);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奖励4万元。

  (十七)获得中华老字号、湖北老字号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十八)获得国家5A、4A级景区并纳入规上服务企业认定的,分别奖励250万元、50万元;对成功创建五星、四星级酒店,属于国际品牌的分别奖励250万元、100万元,属于国内品牌的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认定的,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获得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认定的,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旅游名镇、名村、名街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5万元;获得国家甲、乙、丙级民宿和县优品名宿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5万元、1万元。

  (十九)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奖励20万元。

  (二十)获得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奖(楚天杯)、宜昌市建筑优质工程奖(夷陵杯)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二十一)对培育、服务企业争创品牌的主管单位,按照当年获得品牌奖励资金的10%予以奖励。

  第四条 奖励或补贴认定:

  (一)中国驰名商标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文件或裁决书。

  (二)地理标志为地理标志商标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登记的地理标志集体或证明商标证书;地理标志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登记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书;地理标志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应提交国家农业农村部核准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

  (三)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证书。

  (四)开展贯标工作,并通过国家级认证的企业应提交验收材料、认证证书、认证费或监督审核费用发票。

  (五)市级以上专利产业化项目、湖北省“三大工程”项目应提交项目任务书、验收合格证明、上级拨付财政支持资金等证明文件。

  (六)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三峡质量奖及提名奖是指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得到国家、省、市政府认定的企业或组织,并颁发相关荣誉证书或批准文件。

  (七)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示范标准化示范区,工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是指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列入立项计划的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业特定区域。

  (八)主导或参与修(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是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主管部门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明确的起草单位。

  (九)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设立,分为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奖励文件或证书认定。

  (十)绿色食品认证是指经国家农业农村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许可并颁发证书。

  (十一)有机产品(食品)认证是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有机产品(食品)认证机构认证并颁发证书。

  (十二)A级景区是指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划分为五级,最高等级为5A级旅游景区。

  (十三)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推广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是指经湖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证书。

  (十四)中华老字号(中国世代传承品牌)是指符合条件通过认定,并以商务部名义颁发证书和牌匾的品牌;湖北老字号是指符合条件通过认定,并以商务厅名义颁发证书和牌匾的品牌。

  (十五)星级酒店是由国家、省、市级旅游星级饭店委员会评定;5星级酒店由国家级旅游星级饭店委员会组织评定、4星级酒店由省级旅游星级饭店委员会组织评定、3星级酒店由市级旅游星级饭店委员会组织评定。

  (十六)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是由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认定并发放等级标牌。

  (十七)国家级、省级旅游名镇、名村、名街是指经国家、省级旅游部门评定并授牌的镇、村、街区。

  (十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

  (十九)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并颁发奖牌和获奖证书。

  (二十)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奖(楚天杯)是指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协会颁发荣誉证书和“楚天杯”。

  (二十一)宜昌市建筑优质工程奖(夷陵杯)是指由宜昌市建筑业协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夷陵杯”。

  (二十二)获得国家、省、市级荣誉或奖励的需提交获得国家、省、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荣誉证书或批准文件。

  第五条 奖励或补贴程序:

  (一)获得质量、认证、标准、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利及知识产权类奖励或补贴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申报;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单位,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申报;获得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推广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中华老字号、湖北老字号的单位,由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组织申报;获得国家3A级以上景区、3星级以上酒店、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省级旅游名镇(名村、名街)、国家丙级以上民宿和县优品名宿的单位,由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申报;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 (楚天杯奖)、宜昌市建筑优质工程奖(夷陵杯)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申报。

  (二)奖补资金原则上每年核拨一次,上级部门或相关行业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上年度12月31日前获奖情况进行初审,于次年4月15日前对上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或组织集中推荐,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由推荐单位报至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提供考核办法、推荐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集中组织评审,向社会公示,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拨付奖补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奖励均为一次性奖励。申请人就同一申报奖补事项已获得县级(不含)以上政府财政资金奖励或补贴的,对市场主体(企业或个人)基于1:0.5配套原则予以奖励。获奖范围内的品牌或者标志,在期满后续展、修订的,不重复奖励。奖励资金由县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政府已出台相关行业奖补的从其规定。获奖单位奖励资金应用于质量提升、品牌创建和标准创新工作的经费投入和相关人员的奖励。

  第七条 对申报材料不合格,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奖补项目不予发放奖补资金。申请人就同一申报奖补事项已获得县级财政资金奖励或补贴的,不得重复申领奖励或补贴,本《办法》第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提供材料和相关证明的真实性。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收回奖励或补贴资金,并取消三年内申报奖励或补贴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在申报奖励(补贴)之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纳入奖励(补贴)范围:

  (一)申请人不属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的;

  (二)申请人当年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偷税漏税,安全、环保不达标等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约谈的;

  (三)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 本奖励办法由县质量强县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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