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栏目: 宜昌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6-16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科技强省建设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湖北汉襄宜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和宜昌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市科技局和市人社局研究制定了《宜昌市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宜昌市科学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科技强省建设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湖北·汉襄宜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和宜昌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市科技局和市人社局研究制定了《宜昌市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宜昌市科学技术局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16日

  宜昌市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署和科技部等9部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有关精神,加快推进湖北·汉襄宜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在我市高校院所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湖北省科技强省建设战略部署,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和模式,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破解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瓶颈问题,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全方位推进“强产兴城、能级跨越”提供有力支撑。

  以创新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奖励等为突破口,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选择若干家改革动力足、创新能力强、转化成效显著、示范作用突出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前期试点,力争2024年底在市内各高校院所推广。

  二、主要任务

  (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试点单位可将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可以约定共同持有或按份共有,约定按份共有的,成果完成人(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70%。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建立赋权成果的负面清单制度。

  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按照科研人员意愿采取转化前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先赋权后转化)或转化后奖励现金、股权(先转化后奖励)的不同激励方式,对同一科技成果转化不进行重复激励。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等手续。

  (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向单位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试点单位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试点结束后,试点期内签署生效的长期使用权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成果完成人自赋权之日起2年内未实质性启动转化工作的,单位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成果完成人不受是否在岗限制,退休人员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受相关权利。

  (三)优化科技成果转化资产管理方式。

  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资产管理模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对科技成果在境内使用、处置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高校院所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形式确定职务科技成果价格的,可免予资产评估及备案。试点单位要通过年度报告制度、技术合同认定、科技成果登记等方式,及时掌握赋权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四)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

  试点单位在不增加单位编制的前提下,可设立技术转移办公室、技术转移中心等内设机构,或者联合地方、企业设立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中试熟化的独立机构,以及以全资拥有的技术转移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公司等方式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建立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评价办法,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五)健全统计与评价体系。

  健全试点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体系,修订相应考核评价指标和科研奖励政策,提高成果转化在考核指标中的占比,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考核和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建立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专职人员的职称晋升渠道,对主持完成科技成果转化、直接转化收益达到相应规定要求的专职人员,可以不受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任职资格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六)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试点单位要理顺成果转移转化全链条的管理机制和规范流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和转化公示制度和内部风险防范监督制度。要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和尽职免责机制,针对成果转化过程中单位领导及科技管理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

  (七)落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试点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事业单位正职领导,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获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顶层设计,加强政策、资源统筹,建立协同推进机制。试点工作采用备案制方式开展,由市科技局和市人社局牵头负责,各试点单位应根据有关要求,向市科技局报送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备案材料和实施方案。

  (二)突出试点作用。试点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政策引导,突出先行先试作用,结合自身特色优势,量体裁衣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具体任务、时间节点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三)强化推广应用。各试点单位对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应及时报告。市科技局会同人社、卫健、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单位的跟踪指导,定期对试点中的典型案例、实施成效、创新经验等开展调查和评估,宣传推广典型经验,提升试点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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