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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陵区文化和旅游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栏目:夷陵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6-07 加入收藏
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健全文化和旅游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强化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明确局属各单位主体责任和文化旅游系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文化和旅游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健全文化和旅游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强化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明确局属各单位主体责任和文化旅游系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文化和旅游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文化和旅游局安全生产责任人。

  第二条局党组书记、局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局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三条 局党政班子成员,文联主席、副主席为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对所分管行业领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决策部署,制定分管范围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并抓好贯彻落实。

  第四条 局股室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三责任人,分别履行本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本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局属各二级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局属各二级单位要依法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及职责,依法有序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第六条 成立文化和旅游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以及文联领导班子、总规划师任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七个工作组,分别为文化中心安全工作组,旅游安全工作组,文艺文化安全工作组、体育、文旅市场及机关安全工作组,广播电视安全工作组、文联安全工作组、文物安全工作组。各工作组依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监管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立局安全监管股,统筹协调七个工作组有效开展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将省、市、区各级政府的安全工作要求传达、贯彻、落实到位;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存在的风险隐患,定期开展安全督查。

  第九条 根据市、区安全工作部署,启动全行业战时机制,落实战时工作任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会议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局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季度工作例会,总结本季度工作重点和亮点,研判下一季度安全生产风险点,提出解决措施,并对工作重点进行安排和部署。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季度工作例会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召集,由安全监管股负责组织,办公室协助实施,例会时间定于每个季度末进行。

  第十二条 局属各二级单位、股室负责人均需按照要求参加会议,并对本单位、股室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汇报,对下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

  第十三条 会议结束后,会议材料由局属二级单位、股室负责人交由安全监管股进行存档留底。

  第五章 安全生产巡查检查

  第十四条 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分工,各安全生产责任人及责任组长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日常安全生产巡查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日常巡查检查要做好检查记录,填写安全隐患台账登记表,做好检查材料的收集与保管,材料包含检查照片、下发的检查文书、现场检查视频等。

  第十六条 局属各二级单位、股室安全隐患台账登记表每月向安全生产协调办公室报备;如果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须及时报安全生产监管协调办公室,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研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要建立安全隐患销号机制。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时间,到期复查销号。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协调办公室不定时抽查各单位、股室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情况。对于督办不力的单位及股室,进行情况通报。

  第六章 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重在预防,安全工作也是各项业务工作的基础,局属各二级单位、股室应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抓好本单位及本行业内的安全教育及培训。

  第二十条 根据“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局属各二级单位、股室要做好本单位、股室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工作,做到人人懂安全、讲安全;工作中时时有安全意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第一时间排除整改。

  第二十一条 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局属各二级单位、股室须定期组织本行业内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

  第二十二条 对于安全隐患整改不落实、整改不彻底的企业,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时进行警示约谈,要求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安全生产值班

  第二十三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重大节庆活动期间,文化和旅游局须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守,其中有领导带班,有工作人员坐班和现场巡查。

  第二十四条 值班人员接到紧急安全事件,须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并做好值班记录,跟踪事件进展。

  第二十五条 值班人员要按照值班要求,做好当天值班记录,按时完成材料上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外出巡查工作人员要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工作,机关值班人员要做好机关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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