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
栏目:宜昌市统计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8-23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要求,完善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统计局统计违法问题线索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宜昌市统计局对统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要求,完善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统计局统计违法问题线索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宜昌市统计局对统计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原则,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一、举报渠道

  (一)市统计局设立统计违法行为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通过“宜昌统计”微信公众号、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举报电话:0717-6221005

  举报邮箱:ycxuchuanfang@hb.stats.cn

  通讯地址:宜昌市发展大道5号宜昌市统计局法规科

  邮政编码:443000

  (二)市统计局接收的涉及统计违法方面的举报,要在7个工作日内经局领导签批后,交由市统计局法规科统一处理。市统计局各专业在统计数据汇总、审核、评估、核查等工作中,发现涉嫌统计违法的,应当及时填写《宜昌市统计违法线索收集表》,移交统计局法规科处理。

  (三)市统计局法规科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法行为举报。法规科应当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收举报信件邮件,保证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二、举报受理

  (一)受理举报应当填写《举报登记表》(附件1),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及其涉及地区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二)接到电话举报的,应当填写电话记录单(附件2),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通过电子邮件举报的,应当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接到来信举报的,应当逐件拆阅,保持举报材料的完整。

  三、举报核实

  市统计局组建检查组,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四、举报处理

  市统计局通过实地核查,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报告分管局领导后,及时立案查处;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转交相关专业办理;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单位反映;

  (四)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五)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六)举报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时限内,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五、其他事项

  (一)市统计局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二)对举报人的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地址等身份信息实行编号管理,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被举报对象的合法权益,遵守以下工作准则:

  1.与举报内容或者举报人、被举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举报登记、受理、处理、跟踪等各个环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3.对匿名举报材料,除依法查处案件需要外,不得擅自核对、鉴定;

  4.严禁将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举报对象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举报案件情况;案件办理过程中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被举报对象的信息。

  (三)市统计局鼓励实名举报并留下有效联系方式,对于实名举报将当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调查核实情况以及处理结果。

  (四)各县市区须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处理机制,依法在门户网站上公开统计违法举报渠道,收到举报时应及时向上一级汇报。

  附件一:举报登记表

  附件二:宜昌市统计违法线索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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