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政发〔2012〕5号
镇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工作的
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政府各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管理,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促进我镇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工作的要求,经镇党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镇政府成立全镇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镇招标投标活动及政府采购行为的审批及实施。拟进行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行为的单位,将本单位进行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行为的具体内容、资金来源、单位意见等具体事项,按程序依次报主管领导、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镇领导小组审批。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必须在镇领导小组审批前按规定提请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批准。
二、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枝府办发[2010]54号)相关规定执行,经过招投标的工程,实行固定总价包干,原则上对工程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带来的风险不予调整。
三、5000元以下的货物,由各单位按年初预算方案自行采购
四、1万元以下工程或服务、5000元—1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由单位申报,镇招投标及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自行组织实施,镇招投标及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监管。
五、对于1—10万之间(含10万元)采购项目采取三种方式进行:1、邀请招标;2、竞争性谈判;3、发布公告,随机抽签。
六、1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若采用其他方式须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七、单项工程增加额度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或大于1万元时,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报批,填制《董市镇招标项目增加工程量审批表》,经镇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其增加的工程量按枝府办发【2010】54号文件计算。对于增加或变更工程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其增加工程一律不纳入结算范围。
本通知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董市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董政发[2009]2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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