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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草案】湖北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2修订征求意见稿)
栏目: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2-08-01 加入收藏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切实保障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和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咨询评估机构开展投资咨询评估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在进行相关投资决策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经有关工程咨询单位咨询评估,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第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咨询评估意见,促进投资决策更加科学、规范、高效,助力投资高质量发展。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咨询评估范围和咨询评估机构由省发展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统一支付,咨询评估质量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建立投资咨询评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评估管理系统)。除绝密事项外,主办处室应当通过评估管理系统办理咨询评估的申请、委托、质量评价等事项。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机构承担咨询评估范围以外任务的,工作程序、费用支出等根据业务需要执行相关规定。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应当建立平时有交流、年终有检查、年度有考核的咨询评估工作机制,指导和督促咨询评估机构不断提升咨询评估质量。第二章 咨询评估范围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包括以下事项:(一)投资决策咨询评估,具体包括:1、专项建设规划(含规划调整),指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资金安排的专项规划;2、项目建议书,指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3、可行性研究报告,指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省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初步设计及核定投资概算,指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指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核定;5、项目申请报告,指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省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6、资金申请报告,国家规定的省级初审上报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中央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省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7、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开展的前期工作项目审核、评估等。(二)投资管理中期评估和后期评价,具体包括:1、对本条上一款中的专项规划的中期评估和后期评价;2、政府投资项目后期评价;3、国家规定的省级初审上报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中央专项资金项目以及省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项目实施情况评估、投资效益评价。省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的具体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未纳入清单的事项原则上不予委托评估;未纳入清单但根据实际确需委托评估的事项,需经委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委托评估。清单根据投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和省发展改革委职能适时调整。第三章 咨询评估机构管理第八条 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二)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资信等级、乙级资信等级,或具有综合甲级资信等级;(三)近3年完成所申请专业专项建设规划,以及总投资3亿元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规划等咨询评估业绩不少于20项(特殊行业除外)。(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以下程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一)根据有关处室的需求,确定咨询评估专业;(二)根据确定的咨询评估专业(特殊专业或事项除外),原则上经过公开招标采购程序,提出咨询评估机构名单,报请委领导审核;(三)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将确定的咨询评估机构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以及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评估机构工作质量、信用记录和监督检查等情况,对咨询评估机构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也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对个别专业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适时调整。第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以及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单位地址等,要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应当加强对咨询评估机构的培训和指导,督促咨询评估机构及时了解、掌握与咨询评估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政策文件、工作要求等。投资处应当就相关行业领域的法律制度、政策要求、标准规范等,加强对相应专业的咨询评估机构的指导和交流,不断提升咨询评估工作质量。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每年可选择一定数量的咨询评估机构,对其向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以及专业能力、人员配备等情况,组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价、核查和监督检查。第四章 委托咨询评估程序第十四条 就具体评估事项选取咨询评估机构时,按照以下流程确定选取顺序:(一)分专业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随机初始排队;(二)按照初始顺序和相关原则,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三)咨询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即排至队尾;咨询评估机构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承担该任务的,应当与主办处室沟通一致并提交书面说明,然后排至队尾。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等特别重要的项目或特殊事项外,选取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按照投资决策职责分工,由主办处室通过评估管理系统提出咨询评估申请,按要求填写相关事项,评估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及咨询评估委托书;选取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回避原则,承担某一事项编制工作的机构,不得承担该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二)主办处室对自动生成的咨询评估机构名单,按照回避原则进行核实,对符合回避原则的予以确认;对不符合回避原则的,再次自动生成咨询评估机构名单,直至符合回避原则;(三)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后,主办处室应当在评估管理系统中对咨询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咨询评估委托书报经分管领导审签;(四)主办处室根据审核后的委托咨询评估申请,办理咨询评估委托书发文事宜。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应当为咨询评估机构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咨询评估工作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不得干预咨询评估机构的正常工作,不得干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咨询评估意见。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应要求咨询评估机构成立专门的咨询评估工作组,确定项目负责人,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确定专家组组成人员,报委托处室审核;咨询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保持工作组和专家组成员的稳定;因项目咨询评估服务需要,咨询评估机构可外聘相关专家提供专业支持。第十八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相关规划和重大项目的项目申请书、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可以委托多家评估机构承担咨询评估任务,或委托另一评估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成果进行评价。第五章 咨询评估管理规范第十九条 咨询评估机构、参与咨询评估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签订承诺书,并报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或有关处室)存档备查。咨询评估机构的承诺书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咨询评估机构盖章,参与咨询评估的相关工作人员承诺书由本人亲笔签署。外聘专家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签署承诺书,并由聘请专家的咨询评估机构存档备查。第二十条 接受咨询评估任务后,咨询评估机构要严格按照咨询评估要求开展评估工作,聘请高水平的专家参加工作,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就评估意见与被评估部门(单位)、企业进行充分沟通,形成客观、公正的咨询评估报告,重大分歧意见应在咨询评估报告中全面、如实反映。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定期反馈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限内将咨询评估成果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对应项目专业的执业咨询工程师(投资),初步设计和概算评估项目负责人是对应项目专业的执业咨询工程师(投资)和造价工程师。参加咨询评估小组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和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及规范。评估小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评估工作计划包括:现场踏勘、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意见反馈、评估意见征询、出具评估报告等主要工作节点安排。第二十一条 对特别重要的项目或涉密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应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及省发展改革委“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有关规定,实行一事一议,由省发展改革委相关处室通过与咨询评估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并监督执行的方式进行保密管理。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30 个工作日,规划评估不超过45 个工作日。咨询评估机构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5 个工作日之前向省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主办处室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 个工作日。主办处室应当在评估管理系统中上传咨询评估机构延期申请书面文件和主办处室同意延期书面文件。评估过程中,有关单位提供补充说明等材料的时间,不作为计时时间。补充材料时间以咨询评估机构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应证明材料为准。第二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对咨询评估评审专家的保密工作和日常管理。未经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同意,有关专家不得擅自就评估评审事项接受采访、撰写文章等;确有必要的,应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并事先报经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同意。第二十四条 咨询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正文、附件。咨询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并将该书面通知及补充资料作为咨询评估报告的附件。咨询评估报告应当附具项目负责人及评估小组成员名单,加盖咨询评估机构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第二十五条 咨询评估费用实行一事一结。评估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由主办处室按省发展改革委财务管理规定到办公室(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咨询评估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申请单位、报告编制单位及其被评估有关参与单位的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第二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咨询评估任务专项档案制度,将咨询评估报告、承诺书以及专家意见等建档备查。咨询评估机构建档资料未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主办处室应做好评估委托书、评估基础资料、评估报告和评估(审核)意见等重要资料的档案管理。第二十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完善评估专家库,加强专家、保密和财务管理,不断提升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第六章 咨询评估质量评价和监督第二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和参与评估评审的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保密纪律,保证公平公正,严格廉洁自律,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违背独立公正原则,帮助有关单位骗取批准文件和国家资金;(二)弄虚作假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单位利益;(三)泄露咨询评估过程中所接触和知悉的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四)利用咨询评估工作便利,通过任何方式谋取不当利益;(五)擅自对外发表与评估评审工作有关的意见和言论;(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省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应当在收到咨询评估报告后10 个工作日内,通过评估管理系统对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质量评价,并对作出评价结果的理由予以说明。第三十条 对咨询评估报告的评价分为较好、一般、较差。质量评价结果与咨询评估服务费用、咨询评估机构动态管理相挂钩。对咨询评估报告首次被评价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由投资处进行约谈、警告;对累计两次被评价为较差的咨询机构,由投资处暂停其咨询评估机构资格一年;对累计三次被评价为较差的咨询机构,由投资处将其从咨询评估机构中删除。第三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每年1月2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度的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报告。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一年度承接、完成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情况、评估质量日常考核情况、省发展改革委有关处室咨询评估工作情况、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省发展改革委每季度组织有关业务处和专家对咨询评估报告质量进行评价。第三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咨询评估机构的咨询评估质量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二)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情况;(三)咨询评估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四)咨询评估报告质量情况;(五)档案收集整理和管理情况;(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第三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商主办处室,结合咨询评估机构任务完成情况、咨询评估报告质量评价、投诉举报等核实情况,相关抽查、核查结果,以及评估工作总结等情况,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暂停其咨询评估机构资格一年。第三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对其提出警告,并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两年内不得入选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名单:(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的;(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三)累计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任务的;(四)将委托咨询评估工作再行委托其他机构的;(五)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委托任务的;(六)向所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咨询单位索取费用、摊支成本的;(七)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八)咨询评估机构未与主办处室沟通一致,擅自拒绝咨询评估任务的;(九)经核查已不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机构相应条件的;(十)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出现上述(一)所列情形的,按照规定取消相关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执业登记。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估机构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第三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干预咨询评估机构的选择,不得干预咨询评估过程和咨询评估结果,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评审会,不得领取咨询评估专家费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劳务报酬。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第三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相关处室及工作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接受纪委、监察机关的监督。省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人员,在投资咨询评估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各地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有关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鄂发改规〔2017〕2号)同时废止。附件:1.咨询评估机构承诺书2.参与咨询评估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承诺书附件 1咨询评估机构承诺书本机构自愿承担 项目评估工作,了解评审评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知悉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严肃认真开展咨询评估工作。本机构郑重承诺:一、全面、规范、客观、真实、准确提出相关评审评估意见建议,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任务,确保评审评估质量。二、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不以任何方式泄露评审评估信息、有关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相关工作进展等情况,切实履行保密义务。在机构内部严格控制项目有关情况知悉范围。三、严格保障公平公正。本机构及与本机构有利益关系的任何机构,不利用评审评估工作便利,通过任何方式获取不当得利。严格管理本机构人员,不参与影响评审评估公正性的任何活动。四、严格廉洁自律管理。未经允许不与利益相关方直接联系,不与项目申请单位等私下接触。严格要求本机构人员和外聘专家遵守各项廉政工作纪律。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本机构自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承担相关责任和一切后果。承诺机构负责人签名:           承诺机构盖章:              年   月    日附件 2参与咨询评估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承诺书本人自愿承担 项目评审评估工作,了解评审评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知悉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严肃认真开展相关工作。本人郑重承诺:一、全面、规范、客观、真实、准确提出相关评审评估意见建议,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任务,确保评审评估质量。二、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不以任何方式泄露评审评估信息、有关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相关工作进展等情况,切实履行保密义务。三、严格保障公平公正。本人及与本人有利益关系的任何人,不利用评审评估工作便利,通过任何方式获取不当得利。不参与影响评审评估公正性的任何活动。四、严格廉洁自律管理。未经允许不与利益相关方直接联系,不与项目申请单位等私下接触,不得违规收受项目单位及利益相关方礼品礼金、接受宴请等。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工作纪律。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承担相关责任和一切后果。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切实保障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和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咨询评估机构开展投资咨询评估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在进行相关投资决策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经有关工程咨询单位咨询评估,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第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咨询评估意见,促进投资决策更加科学、规范、高效,助力投资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咨询评估范围和咨询评估机构由省发展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统一支付,咨询评估质量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建立投资咨询评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评估管理系统)。除绝密事项外,主办处室应当通过评估管理系统办理咨询评估的申请、委托、质量评价等事项。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机构承担咨询评估范围以外任务的,工作程序、费用支出等根据业务需要执行相关规定。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应当建立平时有交流、年终有检查、年度有考核的咨询评估工作机制,指导和督促咨询评估机构不断提升咨询评估质量。

第二章 咨询评估范围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包括以下事项:

(一)投资决策咨询评估,具体包括:

1专项建设规划(含规划调整),指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资金安排的专项规划;

2项目建议书,指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指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省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初步设计及核定投资概算,指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指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核定;

5项目申请报告,指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省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6资金申请报告,国家规定的省级初审上报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中央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7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审核评估等。

(二)投资管理中期评估和后期评价,具体包括:

1、对本条上一款中的专项规划的中期评估和后期评价;

2、政府投资项目后期评价;

3、国家规定的省级初审上报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中央专项资金项目以及省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情况评估、投资效益评价。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的具体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未纳入清单的事项原则上不予委托评估;未纳入清单但根据实际确需委托评估的事项,需经委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委托评估。清单根据投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和省发展改革委职能适时调整。

第三章 咨询评估机构管理

第八条 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

(二)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资信等级、乙级资信等级,或具有综合甲级资信等级;

(三)近3年完成所申请专业专项建设规划,以及总投资3亿元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规划等咨询评估业绩不少于20项(特殊行业除外)。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以下程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

(一)根据有关处室的需求,确定咨询评估专业;

(二)根据确定的咨询评估专业(特殊专业或事项除外),原则上经过公开招标采购程序,提出咨询评估机构名单,报请委领导审核;

(三)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将确定的咨询评估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以及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评估机构工作质量、信用记录和监督检查等情况,对咨询评估机构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也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对个别专业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以及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单位地址等,要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应当加强对咨询评估机构的培训和指导,督促咨询评估机构及时了解、掌握与咨询评估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政策文件、工作要求等。

投资处应当就相关行业领域的法律制度、政策要求、标准规范等,加强对相应专业的咨询评估机构的指导和交流,不断提升咨询评估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每年可选择一定数量的咨询评估机构,对其向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以及专业能力、人员配备等情况,组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价、核查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委托咨询评估程序

第十 就具体评估事项选取咨询评估机构时,按照以下流程确定选取顺序:

(一)分专业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随机初始排队;

(二)按照初始顺序和相关原则,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

(三)咨询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即排至队尾;咨询评估机构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承担该任务的,应当与主办处室沟通一致并提交书面说明,然后排至队尾。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等特别重要的项目或特殊事项外,选取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按照投资决策职责分工,由主办处室通过评估管理系统提出咨询评估申请,按要求填写相关事项,评估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及咨询评估委托书;

选取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回避原则,承担某一事项编制工作的机构,不得承担该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二)主办处室对自动生成的咨询评估机构名单,按照回避原则进行核实,对符合回避原则的予以确认;对不符合回避原则的,再次自动生成咨询评估机构名单,直至符合回避原则;

(三)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后,主办处室应当在评估管理系统中对咨询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咨询评估委托书报经分管领导审签;

(四)主办处室根据审核后的委托咨询评估申请,办理咨询评估委托书发文事宜。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应当为咨询评估机构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咨询评估工作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不得干预咨询评估机构的正常工作,不得干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咨询评估意见。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应要求咨询评估机构成立专门的咨询评估工作组,确定项目负责人,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确定专家组组成人员,报委托处室审核;咨询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保持工作组和专家组成员的稳定;因项目咨询评估服务需要,咨询评估机构可外聘相关专家提供专业支持。

第十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相关规划和重大项目的项目申请书、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可以委托多家评估机构承担咨询评估任务,或委托另一评估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成果进行评价。

第五章 咨询评估管理规范

十九 咨询评估机构、参与咨询评估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签订承诺书,并报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或有关处室)存档备查。咨询评估机构的承诺书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咨询评估机构盖章,参与咨询评估的相关工作人员承诺书由本人亲笔签署。

外聘专家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签署承诺书,并由聘请专家的咨询评估机构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接受咨询评估任务后,咨询评估机构要严格按照咨询评估要求开展评估工作,聘请高水平的专家参加工作,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就评估意见与被评估部门(单位)、企业进行充分沟通,形成客观、公正的咨询评估报告,重大分歧意见应在咨询评估报告中全面、如实反映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定期反馈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限内将咨询评估成果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咨询评估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对应项目专业的执业咨询工程师(投资),初步设计和概算评估项目负责人是对应项目专业的执业咨询工程师(投资)造价工程师。参加咨询评估小组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和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及规范。评估小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评估工作计划包括:现场踏勘、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意见反馈、评估意见征询、出具评估报告等主要工作节点安排。

第二十一条 对特别重要的项目或涉密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应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及省发展改革委“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有关规定,实行一事一议,由省发展改革委相关处室通过与咨询评估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并监督执行的方式进行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30 个工作日,规划评估不超过45 个工作日。

咨询评估机构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5 个工作日之前向省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主办处室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 个工作日。主办处室应当在评估管理系统中上传咨询评估机构延期申请书面文件和主办处室同意延期书面文件。

评估过程中,有关单位提供补充说明等材料的时间,不作为计时时间。补充材料时间以咨询评估机构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应证明材料为准。

第二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对咨询评估评审专家的保密工作和日常管理。未经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同意,有关专家不得擅自就评估评审事项接受采访、撰写文章等;确有必要的,应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并事先报经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同意。

第二十四条 咨询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正文、附件。咨询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并将该书面通知及补充资料作为咨询评估报告的附件。

咨询评估报告应当附具项目负责人及评估小组成员名单,加盖咨询评估机构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 咨询评估费用实行一事一结。评估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由主办处室按省发展改革委财务管理规定到办公室(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咨询评估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申请单位、报告编制单位及其被评估有关参与单位的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

第二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咨询评估任务专项档案制度,将咨询评估报告、承诺书以及专家意见等建档备查。咨询评估机构建档资料未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主办处室应做好评估委托书、评估基础资料、评估报告和评估(审核)意见等重要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完善评估专家库,加强专家、保密和财务管理,不断提升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 咨询评估质量评价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和参与评估评审的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保密纪律,保证公平公正,严格廉洁自律,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背独立公正原则,帮助有关单位骗取批准文件和国家资金;

(二)弄虚作假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单位利益;

(三)泄露咨询评估过程中所接触和知悉的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四)利用咨询评估工作便利,通过任何方式谋取不当利益;

(五)擅自对外发表与评估评审工作有关的意见和言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省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应当在收到咨询评估报告后10 个工作日内,通过评估管理系统对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质量评价,并对作出评价结果的理由予以说明。

第三十条 对咨询评估报告的评价分为较好、一般、较差。质量评价结果与咨询评估服务费用、咨询评估机构动态管理相挂钩。

对咨询评估报告首次被评价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由投资处进行约谈、警告;对累计两次被评价为较差的咨询机构,由投资处暂停其咨询评估机构资格一年;对累计三次被评价为较差的咨询机构,由投资处将其从咨询评估机构中删除。

第三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每年1月2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度的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报告。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一年度承接、完成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情况、评估质量日常考核情况、省发展改革委有关处室咨询评估工作情况、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省发展改革委每季度组织有关业务处和专家对咨询评估报告质量进行评价。

第三十 省发展改革委对咨询评估机构的咨询评估质量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

(二)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情况;

(三)咨询评估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咨询评估报告质量情况;

(五)档案收集整理和管理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商主办处室,结合咨询评估机构任务完成情况、咨询评估报告质量评价、投诉举报等核实情况,相关抽查、核查结果,以及评估工作总结等情况,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暂停其咨询评估机构资格一年。

第三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对其提出警告,并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两年内不得入选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名单: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的;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三)累计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任务的;

(四)将委托咨询评估工作再行委托其他机构的;

(五)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委托任务的;

(六)向所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咨询单位索取费用、摊支成本的;

(七)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八)咨询评估机构未与主办处室沟通一致,擅自拒绝咨询评估任务的;

(九)经核查已不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机构相应条件的;

(十)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出现上述(一)所列情形的,按照规定取消相关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执业登记。

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估机构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干预咨询评估机构的选择,不得干预咨询评估过程和咨询评估结果,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评审会,不得领取咨询评估专家费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劳务报酬。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相关处室及工作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接受纪委、监察机关的监督。省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人员,在投资咨询评估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地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有关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鄂发改规〔2017〕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咨询评估机构承诺书

2.参与咨询评估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承诺书


附件 1

咨询评估机构承诺书

本机构自愿承担 项目评估工作,了解评审评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知悉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严肃认真开展咨询评估工作。本机构郑重承诺:

一、全面、规范、客观、真实、准确提出相关评审评估意见建议,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任务,确保评审评估质量。

二、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不以任何方式泄露评审评估信息、有关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相关工作进展等情况,切实履行保密义务。在机构内部严格控制项目有关情况知悉范围。

三、严格保障公平公正。本机构及与本机构有利益关系的任何机构,不利用评审评估工作便利,通过任何方式获取不当得利。严格管理本机构人员,不参与影响评审评估公正性的任何活动。

四、严格廉洁自律管理。未经允许不与利益相关方直接联系,不与项目申请单位等私下接触。严格要求本机构人员和外聘专家遵守各项廉政工作纪律。

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本机构自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承担相关责任和一切后果。

承诺机构负责人签名:           承诺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2

参与咨询评估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承诺书

本人自愿承担 项目评审评估工作,了解评审评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知悉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严肃认真开展相关工作。本人郑重承诺:

一、全面、规范、客观、真实、准确提出相关评审评估意见建议,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任务,确保评审评估质量。

二、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不以任何方式泄露评审评估信息、有关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相关工作进展等情况,切实履行保密义务。

三、严格保障公平公正。本人及与本人有利益关系的任何人,不利用评审评估工作便利,通过任何方式获取不当得利。不参与影响评审评估公正性的任何活动。

四、严格廉洁自律管理。未经允许不与利益相关方直接联系,不与项目申请单位等私下接触,不得违规收受项目单位及利益相关方礼品礼金、接受宴请等。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工作纪律。

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承担相关责任和一切后果。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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