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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定调银行贷款新规并未抬高个人贷款门槛
栏目:宜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10-02-21 加入收藏
银监会定调银行贷款新规并未抬高个人贷款门槛
银监会定调银行贷款新规 并未抬高个人贷款门槛
日期:2010-02-21 08:38来源:宜昌市国资委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1日讯 银监会昨日宣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于近日正式施行。加上此前已发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统称为贷款新规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自此开始全面实施,将给金融市场带来怎样的影响?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贷款新规的发布实施和贯彻执行情况答记者问
    焦点:新规并未抬高个人贷款门槛
    今次银监会颁行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涉及房贷、消费类贷款,银监会负责人解释说,新规并未抬高个人贷款门槛,不会影响个人贷款的申请。新颁行的两个文件与此前出台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银监会称将把做实这四大新规作为全年工作重点。
    目的:确保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提升信贷管理精细化水平
    据介绍,贷款新规强化贷款用途管理,以贷款资金向交易对象支付的“受益人原则”为抓手,重点强调贷款资金交易的真实性,防范和杜绝贷款用途的虚构和欺诈。
    如鉴于目前实践中存在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其他用途的情况,《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同时,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违规挪用。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
    业内专家指出,贷款新规强化了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有利于提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贴近借款人实际,合理测算借款人的流动资金需求,进而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防止超额授信。通过对流动资金贷款的合理测算,做到既有效满足企业正常经营对流动资金贷款的需求,同时又有效防止因超过实际需求发放贷款而导致的贷款资金被挪用。
    对于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后管理,银监会要求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强调贷款人应通过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和期限、设立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等方式,加强对回笼资金的管控。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则在支付管理方面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形外,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指出,贷款新规使得风险管控机制进一步强化,为银行业的稳健运行提供了“刹车”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影响:银行业获利好信贷管理步入新阶段
    对于贷款新规实施是否会影响银行业和借款人成本的问题,银监会表示,经过部分银行进行的实际业务测算表明,贷款新规的贷款支付管理规定能够保证借款人的正常用款需求,也能够保障贷款资金的及时有效支付,还能够降低借款人的利息支出,节约借款人的财务成本。对银行来说,可能从单笔业务上看会增加某些环节的操作成本,但实际上由于贷款挪用风险的减少,整体贷款质量会得到提高,银行的整体效益也将得到提高。
    对于金融消费者最为关心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负责人表示,它没有抬高个人获得贷款的门槛,不会影响个人贷款的申请。同时,其中提出的贷款人受托支付管理理念,已是目前银行的通行做法,不会影响到借款人的资金使用。
    西南证券银行业分析师付立春认为,贷款新规的全面执行对银行业将是一个利好。商业银行也会更规范地控制自身的风险,并有节奏地调整自身的信贷投放。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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