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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火星人科技有限公司合同违法案 枝工商处字〔2017〕116号
栏目:枝江市 -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17-12-14 加入收藏
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枝工商处字〔2017〕116号当事人:永康市火星人科技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墁塘村环村北路82号;法定代表人:应康康;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13年5月22日,经营期限:2013年5月22日至2033年5月2

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枝工商处字〔2017〕116号

当事人:永康市火星人科技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墁塘村环村北路82号;法定代表人:应康康;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13年5月22日,经营期限:2013年5月22日至2033年5月21日止,经营范围:电子产品(不含计量器具、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无线电发射设备、地面卫星接收设施)、家用电器、厨房用具研发、销售;日用五金制品、电动工具、健身器材、家居用具、日用塑料制品、按摩器材、清洁器具、户外休闲用品、五金工具、足浴盆、化妆品、净水设备、污水处理设备、空气净化设备、消毒设备、卫生用品、日用杂品(不含危险物品)、医疗器械(不含第三类医疗器械)、工艺品(不含文物)、卫浴用具销售;食品销售(具体经营范围详见《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信息咨询服务;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0692354499。

2017年11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当事人在位于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胜利路国际大酒店的经营场所内对外发放的入场券上标注有“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的字样。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2017年11月6日,报本局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1月在宜昌的广告制作点花费40元印制入场券100份对外发放,用于为其开展饮水机营销活动做宣传,其入场券上印有“TCL年末大促vip入场券,使用方法:1、此券功能仅限本次活动使用;2、此券作为本次活动的促销凭证;注: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等字样。当事人发放的入场券上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的表述,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合法权利。截至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因当事人还未销售商品,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在卷佐证:

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TCL家用电器(中山)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TCL家用电器(中山)有限公司的授权书复印件1份,永康市火星人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书2份,被授权人董方知身份证复印件1份、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经营资格和被授权人身份的事实;

证据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制作并对外发放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字样的入场券的详细情况的事实;

证据3、入场券原件1份、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对外发放的入场券上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字样的事实;

证据4、枝江市国际大酒店会议室租用通知单1份、酒店收款存根复印件1份、酒店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TCL客户签到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2017年11月6日在枝江市国际大酒店举行饮水机营销活动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对外发放的入场券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的字样,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合法权利,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规定,属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2017年11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枝工商告字〔2017〕52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不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参照《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对不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的违法当事人,所作的行政罚款一般选择中幅度范围实施处罚。”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当事人行为不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处罚的情节,决定对当事人的行政罚款在中幅度范围内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4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枝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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