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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以商业预付卡形式经营的商家公开信
栏目:枝江市 -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17-12-22 加入收藏
致全市以商业预付卡形式经营的商家公开信全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近年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付卡)消费方式越来越普遍,贵宾卡、会员卡

                            致全市以商业预付卡形式经营的商家公开信

全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

近年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付卡)消费方式越来越普遍,贵宾卡、会员卡、白金储值卡…等各种形式预付卡的发行和使用,为消费者带来极大的便利和实惠,发卡商家也以此快速回收资金、吸引客源、绑定客户。但是,部分商家在制卡、发卡时基于自身利益出发,拟订一些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文,或在使用过程中违约、或因经营问题无法履约,从而损害持卡消费者权益。为了进一步引导广大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特提醒全市各类市场经营主体:

一、以商业预付卡形式开展商业活动的,应当认真学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尊崇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守法守信经营,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以商业预付卡形式开展商业活动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争议解决办法,且不得在发行商业预付卡及相关格式合同条款中有如下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在格式条款中单方面规定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享受的权利(如“本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如“本卡有效期为2年”,操作中有效期届满后拒绝消费者消费;又如“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餐饮业常见的以最终解释权归已方来强制消费者买单的座位费、开瓶费、一次性餐具费等)。

三、以商业预付卡形式开展商业活动应当依法依规管控好资金,防范资金风险。不得以商业预付卡(预储值消费卡)形式变相开展非法集资、传销活动。

四、发生消费纠纷时,应当及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约定妥善解决。

枝江市工商局  枝江市消费者协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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