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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解读
栏目: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4-07-29 加入收藏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近年来,我国城市大气颗粒物污染较为严重,经有关部门对部分城市大气颗粒物源解析研究结果表明,扬尘是造成城市颗粒物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2000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新增了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的条款(第43条),2001年3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建设部下发了《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国城市大气颗粒物污染较为严重,经有关部门对部分城市大气颗粒物源解析研究结果表明,扬尘是造成城市颗粒物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2000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新增了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的条款(第43条),2001年3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建设部下发了《关于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扬尘污染控制。与此同时,我国一些主要城市如北京市、天津市等针对扬尘污染采取了很多措施。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奋斗目标和政策措施。2014年1月2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要求到2017年,宜昌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15%。目前,我市现行的相关法规、规章中,对扬尘污染防治虽有涉及,但其内容不够细致、全面,且过于分散。基于上述情况,为确保达到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市城管局、环保局联合起草了《宜昌市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办法》明确我市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范围、部门职责、防治规定及处罚措施等,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将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推动我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办法》的主要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 (HJ/T 393-2007)》、《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原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6号)、《宜昌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进行起草。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部门职责

  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综合协调,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本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二)管理标准

  重点对全市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物料运输、道路保洁、绿化养护作业裸露泥地、工业企业货场及堆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做了详细规定和管理要求。

  (三)监督检查

  为保证《办法》确定的各项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标准得到有效实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置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行政处罚,并监督整改到位。

  四、《办法》的具体处罚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扬尘污染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程序报环保部门审查批准的,由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未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进行排污申报,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技术资料的,由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限期治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或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城区进行建设施工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住建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五)建筑物拆除、物料运输、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物料堆放等活动及裸露泥地未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城管执法、园林绿化、房屋征收、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相应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办法》的落实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以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建立组织领导和专班、检查通报等工作制度,定期召开职能部门联系会,协调和研究解决道路扬尘防治工作。

  (二)全面排查源头。根据《办法》明确的部门职责,组织各职能部门开展管辖范围的重点项目、重点区域、重点事项筛查,全面排查掌握城区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物料运输、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物料堆放、裸露泥地等可能造成道路扬尘污染的源头。

  (三)启动集中整治。根据源头排查情况,各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按《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头落实整治任务,开展2014年下半年整治行动,形成集中整治氛围。

  (四)开展督导检查。制定督导检查计划,自8月份起,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月开展一次督导检查活动。发现的有关问题将通报相关责任部门和属地政府整改,在规定时间整改不到位的,由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201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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