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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交易营商环境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08-13 加入收藏
鄂公共资源局〔2018〕33号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交易营商环境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局和省交易中心各处室: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加快建立全省一体化、标准化、信息化、法治化和便利化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打造全国一流的公共资源交易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扎实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放管服”改革和综合监管体制改革,不断优化公共资源交易营商环境,主动服务湖北高质量发展。二、主要任务(一)加快平台整合步伐。贯彻落实《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整合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6〕3号),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械集中采购等交易平台,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全面提升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化建设水平,基本实现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省、市、县三级全覆盖,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无纸化。(责任单位:省局市场管理处、省交易中心有关处室,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完成时限:2018年12月)(二)提高市场开放程度。贯彻落实《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全面规范市场准入程序,进一步健全制度规则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建立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目录并实施动态管理。各地各部门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事前备案程序,除涉密和特定重大技术工程外的招标限制一律取消,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本行业以外的市场主体参加投标。(责任单位:省局法规处、省交易中心有关处室,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完成时限2018年12月)(三)推进交易信息公开。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23号)和《关于转发〈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公管委〔2018〕1号),全面构建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枢纽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平台体系,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均应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实时发布。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药械集中采购、排污权交易、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等在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都应依法及时予以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切实维护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局市场管理处、省交易中心有关处室,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四)明确必须招标范围。贯彻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必须招标范围,社会投资的房屋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全省适用国家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责任单位: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完成时限:2018年12月)(五)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全面推行《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标准》,进一步明确交易场所、服务行为、招标投标、药械采购、拍卖交易、平台建设、档案管理和现场服务等标准,通过创建服务标准,严格现场服务考核,不断规范行政服务行为,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全面推行容缺服务,建立招标项目受理登记容缺机制,为重点工程、扶贫开发等项目开辟绿色通道,节约招标时间,推进项目落地,切实提高服务效率。(责任单位:省中心有关处室,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六)强化综合监督职能。贯彻落实《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鄂公管委〔2016〕4号),建立健全网上投诉举报受理办理机制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机制,加强投诉举报受理以及转办与跟踪、内部分办、配合调查、外派协查的登记管理。制定《招标投标活动投诉服务指南》,建立招投标投诉信息化管理平台,简化投诉举报流程,提高受理办理效率,实施投诉管理首问负责制,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公开查处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切实提高全省系统市场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局监督检查处,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完成时限:2018年12月)(七)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贯彻落实《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暂行办法》(鄂公管委〔2018〕4号),强化信用管理,完善信用环境。切实抓好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应用工作,不断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规范信用信息归集路径,完善信用平台运行机制,健全事前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政处罚公示,规范信用评价及黑名单管理,推行联合奖惩,探索建立失信主体权益保护机制。(责任单位:省局指导协调处,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八)加强服务收费管理。贯彻落实《湖北省物价目录》、《关于降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2017〕61号)和《关于规范招投标领域投标保证金和收费行为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134号),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收费项目及标准。各地不得增设收费项目,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招标人提供的电子版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规范招标人投标保证金收费行为,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积极推行银行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方式。(责任单位:省局监督检查处、省交易中心有关处室,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完成时限:2018年12月)(九)构建新清政商关系。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全面推进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切实加强干部职工监督管理,坚决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乱收费、吃拿卡要以及随意摊派、故意刁难、漠视企业利益等行为。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加强调查研究和提高调研实效的工作机制,制定和落实调查研究计划,定期了解对口联系区域的工作情况,掌握动态、分析形势,提升领导班子成员的调查研究能力,形成浓厚的调查研究氛围,确保调查研究成为经常性工作。(责任单位:省局综合处、机关党委,省交易中心协调处,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完成时限:2018年12月)三、责任落实各地各单位要根据主要任务、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要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写入年度工作总结。省局将加强对全省系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督促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对落实不及时、不到位、不彻底或进展缓慢的单位及负责人,将严肃追究责任。(责任单位:省局、省交易中心有关处室,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完成时限:2019年1月)   2018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省纪委监委派驻省财政厅纪检监察组。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附件:

鄂公共资源〔201833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

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交易营商环境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局和省交易中心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加快建立全省一体化、标准化、信息化、法治化和便利化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打造全国一流的公共资源交易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扎实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放管服”改革和综合监管体制改革,不断优化公共资源交易营商环境,主动服务湖北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平台整合步伐。贯彻落实《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整合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6〕3号),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械集中采购等交易平台,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全面提升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化建设水平,基本实现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省、市、县三级全覆盖,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无纸化。(责任单位:省局市场管理处、省交易中心有关处室,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二)提高市场开放程度。贯彻落实《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全面规范市场准入程序,进一步健全制度规则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建立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目录并实施动态管理。各地各部门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事前备案程序,除涉密和特定重大技术工程外的招标限制一律取消,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本行业以外的市场主体参加投标。(责任单位:省局法规处、省交易中心有关处室,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三)推进交易信息公开。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23号)和《关于转发〈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公管委〔2018〕1号),全面构建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枢纽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平台体系,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均应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实时发布。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药械集中采购、排污权交易、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等在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都应依法及时予以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切实维护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局市场管理处、省交易中心有关处室,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四)明确必须招标范围。贯彻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必须招标范围,社会投资的房屋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全省适用国家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责任单位: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五)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全面推行《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标准》,进一步明确交易场所、服务行为、招标投标、药械采购、拍卖交易、平台建设、档案管理和现场服务等标准,通过创建服务标准,严格现场服务考核,不断规范行政服务行为,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全面推行容缺服务,建立招标项目受理登记容缺机制,为重点工程、扶贫开发等项目开辟绿色通道,节约招标时间,推进项目落地,切实提高服务效率。(责任单位:省中心有关处室,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六)强化综合监督职能。贯彻落实《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鄂公管委〔2016〕4号),建立健全网上投诉举报受理办理机制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机制,加强投诉举报受理以及转办与跟踪、内部分办、配合调查、外派协查的登记管理。制定《招标投标活动投诉服务指南》,建立招投标投诉信息化管理平台,简化投诉举报流程,提高受理办理效率,实施投诉管理首问负责制,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公开查处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切实提高全省系统市场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局监督检查处,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七)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贯彻落实《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暂行办法》(鄂公管委〔2018〕4号),强化信用管理,完善信用环境。切实抓好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应用工作,不断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规范信用信息归集路径,完善信用平台运行机制,健全事前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政处罚公示,规范信用评价及黑名单管理,推行联合奖惩,探索建立失信主体权益保护机制。(责任单位:省局指导协调处,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八)加强服务收费管理。贯彻落实《湖北省物价目录》、《关于降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2017〕61号)和《关于规范招投标领域投标保证金和收费行为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134号),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收费项目及标准。各地不得增设收费项目,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招标人提供的电子版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规范招标人投标保证金收费行为,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积极推行银行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方式。(责任单位:省局监督检查处、省交易中心有关处室,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九)构建新清政商关系。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全面推进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切实加强干部职工监督管理,坚决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乱收费、吃拿卡要以及随意摊派、故意刁难、漠视企业利益等行为。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加强调查研究和提高调研实效的工作机制,制定和落实调查研究计划,定期了解对口联系区域的工作情况,掌握动态、分析形势,提升领导班子成员的调查研究能力,形成浓厚的调查研究氛围,确保调查研究成为经常性工作。(责任单位:省局综合处、机关党委,省交易中心协调处,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三、责任落实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主要任务、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要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写入年度工作总结。省局将加强对全省系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督促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对落实不及时、不到位、不彻底或进展缓慢的单位及负责人,将严肃追究责任。(责任单位:省局、省交易中心有关处室,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完成时限:2019年1月)

2018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省纪委监委派驻省财政厅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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