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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栏目:当阳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7-04-19 加入收藏
当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当政发[2007]13号)各镇人民政府,城区各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切实有效保障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7月起,在全市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

当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当政发[2007]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各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切实有效保障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7月起,在全市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紧迫感

  农村低保制度是政府按照农村低保标准,对常住户籍地的农村困难居民给予适当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对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加快建立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在全市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是维护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体现。各镇(处)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这项惠及农村困难群众的“民心工程”抓紧抓好。

  二、坚持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和保障对象

  农村低保对象和保障标准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本着既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帮助他们克服依赖思想、开展劳动自救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的。农村低保标准并随着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根据省、宜昌市要求,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为820元。持有本地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家庭,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2007年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救助对象过渡实行农村低保,争取用2至3年的时间,在全市普遍建立政策完善、标准合理、规模适度、资金稳定、管理规范的农村低保制度。

  三、认真核定家庭收入,确保农村低保公平公正公开

  农村居民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货币收入主要包括农林牧渔、建筑、运输、加工、服务业等经营收入;劳务收入;退休金、各种保险金、补偿金;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和扶(抚)养费;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的确定,以对象提出保障待遇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基数计算。优抚对象的抚恤金、优待金、定期定量补助费;义务兵的优待金、退伍费;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见义勇为奖励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和农村特困医疗救助金;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及其他经市州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合法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总和。

  在家庭收入难以核实的情况下,各镇(处)要特别重视和加强镇(处)、村两级民主评议和公示工作,各镇(处)、村都要成立农村低保评议小组,采取民主评议与收入核算相结合的办法,根据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民主评议意见,把群众公认符合条件的困难户纳入低保范围,合理确定家庭救助水平,确保低保对象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各镇(处)要在机关所在地设置固定低保公示栏,对已保对象进行常年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住址、拟保障金额等,并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实行“阳光救助”。

  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虽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高于低保标准的;离开户籍所在地,举家迁往外地1年以上的;已有住房又新建(购)住房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而不从事生产劳动的;有劳动能力且有承包土地,无正当理由不耕种的;1年内购买价值超过低保标准5倍以上(含5倍)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的;有高价值收藏或投资股票、商业保险或其他投资行为的;有高于低保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年内因赌博、嫖娼被行政处罚过的;因吸毒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违法结婚、收养和计划外生育的;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核查的;其他经民政部门认定按规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四、完善申报审批程序,加强农村低保规范化管理

  农村低保实行属地管理。坚持规范起步,按照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初审、镇(处)审核、市民政部门审批,两榜公示的程序办理。

  坚持分类施保,重点保障。对未享受五保待遇、无劳动能力且生活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对象按每人每月补助70元的标准给予重点保障,对家庭主要成员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生活特别困难的对象拟按月人平30元的标准给予有效救助,对因灾、因病及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对象按人月平20元的标准给予适当救助,全市人月平补助标准30元。

  加强动态管理。农村低保对象每年至少集中审核一次,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要按规定纳入保障范围;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中止其低保待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保障对象公开,资金直接发放到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逐步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规范档案管理。市、镇(处)、村三级要建立完整准确的低保档案和台帐,做到一户一档、资料齐全。同时由市民政部门审核录入低保信息系统,逐级上报至宜昌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备案,建立统一的农村低保对象数据库。

  五、落实配套经费预算,确保农村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

  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省、市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市财政要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户,按规定将农村低保配套资金列入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2007年市级财政要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标准落实农村低保资金预算。

  农村低保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按农村低保资金年度支出总额的3%列入预算,专门用于调查核实、制证建档和办公信息系统建设。农村低保资金以货币形式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季度第一月发放资金。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村低保工作顺利开展

  农村低保障制度的实施,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镇村落实”的管理体制。各镇(处)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确保农村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民政部门是农村低保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审批保障对象和动态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有关保障对象的优惠扶持政策。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捐赠活动。各镇(处)至少配备1名农村低保专职工作人员,解决必需的工作经费。各镇(处)要组织专班,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认真扎实做好农村低保启动工作,不断规范和完善农村低保审核办法,严格审批工作,强化工作纪律,对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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