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经自治县十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修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4〕109号)第六条:
将“ 医疗补助经费按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含退休人员退休金总额)的2%筹集。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比例需要调整时,由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自治县财政部门拟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修改为:“(一)医疗补助经费按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在职职工和退休人数的4%筹集。(二)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以本人缴费工资或退休费为基数,每月按以下标准对其个人账户给子补助:1.未满35周岁的按1.25%;2.年满35周岁未满45周岁的按1.5%;3.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按1.75%;4.年满60周岁未满70周岁的按2%;5.年满70周岁的按2.15%。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比例需要调整时,由自治县医保部门和自治县财政部门拟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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