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本人或孤儿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须提交以下材料:1.公安机关、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原件;2.孤儿户口本原件;3.孤儿身份证原件;4.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5.持有《儿童福利证》的要提交《儿童福利证》。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由孤儿所在福利机构提供办理批准孤儿、弃婴入院手续的相关材料,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认真核实。
符合发放条件的,由孤儿本人或监护人填写《湖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2.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将签署审核和审查意见后的《湖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连同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证明、孤儿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由福利机构汇总孤儿信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属民政部门审核。
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将审批结果函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为社会散居孤儿所持《儿童福利证》加盖“核准发放基本生活费”条形章。
生活费发放:孤儿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资金需求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本人或监护人现行社会救助资金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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