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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及治理政策
栏目:宜昌市财政局-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1-12-26 加入收藏
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生事物,也是财政四项改革的内容之一,旨在推进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行为按国际惯例、市场规则运作,实现公平市场竞争,公平国民商业机会,提高采购物的性价比,并使民族产业得到保护。政府采购在我国推行

 

    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生事物,也是财政四项改革的内容之一,旨在推进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行为按国际惯例、市场规则运作,实现公平市场竞争,公平国民商业机会,提高采购物的性价比,并使民族产业得到保护。政府采购在我国推行以来,改变了过去存在的权钱交易、人情采购等社会不公平及腐败现象,因而被称为“源头治腐工程”。在贯彻中纪委六次会议精神,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背景下,研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形成原因及治理对策,使这项利国利民的改革之举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

 

  由于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时间不长,一些配套法规、制度尚未完全健全,使政府采购在监督管理上存在盲区,本应配备齐全的专家评委门类不具,使用不科学;加之一些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掌握不够,对采购程序了解熟悉不够,个别专家评委、采购人思想不健康,采购执行机构牵制制度不严密,乃至行政干预经济现象尚未完全清除,政府采购领域不可讳言地存在着商业贿赂,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五个方面:

  1、不公平的获取采购信息和准入资格。少数供应商为减少竞争对手,通过实施贿赂,使得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违背《政府采购法》规定,对项目采购信息不公开发布,或在指定媒体滞后发布,缩短信息公告时间,让有利益关系的人与对手在获取信息的时间和渠道上出现不对称,人为造成商业机会不均等。采购项目确定后,要求供应商必须具备一定的准入资料条件,才能进入供应商库和某一具体采购项目。由于政府采购需求量大,资金量大,支付有保障,少数供应商不择手段走捷径,削尖脑袋往里钻,通过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的少数人相互勾结,取得“低门槛”的准入条件混入供应商库,而其他符合资质的供应商则因排斥条款的“高门槛”而被拒之门外。

  2、在评标定标环节上加条件打压竞争对手。供应商利用抽取专家的时间差或利用各种社会关系,在政府采购评审前,对评审专家进行“公关”,使其在评标定标的打分过程中获得“感情分”而“稳操胜券”,遇到有实力的竞争对手,则串通采购人和评标专家在评标办法、评标标准或评标细则上为自己“量身定做”,设定关口条件,使其产品优于对手产品通过评标程序。

  3、违规改变采购方式或指定品牌。《政府采购法》规定了5种法定采购方式,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采取其它招标方式进行。而每一具体项目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都由采购监管部门确定,少数供应商便与采购人串通,贿赂拉拢采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千方百计以时间紧、周期长、专业性强等各种理由,甚至肢解采购标的,把本应属公开招标的项目作出非公开招标处理,使供应商获得商业机会。有的采购人在接受供应商贿赂后,还会通过设定品牌,排斥其它供应商产品,甚至申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4、运用行贿和索贿手法,在履约环节“各得其所”。一些供应商通过竞争中标后,为获取最大利润,便在履约过程中或采购人验收采购物过程中,向有关工作人员行贿,达到以次充好,短斤少两,降低配置,降低服务的目的。也有少数利欲熏心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会因供应商在采购前期或验货前期对他们无所“表示”或“表示”不够,而在履约过程中出难题,达到索取贿赂的目的。

  5、运用多样手法,翻新商业贿赂。商业贿赂的手法具有多样性。一是不法供应商以信息费、赞助费、宣传费、服务费等名义,赤裸裸地对采购人、采购执行人、采购监管人进行现金贿赂;二是在政府采购利害关系人需要改善办公和个人生活条件时,或家庭有婚丧嫁娶、修房乔迁之事时,投其所好,以各种名义进行实物方式的“馈赠”;三是不直接向政府采购利害关系人行贿,而是通过安置利害关系人子女、亲友就业,或帮助利害关系人提供旅游、娱乐等消费,进行“间接式”贿赂。

 

  二、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对策

 

  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滋生与繁衍,从根本上背离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社会发展秩序,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大了交易成本,增加了财政负担,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衍生了渎职腐败和经济犯罪,防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发展,消除这一丑恶现象,是民心所向、众望所归。在现象普遍化、目标明确化、手段多样化、查处难度化的政府采购领域,根治商业贿赂必须做到以下四点:

  1、厘清法律,依法治理商业贿赂,规范各方采购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专门出台一部《反商业贿赂法》,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法律保障。通过厘清法律,明确执法主体,改变多头管理、不能依律而治的弊端。通过依法采购、严格程序,规范各方采购行为,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凡是利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凡属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一律纳入集中采购,严禁以任何手段排斥其它供应商参与竞争,尽量减少集中招标采购以外的委托采购方式。公开采购全过程,建立供应商行贿惩处机制,让其在相当时间内无资格进入政府采购领域,制约其向采购人、采购监管人、采购执行人提供不当利益。建立专家评委违规退出机制,促使专家评委不受利益诱惑,公正评标。此外,政府部门要从树立公信出发,行使政府管理职能,使权力不介入市场,促进市场体系的健康发育。

  2、结合反腐倡廉,加大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办力度,促使当权者不闯“高压线”。政府采购是党风廉政建设的源头工程,纪检监察机关应理直气壮地行使监督检查权力,把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作为查办违反党纪政纪的重要内容纳入经常性工作。一是要发挥惩处职能,对接受商业贿赂的国家公职人员给予严厉的纪律处分和财产处罚,并在惩处时避免“过轻而纵奸”,使当权者受到警诫而“不敢为”。二是要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经常性检查政府采购执业人员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反商业贿赂政策方面的情况,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工作上来,保证行政监察在治理商业贿赂中的纠偏职能落到实处,促使当权者“不能为”。三是要加强思想教育和典型宣传工作,将治理商业贿赂与廉政文化建设结合起来,从商业贿赂的危害上深化执业人员的认识,扭转他们的错误观念,形成反商业贿赂的良好氛围,增强他们抵制商业贿赂、筑牢思想防线的能力。要大力宣传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典型,营造敬业、自律、守法的主旋律,使当权者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在思想上“不愿为”。

  3、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运行程序,全面落实环节牵制措施。要实行政府采购监管与执行分离制度,制定明晰、规范的采购信息发布制度,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评标纪律和评标规则,推行评标回避制度,制定采购追踪服务制度和投诉处理制度,确保阳光作业。在重点工程的招投标上,要推行全程监督制度,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和舆论监督手段把好多维监督关。要在审批项目、发布信息、确定评委、选择招标采购执行人、中标履约、验收付款等各环节上,实行责任分段,杜绝权力相对集中,使供应商在完备的牵制制度下,无法选择“公关”对象。在政府采购活动的末端,要根据特点,推行单一验收、多员验收、分类验收互依并存的办法,确保合规采购,善始善络,不龙头蛇尾,斩断商业贿赂在政府采购项目即将终结时的路径。

  4、深化财政改革,导入科技手段进行综合治理。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定监督机构,必须坚持将反商业贿赂与财政改革相结合。要通过继续深化与政府采购制度相配套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收支两条线改革,运用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收付、直达商品和劳务供应商的支付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加政府采购性价比“参数”。要大力推行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将政府采购项目的全过程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保证国民商业机会均等,确保供应商“中标不易,落标服气”。要积极导入科技手段,逐步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实现政府采购活动从项目申报、供应商报名到评标专家产生、评标过程、中标结果公示全过程电子化、程序化、规范化管理。设计开发电子监控系统,使政府采购的监管、执业人员的行为操作由幕后转移到计算机平台,杜绝相关人员“越位”或“缺位”。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顺应政府采购发展方向,实现“电子政府采购”、“电子阳光政务”,不给索贿、受贿者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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