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加强磷石膏库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解读
栏目: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9-02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办发〔2021〕33号)、《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精神,加强全省磷石膏库建设管理,严格控制磷石膏库建设数量,进一步促进全省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省应急管理厅联合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磷石膏库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方案》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方案》起草背景和必要性我省是磷化工大省,化肥产量全国第一,近年来,我省磷石膏排放量居全国第一。2021年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指出我省磷石膏库数量多、环境安全风险大、综合利用缺乏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等问题,这说明我省在磷石膏污染防治和安全风险管控方面,距离中央环保督察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为切实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问题整改,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工作,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办发〔2021〕33号),省人大颁布了《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按照规定,结合《省经信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责任分解及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鄂经信原材料〔2022〕26号)要求,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牵头“制定实施磷石膏库总数动态平衡,新建磷石膏库科学化选址和标准化建设的具体措施”。二、《方案》制定的依据及起草过程(一)《方案》制定的依据。主要包括:《长江保护法》《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6号)、《关于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办发〔2021〕33号)、《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磷石膏库安全技术规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文件。(二)《方案》起草过程。2022年3月,省应急管理厅对全省磷石膏库进行了调查摸底,结合前期收集的国家关于磷石膏库和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场选址建设的政策标准等文件,研究起草了《方案》(征求意见稿),4月和8月,两次征求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意见建议,7月份,省政府征求了各市(州)、直管市政府意见。共收到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建议13条,采纳12条,不予采纳1条,收到16个市州、直管市反馈意见,宜昌和孝感市政府对征求意见稿各提出了1条修改意见,予以采纳,其他市州均无意见。经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该《方案》(送审稿)呈报省政府审定。8月底,省政府同意省应急管理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方案》。三、《方案》主要内容《方案》主要明确全省磷石膏库总数动态平衡和选址建设的有关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总数动态平衡机制、科学化选址、标准化建设、建设程序等。(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色发展、长江大保护和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聚焦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环保,实现磷石膏安全环保风险管控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推进,助推我省磷化工产业高质量持续发展。从2022年开始实现全省磷石膏库总数动态平衡,有效遏制和化解磷石膏库各类安全环保风险。(二)建立磷石膏库总数动态平衡机制。一是明确全省磷石膏库总数具体数量为47座。从2022年开始,全省每年动态平衡统筹新建磷石膏库数量,确保全省每年现存磷石膏库总数均不超过47座;同时明确已闭库磷石膏库和闭库后回采综合利用的磷石膏库不纳入总量控制范围。二是明确各市(州)新建磷石膏库的原则为“先闭一,再建一”,确需突破本市(州)原有磷石膏库总数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在全省范围内调剂平衡。三是对新建磷石膏库的库容和使用企业做出引导性规定,严格控制新建总库容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磷石膏库,鼓励建设多家企业共同使用的磷石膏资源集中库。四是明确下游一公里范围内有生产生活设施的现有磷石膏库不得加高扩容。五是明确磷石膏库封场(闭库)的要求,对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磷石膏库,以及停用时间超过3年、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磷石膏库库应在1年内完成封场(闭库)治理并销号,要求磷石膏库封场(闭库)后的污染防治要求应符合《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6号)规定。(三)对新建改建扩建磷石膏库科学选址作出要求。明确选址前期准备工作事项,收集汇总《土地管理法》《长江保护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磷石膏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59-2016)等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磷石膏库建设的有关内容,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磷石膏库禁止建设区域、应避开区域、宜选址区域的要求。(四)对新建改建扩建磷石膏库标准化建设作出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明确磷石膏库建设的环保标准和安全标准。(五)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磷石膏库的程序。明确磷石膏库运行前各环节应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新建磷石膏库指标、选址踏勘技术论证、项目备案、节约用地评价、初步设计、环保“三同时”、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等各环节具体要求。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5月8日印发《国家矿山局关于取消磷石膏库和锰渣库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矿安函〔2022〕14号)取消磷石膏库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要求,今后,磷石膏库建设项目不再需要到应急管理部门办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也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jQuery(‘#qrcodeCanvas‘).qrcode({render: "canvas", //也可以替换为tablewidth: 160,height: 160,text: document.location.href});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办发〔2021〕33号)、《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精神加强全省磷石膏库建设管理,严格控制磷石膏库建设数量,进一步促进全省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省应急管理厅联合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磷石膏库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方案》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方案》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我省是磷化工大省,化肥产量全国第一,近年来,我省磷石膏排放量全国第一。2021年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指出我省磷石膏库数量多、环境安全风险大、综合利用缺乏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等问题,这说明我省在磷石膏污染防治和安全风险管控方面,距离中央环保督察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为切实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问题整改,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工作,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办发〔2021〕33号),省人大颁布了《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按照规定,结合《省经信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责任分解及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鄂经信原材料〔2022〕26号)要求,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牵头“制定实施磷石膏库总数动态平衡,新建磷石膏库科学化选址和标准化建设的具体措施”。

二、《方案》制定的依据及起草过程

(一)《方案》制定的依据。主要包括:《长江保护法》《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6号)《关于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办发〔2021〕33号)、《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磷石膏库安全技术规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文件。

(二)《方案》起草过程。2022年3月,省应急管理厅对全省磷石膏库进行了调查摸底,结合前期收集的国家关于磷石膏库和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场选址建设的政策标准等文件,研究起草了《方案》(征求意见稿)4月和8月,两次征求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意见建议,7月份,省政府征求了各市(州)、直管市政府意见。共收到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建议13条,采纳12条,不予采纳1条,收到16个市州、直管市反馈意见,宜昌和孝感市政府对征求意见稿各提出了1条修改意见,予以采纳,其他市州均无意见。经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该《方案》(送审稿)呈报省政府审定。8月底,省政府同意省应急管理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方案》。

、《方案》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明确全省磷石膏库总数动态平衡和选址建设的有关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总数动态平衡机制、科学化选址、标准化建设、建设程序等。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色发展、长江大保护和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聚焦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环保,实现磷石膏安全环保风险管控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推进,助推我省磷化工产业高质量持续发展2022年开始实现全省磷石膏库总数动态平衡,有效遏制和化解磷石膏库各类安全环保风险。

(二)建立磷石膏库总数动态平衡机制一是明确全省磷石膏库总数具体数量为472022年开始,全省每年动态平衡统筹新建磷石膏库数量,确保全省每年现存磷石膏库总数均不超过47同时明确已闭库磷石膏库和闭库后回采综合利用的磷石膏库不纳入总量控制范围。二是明确各市(州)新建磷石膏库的原则为“先闭一,再建一”,确需突破本市(州)原有磷石膏库总数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在全省范围内调剂平衡。三是对新建磷石膏库的库容和使用企业做出引导性规定,严格控制新建总库容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磷石膏库,鼓励建设多家企业共同使用的磷石膏资源集中库。四是明确下游一公里范围内有生产生活设施的现有磷石膏库不得加高扩容。五是明确磷石膏库封场(闭库)的要求,对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磷石膏库,以及停用时间超过3年、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磷石膏库库应在1年内完成封场(闭库)治理并销号,要求磷石膏库封场(闭库)后的污染防治要求应符合《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6号)规定。

(三)对新建改建扩建磷石膏库科学选址作出要求。明确选址前期准备工作事项,收集汇总《土地管理法》《长江保护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磷石膏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59-2016)等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磷石膏库建设的有关内容,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磷石膏库禁止建设区域、应避开区域、宜选址区域的要求。

(四)对新建改建扩建磷石膏库标准化建设作出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明确磷石膏库建设的环保标准和安全标准。

(五)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磷石膏库的程序。明确磷石膏库运行前各环节应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新建磷石膏库指标、选址踏勘技术论证、项目备案、节约用地评价、初步设计、环保“三同时”、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等各环节具体要求。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5月8日印发《国家矿山局关于取消磷石膏库和锰渣库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矿安函〔2022〕14号)取消磷石膏库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要求,今后,磷石膏库建设项目不再需要到应急管理部门办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也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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