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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职能职责 强化履职尽责 宜昌市开展价格认定(认证)文书专项清理行动
栏目: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7-04-25 加入收藏
为了贯彻落实全省物价系统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工作相关精神,宜昌市物价局强化履职尽责,进一步规范价格认定工作。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认证[2017]32号)要求,宜昌市物价局迅速成立了工作专班,按照《价格认定规定》、《湖北省价格条例》明确的价格认定工作职能,对市、县两

  为了贯彻落实全省物价系统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工作相关精神,宜昌市物价局强化履职尽责,进一步规范价格认定工作。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认证[2017]32号)要求,宜昌市物价局迅速成立了工作专班,按照《价格认定规定》、《湖北省价格条例》明确的价格认定工作职能,对市、县两级认定机构2012年以来出具的认定(认证)文书进行了全面清理。通过清理撤销和废止认定(认证)文书,对规范价格认定行为、促进依法开展价格认定工作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我们的主要做法。(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认证[2017]32号)文件精神,我局充分认识到这次价格认定(认证)文书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就清理工作的范围、原则、步骤和要求等进行了周密安排部署,组建工作专班,由分管领导亲自抓,中心主任具体抓,其他成员协同抓,制定清理专项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这次价格认定(认证)文书清理工作的全面、准确和彻底,使整个清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二)统筹安排、明确责任。我局对市价格认定中心及9个县市区的价格认定(认证)文书清理工作明确了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制,形成了职责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根据文件要求,凡与现行《价格认定规定》、《湖北省价格条例》明确的工作内容和价格认定要求不相符的一律纳入清理范围,对清理过程中走过场、应付差事的,将追究各县市区认定(认证)中心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界定范围,抓住重点。为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我局对照鄂价认证[2017]32号文件和现行《价格认定规定》、《湖北省价格条例》的相关规定一是界定清理范围,本次清理范围时间起止和内容分别为: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全市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所有价格认定(认证)文书。二是明确重点,清理重点是民事案件、成本及价格水平合理性认证报告及结论。

  (四)自查自纠,分类初审。我局要求市价格认定中心认真开展全面梳理,并与相关科室、单位进行信息沟通与配合。在清理工作过程中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要求各县市区自查自纠,该撤销的坚决撤销。对不符合现行《价格认定规定》、《湖北省价格条例》明确的工作内容和价格认定要求的认定(认证)文书明确提出了“撤销、废止”的清理意见。(五)反复核实,不留死角。为防止清理工作走过场,留死角,存遗漏。鉴于县市区对认定(认证)文书概念把握不准、文书处理程序不清的现状,市清理工作专班在各县市区自行清理的基础上进行了再清理,并对当阳、宜都、夷陵区、秭归等地将所涉及与《价格认定规定》不相符的案件送至市价格认定中心,由市中心工作人员直接进行清理复核,确保清理质量。(六)妥善处理,不留隐患。根据清理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为妥善处理确保不留隐患,我局还专门针对有疑问的文书咨询了法律顾问,在此基础上,分门别类进行了处理,对不符合现行《价格认定规定》的进行了撤销和废止。

  (七)坚持不懈,依法认定。我局将以此次价格认定(认证)清理工作为契机,按照省局的总体要求,推行依法行政,增强价格认定机构和工作人员的依法认定意识、岗位责任意识、风险防控意识,狠抓价格认定工作人员自身的能力和水平建设,为服务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机关扎实有效地做好价格认定工作。加大对各县市区业务指导工作,稳步推进全市价格认定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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