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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关于征求《湖北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栏目:湖北省水利厅-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14 加入收藏
为做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省水利厅牵头组织起草了《湖北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反馈,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2年9月14日-2022年10月14日。联系人:陈坤联系电话:027-87221766电子邮箱:jyysc666@sina.com通讯地址:湖北省水利厅(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7号)湖北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节水优先”方针,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强化用水需求和过程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用水计划的申报、核定、下达、调整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管理对象】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和使用城镇公共供水年用水量达到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以下统称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各市(州)、县(市、区)可以结合本区域水资源利用情况,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非居民用水户,自行确定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范围。调水工程、输配水工程、水库及水力发电等河道内取用水单位不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范围。第四条【双控约束】 行政区域内所有用水单位的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满足用水效率控制目标要求。优先配置非常规水源,严格控制地下水取用水量。第五条【管理体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计划用水制度的制定及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委托湖北省开展计划用水管理、纳入省级取水许可管理的计划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的核定与下达,其日常监督由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可以结合管理现状,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用水计划的核定与下达。其他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应向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  用水计划的申报第六条【计划构成】 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由年计划用水总量、月或季计划用水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等内容构成,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其用水计划中水源类型、用水用途应当与取水许可证保持一致。第七条【计划申报】 用水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计划用水管理机构提出用水计划申请。新增取水户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提出用水计划申请。第八条【申报内容】 用水单位提出用水计划申请时,应当提供本年度用水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用水计划申请和所需提交材料的规范文本进行公示,并逐步实行用水计划网上办理。第三章 用水计划的核定、下达,调整第九条【计划核定】 用水计划按照分级、分类原则进行核定。用水计划应当按照用水定额标准,结合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状况、用水总量指标、用水单位合理用水需求及实际用水量、各类节水措施落实情况等因素,予以核定。用水定额未覆盖或覆盖不全的用水单位,可参考前三年平均用水效率水平核定用水计划。除停止用水及其他正当事由外,用水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用水计划申请的,计划用水管理机构按照用水单位所在行业先进用水水平核定其用水计划。第十条【优先核定】用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划用水管理机构在核定用水计划时优先保障其合理用水需求:(一)获得水效领跑者荣誉称号、省级以上节水型载体称号;(二)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节水表彰或奖励;(三)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水量占其总用水量的10%以上;(四)节水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第十一条【计划核减】用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划用水管理机构在核定用水计划时应当适当核减其用水计划:(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工艺、产品或者设备;(二)具备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条件而未利用;(三)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第十二条【计划下达】 计划用水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用水单位的本年度用水计划核定和下达工作,并进行报备。第十三条【计划调整】用水单位调整年计划用水总量的,应当向计划用水管理机构提出用水计划调整申请,并提交计划用水总量增减原因的说明和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四条【应急计划】因重大旱情或者突发水污染事件等原因无法满足正常供水的,城镇公共供水单位应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和其他应急用水。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内部管理】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配备计量设施,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满足日常用水节水管理要求。用水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健全内部节水管理制度,明确节水管理责任人,建立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接受监督检查。第十六条【信息报送】 用水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水数据信息,提高用水信息化水平,并按照要求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分析报表。其中,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每年向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公共管网内纳入计划管理的用水单位管理情况,包括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名录、计划和实际用水总量、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情况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建立计划用水及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年度用水台账。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用水计划管理情况和本年度用水计划核定备案情况报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其下达用水计划的用水单位和国家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年度用水台账,建立健全计划用水信息化管理平台,推动提高计划用水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第十七条【监督检查与表彰鼓励】 省、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实行名录动态管理。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开展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制订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年度监督检查方案,定期检查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执行情况。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监督检查一定比例的国家级、省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其中国家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每三年要全面覆盖一次。监督管理内容包括建立计量监控体系,执行计划用水管理制度,落实开展水平衡测试、节水技术改造、非常规水利用和节水档案管理等节水措施,履行节水载体建设、节水宣传教育等节水义务等。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用水超过用水定额标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类分步督促其限期实施节水改造。对节水成绩显著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表彰和鼓励。第十八条【水平衡测试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计划用水日常监督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平衡测试的具体管理工作。创建节水型载体的用水单位,应当提供有效的水平衡测试分析报告(表)。超计划超定额的用水单位应开展水平衡测试。用水单位内部用水情况复杂,用水量信息出现不明原因异常情况或用水情况发生较大改变的,应开展水平衡测试。列入国家、省、市三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用水户应当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计划用水管理机构应根据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要求,结合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年度监督检查方案制定水平衡测试年度计划,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限期开展测试。被列入测试年度计划的用水单位,应将测试工作方案和测试结果报送计划用水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九条【水平衡测试方式】 水平衡测试实施可以由用水单位自行组织测试或者委托测试服务机构进行。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应当编写水平衡测试报告或者水平衡测试报告表。对于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编写平衡测试报告表,其他用水单位,应当编写水平衡测试报告书:  (一)用水结构简单,年取水量满足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下、浅层地下水1万立方米以下或者公共供水20万立方米以下;(二)水平衡测试有效期内未出现生产规模、工艺变化,用水情况变化不大。大中型灌区用水单位按照行业要求开展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试分析。第二十条【超计划警示】 用水单位应建立超计划用水预警机制。用水单位月实际用水量超过月计划用水量50%以上,或者年实际用水量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30%以上的,计划用水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指导其开展水平衡测试,查找超量原因,制订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第二十一条【超计划加价】 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计划用水管理机构对超用部分实行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并予以限期整改。第五章  其他第二十二条【处罚依据】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水平衡是指,以用水户为对象的水量平衡,即该用水户各用水系统或单元的输入水量之和应等于输出水量之和。本办法所称水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水系统和用水单元的水量进行系统的测试、统计、分析得出水量平衡关系的过程。第二十四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reatePageHTML(1, 0,"t20220914_4305737", "shtml", "pages clearfix",0);


为做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省水利厅牵头组织起草了《湖北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反馈,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2年9月14日-2022年10月14日。

联系人:陈坤

联系电话:027-87221766

电子邮箱:jyysc666@sina.com

通讯地址:湖北省水利厅(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7号)





湖北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节水优先”方针,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强化用水需求和过程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用水计划的申报、核定、下达、调整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对象】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和使用城镇公共供水年用水量达到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以下统称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可以结合本区域水资源利用情况,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非居民用水户,自行确定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范围。

调水工程、输配水工程、水库及水力发电等河道内取用水单位不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范围。

第四条【双控约束】 行政区域内所有用水单位的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满足用水效率控制目标要求。优先配置非常规水源,严格控制地下水取用水量。

第五条【管理体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计划用水制度的制定及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委托湖北省开展计划用水管理、纳入省级取水许可管理的计划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的核定与下达,其日常监督由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可以结合管理现状,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用水计划的核定与下达。其他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应向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用水计划的申报

第六条【计划构成】 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由年计划用水总量、月或季计划用水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等内容构成,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其用水计划中水源类型、用水用途应当与取水许可证保持一致。

第七条【计划申报】 用水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计划用水管理机构提出用水计划申请。新增取水户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提出用水计划申请。

第八条【申报内容】 用水单位提出用水计划申请时,应当提供本年度用水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表。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用水计划申请和所需提交材料的规范文本进行公示,并逐步实行用水计划网上办理。

第三章 用水计划的核定、下达,调整

第九条【计划核定】 用水计划按照分级、分类原则进行核定。

用水计划应当按照用水定额标准,结合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状况、用水总量指标、用水单位合理用水需求及实际用水量、各类节水措施落实情况等因素,予以核定。用水定额未覆盖或覆盖不全的用水单位,可参考前三年平均用水效率水平核定用水计划。

除停止用水及其他正当事由外,用水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用水计划申请的,计划用水管理机构按照用水单位所在行业先进用水水平核定其用水计划。

第十条【优先核定】用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划用水管理机构在核定用水计划时优先保障其合理用水需求:

(一)获得水效领跑者荣誉称号、省级以上节水型载体称号;

(二)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节水表彰或奖励;

(三)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水量占其总用水量的10%以上;

(四)节水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一条【计划核减】用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划用水管理机构在核定用水计划时应当适当核减其用水计划:

(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工艺、产品或者设备;

(二)具备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条件而未利用;

(三)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

第十二条【计划下达】 计划用水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用水单位的本年度用水计划核定和下达工作,并进行报备。

第十三条【计划调整】用水单位调整年计划用水总量的,应当向计划用水管理机构提出用水计划调整申请,并提交计划用水总量增减原因的说明和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应急计划】因重大旱情或者突发水污染事件等原因无法满足正常供水的,城镇公共供水单位应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和其他应急用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内部管理】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配备计量设施,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满足日常用水节水管理要求。用水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健全内部节水管理制度,明确节水管理责任人,建立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信息报送】 用水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水数据信息,提高用水信息化水平,并按照要求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分析报表。其中,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每年向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公共管网内纳入计划管理的用水单位管理情况,包括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名录、计划和实际用水总量、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情况等。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建立计划用水及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年度用水台账。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用水计划管理情况和本年度用水计划核定备案情况报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其下达用水计划的用水单位和国家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年度用水台账,建立健全计划用水信息化管理平台,推动提高计划用水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与表彰鼓励】 省、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实行名录动态管理。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开展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制订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年度监督检查方案,定期检查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执行情况。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监督检查一定比例的国家级、省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其中国家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每三年要全面覆盖一次。监督管理内容包括建立计量监控体系,执行计划用水管理制度,落实开展水平衡测试、节水技术改造、非常规水利用和节水档案管理等节水措施,履行节水载体建设、节水宣传教育等节水义务等。

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用水超过用水定额标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类分步督促其限期实施节水改造。对节水成绩显著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表彰和鼓励。

第十八条【水平衡测试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计划用水日常监督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平衡测试的具体管理工作。创建节水型载体的用水单位,应当提供有效的水平衡测试分析报告(表)。超计划超定额的用水单位应开展水平衡测试。用水单位内部用水情况复杂,用水量信息出现不明原因异常情况或用水情况发生较大改变的,应开展水平衡测试。列入国家、省、市三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用水户应当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

计划用水管理机构应根据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要求,结合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年度监督检查方案制定水平衡测试年度计划,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限期开展测试。被列入测试年度计划的用水单位,应将测试工作方案和测试结果报送计划用水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水平衡测试方式】 水平衡测试实施可以由用水单位自行组织测试或者委托测试服务机构进行。

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应当编写水平衡测试报告或者水平衡测试报告表。对于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编写平衡测试报告表,其他用水单位,应当编写水平衡测试报告书:  

(一)用水结构简单,年取水量满足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下、浅层地下水1万立方米以下或者公共供水20万立方米以下;

(二)水平衡测试有效期内未出现生产规模、工艺变化,用水情况变化不大。

大中型灌区用水单位按照行业要求开展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试分析。

第二十条【超计划警示】 用水单位应建立超计划用水预警机制。用水单位月实际用水量超过月计划用水量50%以上,或者年实际用水量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30%以上的,计划用水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指导其开展水平衡测试,查找超量原因,制订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超计划加价】 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计划用水管理机构对超用部分实行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并予以限期整改。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处罚依据】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水平衡是指,以用水户为对象的水量平衡,即该用水户各用水系统或单元的输入水量之和应等于输出水量之和。本办法所称水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水系统和用水单元的水量进行系统的测试、统计、分析得出水量平衡关系的过程。

第二十四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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