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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域公交县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8-22 加入收藏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厅机关有关处室:为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提升城乡客运公共服务均等化、一体化水平,规范推进全域公交县创建工作,根据《湖北省全域公交县(市、区)创建工作方案》(鄂交发〔2021〕14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请各地结合实际,按照本办法执行。湖北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8月21日(联系人:王成林,联系电话:027-83460365)湖北省全域公交县创建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提升城乡客运公共服务均等化、一体化水平,规范推进全域公交县创建工作,根据《湖北省全域公交县(市、区)创建工作方案》(鄂交发〔2021〕14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全域公交县创建申报、组织实施、验收与命名等工作。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全域公交县是指:在县域范围内保持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率100%基础上,公共交通运输企业使用公交车辆为农村地区群众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服务范围覆盖到所有乡镇(覆盖率达到100%)、主要建制村(Ⅰ类县建制村覆盖率达到90%以上、Ⅱ类县建制村覆盖率达到80%以上)。Ⅰ类县、Ⅱ类县名录原则上以省委公布的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对象为准。经营主体:取得合法有效的公共交通营运资质,实行公车公营,实施政府定价,开展农村地区客运公交服务。营运管理:县域范围内农村地区按照公交服务模式,统一规划线路、统一调度管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运输价格,车辆运营实现远程动态全程监测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第四条 全域公交县创建以县(市、区)为实施主体,创建期原则不超过2年;经申请同意,最多可延续1年创建期。“十三五”期已向社会公开实现全域公交的地区不再纳入创建范围。第五条 全域公交县创建期为“十四五”期。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全域公交县创建政策和制度,组织开展全域公交县创建申报、审核、督导、验收、命名及相关评估等工作。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全域公交县创建相关工作。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督促所属各县(市、区)开展全域公交县创建工作。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全域公交县创建工作。第二章 申报流程第七条 申报全域公交县创建的县(市、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创建政策可落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台支持全域公交县创建相关政策文件,包括整合经营主体、出台惠民票价、明确长效保障发展等政策;县级财政支持资金来源明确,投入稳定,保障有力。(二)实施方案可操作。对照创建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创建实施方案,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实施方案目标任务清晰、时间节点明确、措施有力、推进平稳、可操作性强,预期可完成创建目标任务。(三)实施效果可预期。创建工作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逐步显现,群众对全域公交县创建满意高,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明显提升。第八条 全域公交县创建申报程序:(一)县级申报。县级交通运输局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提交全域公交县创建申请表(附件1)和根据创建实施方案编制要求(见附件2)编制的实施方案,于每年3月底报市州交通运输局初审。(二)市州推荐。市州交通运输局提出初审意见,将推荐全域公交县创建名单及相关材料,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交通运输厅。(三)省级确定。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对各市州交通运输局上报的各县(市、区)创建申请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年度全域公交县创建名单,经厅长办公会审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于每年6月底前公布。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九条 全域公交创建县应当按照创建实施方案及本办法的《湖北省全域公交县验收评分标准》(附件3)推进创建工作。第十条 全域公交创建县所在交通运输局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组织协调,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参与、责任分工明确的协同工作机制,细化方案,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定期研究推进创建工作,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第十一条 全域公交创建县交通运输局应当每年总结创建实施方案落实情况,并形成全域公交县创建工作年度报告(见附件4),经市州交通运输局审核后,于次年3月前报省交通运输厅。第十二条 创建期间,如有重大调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创建工作暂停或重大改变,县级交通运输局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州交通运输局和省交通运输厅书面报告。第四章 验收与命名第十三条 县级交通运输局对照创建验收标准和实施方案经自评估,确认已完成全域公交县创建实施方案各项目标任务,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可申请验收。第十四条 全域公交县创建验收程序:(一)县级申请。县级交通运输局对照验收评分标准和创建实施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自查评估,形成自评报告(参照附件4),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自评报告、验收申请报告(见附件5)及相关资料报市州交通运输局。(二)市州审核。市州交通运输局应通过材料审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创建县提交的自评报告、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于具备验收条件的创建县,市州交通运输局将推荐意见同以上资料一并于每年8月底前报省交通运输厅;对于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创建县不予上报。(三)省级验收。省交通运输厅成立全域公交县创建验收复核组,通过资料审查、实地复核、集中评审等方式,组织开展创建验收复核工作。经评审,验收复核得分90分以上,即为创建验收复核通过。验收通过名单于每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对验收通过的创建县,授予“湖北省全域公交县”称号。对未通过验收的创建县,由省交通运输厅反馈未通过原因,提出整改要求,并给予1年的延续创建期。第十六条 对规定时限内未申请验收、延续创建期结束后验收仍不合格或发现弄虚作假的创建县,由省交通运输厅公告取消其创建资格。第五章 动态评估第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对全域公交县创建情况开展动态评估,评估时间自获得全域公交县称号次年起,每3年评估一次。第十八条 全域公交县应当对每个动态评估期全域公交运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自评报告(参照附件4),并于动态评估期末年的4月底前,报送市州交通运输局审核通过后,由市州交通运输局再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同步抄送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自评报告应当列明动态评估期各年度全域公交发展指标情况。第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通过组织开展专家集中评议、现场调研核查等形式,形成动态评估结论。第二十条 动态评估合格的全域公交县,省交通运输厅公告保留其称号。动态评估不合格的,给予3个月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省交通运输厅公告取消“全域公交县”称号。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在创建过程中,县(市)级交通运输局要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力度,建立完善全域公交县长效发展机制,落实相应扶持政策和项目、标准。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辖区市县创建,将创建经验在辖区其他县市区推广。第二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每年创建实际,从农村客运发展资金中统筹部分资金,对验收通过且命名公布的每个全域公交县一次性给予1500万元资金奖励。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    附件2创建实施方案编制要求一、创建基础申请县(区、市)经济社会和城乡客运发展情况,简述创建县的创建优势、工作基础等。二、创建思路及目标明确创建总体思路和原则,提出创建目标和具体指标。创建思路应当体现当地特色,创建目标应当量化。三、创建任务对照全域公交县创建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重点围绕经营主体、覆盖水平、运营管理、动态监控、服务质量、站场设施、行业稳定等方面的具体创建工作,明确创建重点、资金安排。四、保障措施明确开展全域公交县创建工作配套的组织保障、政策扶持、资金筹措、强化监管、宣传推广等方面措施。附件3附件4全域公交县创建工作年度报告一、创建工作总体情况二、目标完成情况对照创建实施方案和验收评分标准,评估当前创建目标完成情况。对于进度较慢的任务、与目标标准差距较大的项目,要重点说明情况。三、主要经验做法开展的主要工作和取得的主要成效。突出创建过程中的创新性政策举措。四、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梳理创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五、后续工作安排附件5验收申请报告一、总体情况(一)发展现状。从站场设施、客运服务及发展环境等方面,评估创建完成后本地区农村客运服务水平发展变化情况。(二)主要工作。综述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工作举措、主要做法等。(三)取得成效。综述创建工作中服务乡村振兴、城乡融合发展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效及经验。二、执行情况(一)验收标准达到情况。对照验收标准,逐项梳理完成情况。(二)创建目标实现情况。对照创建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逐项梳理目标实现情况。(三)创建任务执行情况。对照创建实施方案提出的创建任务,逐项梳理执行情况及效果,对未完成的项目具体说明原因。三、创建工作管理情况详细阐述创建工作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建立扶持政策及长效机制制定落实情况。四、创建工作经验创建工作取得成效及特色经验总结和交流情况。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附件: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提升城乡客运公共服务均等化、一体化水平,规范推进全域公交县创建工作,根据《湖北省全域公交县(市、区)创建工作方案》(鄂交发〔2021〕14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请各地结合实际,按照本办法执行。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8月21日

(联系人:王成林,联系电话:027-83460365)

湖北省全域公交县创建管理办法

  1.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提升城乡客运公共服务均等化、一体化水平,规范推进全域公交县创建工作,根据《湖北省全域公交县(市、区)创建工作方案》(鄂交发〔2021〕14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全域公交县创建申报、组织实施、验收与命名等工作。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全域公交县是指:在县域范围内保持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率100%基础上,公共交通运输企业使用公交车辆为农村地区群众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服务范围覆盖到所有乡镇(覆盖率达到100%)、主要建制村(Ⅰ类县建制村覆盖率达到90%以上、Ⅱ类县建制村覆盖率达到80%以上)。Ⅰ类县、Ⅱ类县名录原则上以省委公布的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对象为准。

经营主体:取得合法有效的公共交通营运资质,实行公车公营,实施政府定价,开展农村地区客运公交服务。

营运管理:县域范围内农村地区按照公交服务模式,统一规划线路、统一调度管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运输价格,车辆运营实现远程动态全程监测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 全域公交县创建以县(市、区)为实施主体,创建期原则不超过2年;经申请同意,最多可延续1年创建期。“十三五”期已向社会公开实现全域公交的地区不再纳入创建范围。

第五条 全域公交县创建期为“十四五”期。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全域公交县创建政策和制度,组织开展全域公交县创建申报、审核、督导、验收、命名及相关评估等工作。

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全域公交县创建相关工作。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督促所属各县(市、区)开展全域公交县创建工作。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全域公交县创建工作。

第二章 申报流程

第七条 申报全域公交县创建的县(市、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建政策可落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台支持全域公交县创建相关政策文件,包括整合经营主体、出台惠民票价、明确长效保障发展等政策;县级财政支持资金来源明确,投入稳定,保障有力。

(二)实施方案可操作。对照创建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创建实施方案,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实施方案目标任务清晰、时间节点明确、措施有力、推进平稳、可操作性强,预期可完成创建目标任务。

(三)实施效果可预期。创建工作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逐步显现,群众对全域公交县创建满意高,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明显提升。

第八条 全域公交县创建申报程序:

(一)县级申报。县级交通运输局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提交全域公交县创建申请表(附件1)和根据创建实施方案编制要求(见附件2)编制的实施方案,于每年3月底报市州交通运输局初审。

(二)市州推荐。市州交通运输局提出初审意见,将推荐全域公交县创建名单及相关材料,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交通运输厅。

(三)省级确定。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对各市州交通运输局上报的各县(市、区)创建申请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年度全域公交县创建名单,经厅长办公会审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于每年6月底前公布。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全域公交创建县应当按照创建实施方案及本办法的《湖北省全域公交县验收评分标准》(附件3)推进创建工作。

第十条 全域公交创建县所在交通运输局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组织协调,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参与、责任分工明确的协同工作机制,细化方案,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定期研究推进创建工作,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一条 全域公交创建县交通运输局应当每年总结创建实施方案落实情况,并形成全域公交县创建工作年度报告(见附件4),经市州交通运输局审核后,于次年3月前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二条 创建期间,如有重大调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创建工作暂停或重大改变,县级交通运输局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州交通运输局和省交通运输厅书面报告。

第四章 验收与命名

第十三条 县级交通运输局对照创建验收标准和实施方案经自评估,确认已完成全域公交县创建实施方案各项目标任务,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可申请验收。

第十四条 全域公交县创建验收程序:

(一)县级申请。县级交通运输局对照验收评分标准和创建实施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自查评估,形成自评报告(参照附件4),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自评报告、验收申请报告(见附件5)及相关资料报市州交通运输局。

(二)市州审核。市州交通运输局应通过材料审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创建县提交的自评报告、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于具备验收条件的创建县,市州交通运输局将推荐意见同以上资料一并于每年8月底前报省交通运输厅;对于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创建县不予上报。

(三)省级验收。省交通运输厅成立全域公交县创建验收复核组,通过资料审查、实地复核、集中评审等方式,组织开展创建验收复核工作。经评审,验收复核得分90分以上,即为创建验收复核通过。验收通过名单于每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对验收通过的创建县,授予“湖北省全域公交县”称号。对未通过验收的创建县,由省交通运输厅反馈未通过原因,提出整改要求,并给予1年的延续创建期。

第十六条 对规定时限内未申请验收、延续创建期结束后验收仍不合格或发现弄虚作假的创建县,由省交通运输厅公告取消其创建资格。

第五章 动态评估

第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对全域公交县创建情况开展动态评估,评估时间自获得全域公交县称号次年起,每3年评估一次。

第十八条 全域公交县应当对每个动态评估期全域公交运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自评报告(参照附件4),并于动态评估期末年的4月底前,报送市州交通运输局审核通过后,由市州交通运输局再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同步抄送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自评报告应当列明动态评估期各年度全域公交发展指标情况。

第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通过组织开展专家集中评议、现场调研核查等形式,形成动态评估结论。

第二十条 动态评估合格的全域公交县,省交通运输厅公告保留其称号。动态评估不合格的,给予3个月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省交通运输厅公告取消“全域公交县”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创建过程中,县(市)级交通运输局要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力度,建立完善全域公交县长效发展机制,落实相应扶持政策和项目、标准。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辖区市县创建,将创建经验在辖区其他县市区推广。

第二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每年创建实际,从农村客运发展资金中统筹部分资金,对验收通过且命名公布的每个全域公交县一次性给予1500万元资金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附件2

创建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一、创建基础

申请县(区、市)经济社会和城乡客运发展情况,简述创建县的创建优势、工作基础等。

二、创建思路及目标

明确创建总体思路和原则,提出创建目标和具体指标。创建思路应当体现当地特色,创建目标应当量化。

三、创建任务

对照全域公交县创建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重点围绕经营主体、覆盖水平、运营管理、动态监控、服务质量、站场设施、行业稳定等方面的具体创建工作,明确创建重点、资金安排。

四、保障措施

明确开展全域公交县创建工作配套的组织保障、政策扶持、资金筹措、强化监管、宣传推广等方面措施。


附件3

附件4

全域公交县创建工作年度报告

一、创建工作总体情况

二、目标完成情况

对照创建实施方案和验收评分标准,评估当前创建目标完成情况。对于进度较慢的任务、与目标标准差距较大的项目,要重点说明情况。

三、主要经验做法

开展的主要工作和取得的主要成效。突出创建过程中的创新性政策举措。

四、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梳理创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五、后续工作安排


附件5

验收申请报告

一、总体情况

(一)发展现状。从站场设施、客运服务及发展环境等方面,评估创建完成后本地区农村客运服务水平发展变化情况。

(二)主要工作。综述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工作举措、主要做法等。

(三)取得成效。综述创建工作中服务乡村振兴、城乡融合发展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效及经验。

二、执行情况

(一)验收标准达到情况。对照验收标准,逐项梳理完成情况。

(二)创建目标实现情况。对照创建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逐项梳理目标实现情况。

(三)创建任务执行情况。对照创建实施方案提出的创建任务,逐项梳理执行情况及效果,对未完成的项目具体说明原因。

三、创建工作管理情况

详细阐述创建工作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建立扶持政策及长效机制制定落实情况。

四、创建工作经验

创建工作取得成效及特色经验总结和交流情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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