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扩建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十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背景
“十三五”期间,我县实施易地扶贫搬迁6165户16996人,其中6户以上集中安置点189个,集中安置2995户7574人。搬迁群众生产生活发生了显著变化。由于婚娶、新生等因素增员及生产生活需要,原有人均25平方米住房面积已无法满足群众现实需求,群众对安置房扩建愿望日益强烈。为规范扩建行为、确保住房安全、保持建筑原貌,需尽快出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扩建暂行管理办法》。
二、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国家发改委等14部委《关于印发〈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的通知》(发改振兴〔2019〕1068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6〕2022号);
5.《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6.《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7.《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农发〔2020〕25号);
8.《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22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暂行管理办法》共分七章十五条,对扩建对象、条件、程序、监管责任和后期管理等分别进行明确。
1.扩建对象:全县建档立卡搬迁户。
2.扩建条件:扩建安置房需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即搬迁户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旧房全部拆除;房屋原设计单位出具加层书面意见;搬迁户向当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和家庭收入说明材料;村委会审核同意并在村内公示;乡(镇)批复备案。
3.扩建程序:扩建户就建房理由、面积等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村委会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4.扩建监管责任:安置房扩建设计、施工、验收均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严格落实“三到场”核查,既申请审查到场、审批后开工放线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加层扩建总层数控制在2层,属于扩大用地面积的,其住房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法定限额标准,也不得违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规定。
5.扩建后期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搬迁户扩建安置房后期跟踪监测管理机制,原则上20年内安置房不得抵押、出售、转让(依法继承的除外)。私自抵押、出售或转让安置房的,依法收回安置住房所有权。确需对外出租的,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许可后方可出租。
6.本办法中涉及的文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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