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阳市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栏目:当阳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9-12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当阳市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当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年月日当阳市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当阳市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当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2日

  

当阳市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相关规定,结合《当阳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当阳市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当营商发〔2022〕2号)相关要求,为破解我市市场主体利用土地资产抵押融资形式单一、土地利用效率不高、存量土地资产处置难等问题,推行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改革,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是指权利人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首次登记后,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方便抵押融资等事项申请对国有建设用地进行的分割登记。

  第三条 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直接授权不动产登记中心实行一事联办、一窗受理、一站办结。

  第四条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设置实地查看、登记办理2个流程。实地查看自收到申请之后5个工作日办结,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进入登记系统后1个工作日办结。

  第五条 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必须坚持分割前后权利人、土地用途、使用年限“三不变”原则。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的原用地规模原则上应不小于10亩,分割后每块用地规模原则上应不小于5亩。

  第六条存在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的,不予分割登记: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招商引资协议已明确不可分割的,但招商引资协议明确宗地分割需甲方(市政府)同意的除外;

  (二)存在查封、冻结等限制权利情形的;

  (三)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因闲置土地处置分割的除外);

  (四)工业项目用地中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或单体大型工业项目中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用地不得单独分割;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可分割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不动产宗地分割方案应依据项目的规划出让条件、建筑设计方案、实际功能分区和建设完成程度等综合确定,宗地分割登记时,应将相关约束性条款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予以备注。

  (一)宗地分割后的地块应具有独立分宗条件,分割红线不得跨越建(构)筑物,出入口、公用通道以及配电房、地下管线等公共设施仍须共用;分割后须满足消防等行业安全要求,且不得影响规划条件执行;

  (二)项目未动工建设或正在建设的,应依据经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确定分割界线;

  (三)项目已竣工的,依据竣工验收报告及现状确定分割界线;

  (四)办理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时,要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备注公用通道和公共配套设施共用约定。办理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的统一备注为系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分割后权利人、土地用途、使用年限不变。

  第八条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分割登记申请,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审核确认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利用条件、分割方案的规划条件和权属纠纷情况;招商引资责任单位负责审核确认招商引资协议约定履行情况,并在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确认表(附件一)上签字盖章。

  第九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责任单位实地踏勘,经实地踏勘符合分割登记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不符合分割登记条件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

  第十条实地踏勘主要核查拟分割宗地的权属状况、界址、用途、四至和利用情况,核实宗地分割关联情况,并对现状进行拍照,填写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实地踏勘记录表(附件二)并签字,现场照片及查看记录应作为附件材料归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查看拟分割宗地现状和权属界线与已登记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内容和附图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权属纠纷;

  (二)查看拟分割宗地原用地规模是否小于10亩,分割后每块用地规模是否不小于5亩(企事业单位盘活存量土地、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可不受此规模控制,据实记载);

  (三)核查拟分割方案是否具备独立分宗条件,分割红线是否跨越建(构)筑物,出入口、公用通道以及配电房、地下管线等公用设施是否共用;分割后是否影响规划条件的执行,是否满足消防等行业安全要求;

  (四)查看拟分割宗地是否存在多个权利主体,若为多个权利主体,是否征得相关权利人同意;

  (五)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限制不能分割登记的,申请人是否接受按共用宗地分幢、分层登记;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分割登记的,可在项目建成验收前,根据抵押融资等事项先行办理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拟分割宗地上的在建房屋已预售的,经公告无异议后,方可进行分割。确认项目建成验收后必须对拟分割宗地先行合并登记后,再办理分户登记。

  第十一条根据确认的分割方案,将宗地分割的测绘成果导入不动产成果管理系统完成落宗入库,并制作分割登记后的宗地图和房产图。

  第十二条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不收取登记费。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当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施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确认表

        2.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实地查看记录表

        3.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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