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栏目:当阳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9-28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当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当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年月日当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当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建立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当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当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8日

  

当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当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建立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等政策和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当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采取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实施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工作。年度投资计划按以下规定程序进行编制:

  (一)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根据项目建设轻重缓急及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所属或归口管理的市直有关部门,镇、街道,下同)提出申请,拟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完成前期审批手续,具备当年开工条件;

  (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进行初审,编制本地、本行业项目建设计划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年度投资计划;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主管部门申报计划进行审核,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计划并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

  (四)市财政部门对初步计划资金安排进行审核。凡需由政府平台公司承建,可能形成政府性债务的政府投资项目,须先报经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凡市政府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也须先报经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五)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意见对初步计划进行修改完善,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六)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五条项目应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资金来源不予立项的原则;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投资计划执行,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原则上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建设程序:

  (一)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四)编制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

  (五)编制和审查施工图设计;

  (六)编制和审批项目预算;

  (七)组织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含政府采购);

  (八)办理报建手续;

  (九)组织项目实施及竣工(交工)验收;

  (十)编制和审批项目结(决)算;

  (十一)整理归档项目资料。

  采取设计施工总承包(EPC)等总承包模式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

  监委机关、财政、税务、审计、应急、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经信商务、住建、交通、水利、教育、科技、民政、人社、自然资源规划、城管、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乡村振兴、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行业管理,并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运营的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八条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规范编制。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建设周期及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

  项目建议书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项目建设单位将相关资料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函件;

  (二)项目建议书;

  (三)资金来源证明。

  第九条投资在15万元以下的项目(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由项目主管部门、镇(街道)在确保资金来源和完善“三重一大”程序的情况下自主决定,不需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投资在15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审批立项部门审批;1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审批,其中镇(街道)项目由镇(街道)审批,每季度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同意后立项;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立项;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再报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立项。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规定向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等审批手续,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项目建设单位将相关资料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投资估算表和招投标核准申请表);

  (三)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四)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和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联合审查。

  第十三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项目勘察工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概算编制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其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从政策、经济、技术、安全、节能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全面评审,分析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提出科学、合理的评估、评审结论,核实项目总投资。

  初步设计应当按有关规定和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估算总投资进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增加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在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原因。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报审批部门审批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申请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函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作为项目投资概算控制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批复投资概算,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第十五条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及规范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投资概算等,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预算。施工图设计应按规定送报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其认定的审查机构审查。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在施工图设计时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和范围,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和档次。

  第十六条施工图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的,先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调整,控制总投资;调整设计后仍不能控制造价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重新报批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施工图预算,进行财政投资预算评审。

  第十八条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对列入“十四五”规划和专项规划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设书。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对政府投资的公路、水利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交通运输、水利湖泊部门合并审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

  第十九条符合《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规定相关条件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相关审批事项由审批机关依法委托镇(街道)审批,按鄂政办发〔2021〕29号文件实施项目管理。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核准意见,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第二十一条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项目建设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可实行代建制。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以及代建、项目法人招标等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单位应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支付证书作为申报和支付工程款的依据,支付程序要符合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财政资金的支付,根据《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要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严禁超范围、超进度、超合同支付项目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施工合同需进行合法性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合法性审查的主体责任。投资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4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预备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草案一式两份;

  (二)招标文件复印件;

  (三)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项目实施期间,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应充分考虑工程设计变更的科学性、合理性及成本控制,并严格遵守“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对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变更工程建设内容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将变更原因、项目清单及造价预算等书面报市政府或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发生变更工程建设内容后:

  (一)预计项目结算金额未超过合同价,变更工程量未超过合同价10%或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或镇(街道)审批;变更工程量超过合同价10%或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以及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涉及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的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

  (二)预计项目结算金额超过合同价,变更工程量未超过合同价10%或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变更工程量超过合同价10%或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市政府批准的变更工程,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市财政、项目主管部门(邀请专家),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和项目建设单位书面报告,现场核实变更项目及金额,形成核实报告,纳入项目结算内容。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变更、未批先建的变更增加工程量及造价,结算审计(审核)时一律不予认可。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实行项目一窗受理、网上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二十九条实行项目监督和公示制度。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地点醒目位置设置统一格式的公示栏,公开项目信息、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三十条严格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从立项阶段起,项目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资料归档工作,做到档案资料齐全、真实、保密。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五条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或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投资概算及开展咨询评估、实施工程建设时,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公共工程项目、村级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简化有另行规定的,遵照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当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当政发〔2012〕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增加工程管理的通知》(当政办发〔2016〕1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推进行政提速的通知》(当政办发〔2017〕4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当政办发〔2019〕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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