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政办发〔2008〕3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通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各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坚决制止新增村级债务的通知》(宜府办电〔2007〕31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坚决制止新增村级债务的通知》(当办发〔2007〕41号)精神,为了做好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防止发生新的村级债务,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强通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村公路建设资金范围。
通村公路建设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补助地方公路建设专项资金,村级自筹公路建设资金等。村级自筹资金的确定,即为按照省交通厅下达的通村公路计划里程进行投资预算,扣除上级补助后的差额部分。
二、通村公路建设开工程序。
(一)通村公路建设开工前,建设村应将村级自筹部分足额缴入市财政指定专户,由市财政局出具资金证明后方可到市交通局办理相关手续。
市财政专户户名:当阳市财政局国库科
开户行:建行三峡分行坝陵分理处
账号:42201438006050200447
(二)通村公路建设村根据省财政、交通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具体项目及补助资金计划和自筹资金证明到市交通局办理开工令。
三、通村公路资金拨付。
(一)启动资金拨付。在上级资金计划到达市财政局后,由市交通局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其中,村级自筹资金,预留10%,由市财政局按施工进度拨付。
(二)验收拨付。通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后,经省、市验收,下达验收通过项目计划,市财政部门据此将上级结余资金、本级政府补助资金和村级自筹资金余额拨入财政和交通共管账户,按协议由村提出支付方案,国库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
四、通村公路建设审计监督。
使用通村公路资金的单位,要自觉接受市财政、交通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通村公路资金的,市财政、交通等部门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
主题词:交通 公路 资金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
当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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