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5-13 加入收藏
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0-05-13 08:51来源: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住建委法规科向代勤

 

宜市房改字〔2003〕3号 

 

市城区各机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宜昌市城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宜昌市城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宜昌市城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细则

 

 

                                                                                                                                                                  2003年4月9日

 

 

 

 

 

 

 

附件:

 

宜昌市城区行政事业单位

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顺利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宜昌市城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宜府发〔2002〕109号,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补贴,是指按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政策规定,由单位向职工发放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资金。

第三条  《办法》第四条关于住房补贴对象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第二章  住房现状认定

 

第四条  下列住房为职工购买或租住的公有住房:

(一)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政策购买或租住的公有住房(含部队公有住房);

(二)职工及其配偶按低于(或等于)本市城区家庭合理负担价购买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房;

(三)职工及其配偶自行出售、赠与给他人的原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

(四)职工及其配偶购买或租住、单位给予补贴的住房;

(五)职工及其配偶私建公助建造的住房;

第五条  下列住房不为职工购买或租住的公有有住房:

(一)职工及其配偶购买的商品房(不含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房)或私房;

(二)职工及其配偶按市场租金租住且单位未给补贴的住房;

(三)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住房;

(四)因突出贡献而享受政府奖励所有权的住房。

第六条  职工已有的住房面积核定:

(一)职工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核定,购买的公有住房,按其《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核定;租住的公有住房,其建使比明确的,按实际的建使比系数折算建筑面积;建使比不明确的,按计租面积乘以1.33系数折算建筑面积;平房和非成套住房按计租面积乘以1.15系数折算建筑面积(折算的建筑面积仅作为核定住房补贴依据)。

(二)按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后离婚的职工,其住房面积按离异前的住房面积核定。

(三)因丧偶、离异等原因重组家庭,并经有关部门同意按房改政策购买两套或购一套租一套公有住房的职工,其住房面积按两套合并计算。

(四)单身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或租住的公有住房。其住房面积按实际住房面积乘以2计算。单身职工结构的,以夫妻双方按房改政策购买或租住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第三章  住房补贴核定、发放程序

 

第七条  单位对职工住房情况进行调查,职工填写《宜昌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第八条  单位对职工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张榜公布,确认住房补贴对象,并填写《宜昌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清册》、《宜昌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综合情况申报表》,拟定《关于申请核定住房补贴的报告》。

第九条  单位将《关于申请住房补贴的报告》提交职工大会或机关工会讨论通过,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房改办审定。

第十条  根据市房改办审定意见,结合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填制《宜昌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申请核定表》,连同《关于申请核定住房补贴的报告》,按财政供给关系报市、区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已确定的住房补贴对象及其补贴额,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意见,将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到人。

 

第四章  其它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职工参加工作的时间、职务、职称、工资,以劳动、人事、组织部门认定为准。行政机关单位的只认定行政职务,事业单位的技术职称以聘用情况最终认定。

事业单位职工标准工资一律按固定部分为70%,活的工资部分(即津贴)为30%计算。

第十三条  新职工在《办法》实施前已按房改政策购买或租住了公有住房,其住房面积已达到职级面积标准的不再享受住房补贴;未达到职级面积标准的,按缺房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第十四条  属住房补贴发放对象的军队转业干部(含自谋职业者)、未享受部队住房补贴的,按《办法》规定予以补贴,已享受部队期间住房补贴、享受的时间未达到《办法》规定年限的,可继续享受按月住房补贴,直至达到规定年限。军队转业干部低职安排工作的,按部队职级(包括技术职称)所对应的地方行政职级的控制面积标准计发住房补贴。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资金由市或区财政部门安排。

第十五条  职工家庭购买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房的实际价格高于家庭合理负担价(以现阶段市城区房价收入比4倍水平为依据,职工家庭购买住房的合理负担价为砖混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20元,框架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92元)的,按高于部分的一半,结合该夫妻各方职级面积标准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其计算公式为:一次性住房补贴额=l/2×(新购房单价一市城区每平方米合理负担价)×职工职级面积标准或实际购房面积。职工所购房达不到职级面积标准的属缺房职工。

第十六条  开始实施住房补贴时。职工差额住房面积在lO平方米内的(含10平方米)。其住房补贴按一次性发放方式计发,其计算公式为:职工差额住房面积的一次性住房补贴=(12元×该职工法定离退休年龄前的工龄+5.4元×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住房面积。本公式所称法定离退休前的工龄累计不超过32年,超过32年的按32年计算。

第十七条  职工因职务变动、工龄增加,住房面积标准应重新核定,其原已核定的一次性住房补贴不变,按月住房补贴重新计发。

第十八条  职工因政策性原因不能购买而租住公有住房的,后退出原租住房或改按市场租金租住,即应享受住房补贴,按其过去的工龄发放一次住房补贴,剩余工作年限发放按月补贴。

第十九条  《办法》实施后调动工作的职工,其一次性住房补贴由原单位发放,按月住房补贴原单位发至调动当月,从次月起,由新单位计发。

第二十条  职工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的,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停止发放按月住房补贴。

职工在领取按月住房补贴期间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停止发放按月住房补贴。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擅自离职,被辞退,除名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按月住房补贴自劳动关系终止时停止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城区辖乡镇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可参照《办法》规定另行确定,经区政府同意并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