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
为全面了解全国及地方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规划、实施水资源管理和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内容
本制度主要由基层定报表、基层年报表和综合年报表构成,主要反映取水单位以及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及流域分区的取水、用水情况。
1.第一类为基层定报表,由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填报,包括大中型灌区取用水调查表、重点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调查表、重点工业企业取用水调查表、重点服务业单位取用水调查表共4张。
2.第二类为基层年报表,由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填报,包括典型小型灌区取用水调查表、非重点工业企业取用水调查表、非重点服务业单位取用水调查表、河湖补水工程补水调查表共4张。
3.第三类为综合年报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包括小型灌区取用水综合表、非重点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综合表、取用水综合表共3张。
三、调查对象和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地表水源、地下水源以及其他水源(雨水利用、海水淡化、再生水等)的取水单位(或个人)。本制度仅包括河道外取用水户,不包括水力发电等河道内取用水户。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用全面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其中,大中型灌区及公共供水企业、工业企业、服务业单位和河湖补水工程采用全面调查方法,小型灌区及其他分散性取用水单位(或个人)采用典型调查方法。
五、调查组织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和本制度规定,组织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填报用水统计报表。
取用水单位(或个人)按照本制度规定,通过网上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电子邮件或邮寄等方式,向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用水统计,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综合年报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县两级行政区域取用水数据的汇总、审核、核算、验收和报送工作。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水利部的统一安排,配合水利部做好取用水数据的汇总、审核、验收工作。
六、数据发布
本制度汇总的区域取用水量数据,按年度编印于《中国水资源公报》,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出版并公布,同时在水利部网站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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