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办法》《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系列决策部署,不断适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新要求,结合我省人防工程建设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优化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批服务通知如下:
一、在土地使用条件中明确人防控制性要求
各地自然资源部门、人防部门应加强内部协作,依照人防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在土地出让(划拨)条件中明确人防控制性要求,将防空地下室的配建标准、战时用途、抗力级别、防护类别、防化等级等明确到土地使用条件中,建设单位据此开展后续工程规划方案设计工作。通过提前告知防空地下室配建相关信息,防止建设单位因不熟悉人防法律法规和专项规划要求,出现防空地下室实际规划设计成果与后续审批批复结果不一致的情况。
二、在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细化人防控制性要求
各级政府应将人防部门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为人防部门参与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创造基本条件,更好地为建设单位服务。人防部门应加强与规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衔接配合,积极参与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对照项目土地使用条件中明确的人防控制性要求,结合项目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充分考虑项目地下室规划设计实际,进一步细化防空地下室在平面布置中的楼层数量、具体方位、平时用途等,在确保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发挥其平时效益。
三、全面落实防空地下室线上审批要求
各级人防部门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按照“一网通办”有关要求,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项目审批流程和本地实际,将市、县权限内的“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全面纳入同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严格按照市、县两级人防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要求,设定审批材料清单,系统能共享的材料,应建立共享机制实现共享,不得单独要求报建单位提供。对材料清单中涉及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第三方审查意见,应根据省住建厅出台的《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同步落实防空地下室分类审查要求,灵活调整审批材料清单,不得因图审材料清单问题影响审批时效。
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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