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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5-13 加入收藏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0-05-13 15:35来源: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住建委法规科向代勤

宜府办发〔2019〕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日

宜昌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宜昌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昌行政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散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或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表)的小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造、维修、安装、拆除等,具体包括:

  (一)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简称限额以下,下同)的小型市政工程、房屋、交通水利、构筑物(包括附属设施及配套管线、设备);

  (二)限额以下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智能监控设备;

  (三)限额以下的园林绿化、景区设施、广告店招、景观围墙围挡;

  (四)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拆除;

  (六)限额以下的土地整治、村民建房,农业生产设施;

  (七)其他小散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零星作业是指在公共区域进行的存在高坠、触电、中毒、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风险,且依法无需许可审批的用时短、规模小、风险高的非建设工程类的安装、更换、维修维护、拆除等生产经营活动。具体包括:

  (一)小规模的空调、太阳能、光伏、充电设施、智能监控、雨棚、防盗网等非主体工程配套设备设施;

  (二)小规模的建筑外墙清洗、修补、屋面检修,管道(沟)清淤疏通等;

  (三)小型临街广告、招牌、景观灯;

  (四)小规模的舞台看台展台、布景等临时设施;

  (五)其他零星作业。

  本办法所称管控是指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管理措施和风险控制。管控措施包括:安全提醒、技术指导、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以及委托第三方进行安全把控、巡查等。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投资实施小散工程的单位或个人;业主是指投资进行零星作业的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第四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由建设单位或业主、生产经营单位负主体责任,属地政府负监管责任,行业管理部门负指导责任。建立“社区网格化巡查为主,物业管理企业门禁把关为辅,人民群众参与”的群防群治体系,实行无盲区管控。

  第五条 整合网格化管理信息,建立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智慧监管系统,实现生产经营单位(者)注册预审、项目信息发布、合同洽谈、备案、信息分流、跟踪督办、信用评价等智能化、网络化,提高信息流转和处理效率。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六条 小散工程建设单位或零星作业业主应当将施工作业发包给生产经营单位,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但不得设定包含以包代管、强迫对方接受恶意低价、冒险作业等内容的条款。项目动工前依法向项目所在地政府管理部门明确的服务单位(窗口)进行告知性备案,接受安全生产指导,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备案回执,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小散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向生产经营单位移交报告回执、安全生产承诺书、风险提醒告知书及作业场所内地上(下)管线、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涉及安全作业的资料;

  (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安全生违法违规行为;不具备安全生产监管能力的,可委托给有资质第三方机构管理。

  第八条 零星作业业主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检查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二)雇佣个人承担零星作业的,业主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承接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或作业安全,并落实以下安全要求:

  (一)对作业区域进行安全围挡和安全警戒告知,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涉及特种作业的,应安排持有相应操作证的人员负责作业;

  (二)配备防坠、防毒、防伤害等安全防护用品和防火、防触电等安全装备,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三)对涉及管线或第三方人身和资产安全的,负责组织会商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

  (四)配备专人负责施工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事故隐患,纠正违法违规作业行为。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主动为作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和第三方责任险,预防生产经营风险。

第三章 属地政府管理职责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统筹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从机构和制度建设、人员配置、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二)制定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实施细则,明确本级各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及告知性备案流程。

  (三)统筹各街道(乡镇)安全生产管控力量,组织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工作,实现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全覆盖、常态化。

  第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负责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日常管控工作,建立包括“告知性备案、安全提醒告知、安全宣传警示、日常安全巡查、隐患排查治理”等环节的工作流程;

  (二)应用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管理服务平台,受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申请,建立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管理台账,实时监控备案情况。发现未经安全报告擅自动工作业、违法违规作业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制止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改正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并实施联合惩戒。

  (三)加强日常安全巡查,组织开展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安全隐患排查能力。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制,严把门禁关,强化日常安全巡查,发现未办理安全生产备案的及时上报。

  (四)及时受理关于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隐患及违规违法行为的投诉。

第四章 行业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行业领域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业务办理和日常管理中履行安全提醒、技术指导职责,依法受理违法违规案件,配合属地政府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以下分工履行工作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纳入市级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二)住建部门负责指导房屋市政、燃气供水管道、房屋拆除等小散工程安全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制定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指引,建设智慧监管系统,对接施工企业资质和作业人员资格相关信息。

  (三)交通、水利、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内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四)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市政公用设施、道路桥梁隧道、排水、垃圾填埋、广告、房屋外立面美化净化、雨棚、防盗网、拆违治违等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在巡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及擅自施工、违章作业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建立国土整治、地质灾害、拆旧复垦、村民建房等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在巡查中发现擅自施工、违章作业、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

  (六)林业和园林部门负责指导林业、植物管养、园林设施维修等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七)经信部门从行业准入(规划)、技改升级、淘汰落后产能等方面加强行业领域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八)商贸部门负责指导空调、太阳能、光伏、监控、餐厨设备等售后服务安装维修拆除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培训,规范各方责任主体市场行为。

  (九)文化体育旅游部门负责指导舞台、看台、展台、布景、景区设施等临时搭设和拆除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在临时搭建设施使用前组织安全可靠性验收。

  (十)公安、消防等其他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加强各自行业内小散工程、零星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

  (十一)城市网格化管理部门,负责将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管控纳入网格员日常巡查范围,发现擅自开工、安全隐患的,及时制止并上报。

第五章 惩处与考核

  第十四条 小散工程建设单位或零星作业业主,以及承接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失信行为的,纳入全市失信联合惩戒:

  (一)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被责令补办备案、停止施工或作业,拒不执行的;

  (三)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

  第十六条 属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不履行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发生安全事故的按《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追责。

  第十七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工作情况,纳入各级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中的安全隐患和违规违法作业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在本办法印发后3个月内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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