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执法守法秩序,国务院近日公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月5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表示,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条例提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其中重要一点就是要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覆盖。
条例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对影响较大的和较小的排污单位,分别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其中,对影响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仅需要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登记便可。据他介绍,根据2020年的统计情况,目前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有236万家,占固定污染源总数的86.5%。同时,依法将水、大气、土壤和固体废物等污染要素纳入许可管理,逐步将噪声等污染要素纳入,逐步实现环境要素全覆盖。
条例加大了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条例规定了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照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次处罚的措施。另外,对复查发现排污企业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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