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保生活稳岗位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3号)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有关要求,现就市直城区2020年度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返还对象及返还标准
(一)稳岗返还对象为失业保险参保企业(以下简称一般返还对象),包含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等。对裁(减)员率不高于5.5%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予以返还并公示;对裁(减)员率高于5.5%的企业,按70%予以返还并公示。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直接按100%予以返还。
(二)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减)员或少裁(减)员的参保企业(以下简称符合困难企业条件返还对象),返还标准按城区1个月失业保险金和2019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不裁(减)员或裁(减)员率低于5.5%;
2、企业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累计亏损或企业2019年度利润比2018年度下降30%以上;
3、制定了企业发展规划和稳岗措施并做出相关承诺。
符合困难企业条件的返还对象,由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湖北省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实施办法》(鄂人社发〔2019〕30号)规定进行审核认定。
(三)对医疗物资、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等物资供应保障“停不得”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酒店、餐饮、旅游等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参照困难企业返还对象),可参照困难企业返还标准给予稳岗返还。
参照困难企业返还对象的审核认定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1、医疗物资供应保障“停不得”企业由市经信局(生产环节)、市医保局(零售环节)审核认定;公共事业运行供应保障“停不得”企业由市住建局、市经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群众生活必需物资供应保障“停不得”企业由市商务局审核认定。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酒店、餐饮企业由市商务局审核认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企业由市文旅局审核认定。需在市统计局提供的城区纳入日常统计范围的“四上”中小微企业名单范围内。
已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进入破产清算、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不得作为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象。列入淘汰落后产能清单企业,不得作为困难企业返还对象。春节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已经按2000元/人享受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的,在核定的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中予以冲抵。
二、裁(减)员率计算方法
裁(减)员率根据企业上年年末和年初参保人数确定。职工退休、死亡、调出、上学、入伍、劳动合同期满、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计入减员。
三、申报要求
(一)一般返还对象(不含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无需申报,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保系统数据进行筛选和确认。参保职工500人以上企业填写《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申报审批表》(附件1)进行申报(包括纸质表格、电子表格。下同)。通过系统申报的,无需填写。有不计入减员的,只能线下申报。
扣除不计入减员人数后,裁(减)员率下降为低于5.5%的,另外提供不计入减员人数情况说明,附人员名单并分别提供以下资料:职工退休的,提供退休审批表等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资料;在职死亡的,提供办理在职死亡后续有关手续的证明资料;调出的,提供调入单位报增社保的资料(单位缴费时间不得中断);上学的,提供录取通知书等证明资料;入伍的,提供入伍通知书等证明资料;劳动合同期满的,提供《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因为第1项);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提供《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因为第10项);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单位提供书面说明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填写《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申报审批表》(附件1)、《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申报审核明细表》(附件4)、《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劳务派遣单位)资金拨付明细表》(附件5)进行线下申报。
扣除不计入减员人数后,裁(减)员率下降为低于5.5%的,另外提供的资料同上。
(三)符合困难企业条件返还对象
填写《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申报审批表》(附件2)进行线下申报。同时附以下补充资料:
1、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财务报表原件(查验用)和复印件(逐页加盖公章)。
2、申报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书面报告。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企业发展规划(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具体情况、企业应对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措施、度过困难期以后的企业发展前景或目标等);稳岗措施(与职工集体协商确定的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内部退养等措施、计划以及相关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相关承诺(对企业发展规划、稳岗措施的真实性做出相关承诺,对稳岗返还的资金用途按规定列出使用计划并做出相关承诺)。
扣除不计入减员人数后,裁(减)员率下降为低于5.5%的,另外提供的资料同上。
(四)参照困难企业返还对象
填写《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申报审批表》(附件3)进行线下申报。
四、其他事项
1、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提前返还的企业名单、返还金额,可在宜昌市人社局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查询。
2、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提前返还、按照本通知精神重新申报后可提高返还额的,可重新申报并予以补差。
3、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提前返还、但是资金尚未拨付成功的,请主动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银行账户信息,包括:开户行名称、开户行行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等。
4、本通知下发之前,因为社保系统单位基本信息不全、个体工商户未纳入返还范围,以及处于欠费状态等原因未提前返还的,如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返还条件,请主动联系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统一信用代码和银行账户等信息并按规定予以返还。
5、有其他特殊情形的,请主动联系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6、稳岗返还资金用于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7、对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收回返还资金,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取消下一年度返还资格。
8、从即日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企业申报,并就各类返还对象提出的问题予以处理。
附件:1.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申报审批表(一般返还对象).docx
2.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申报审批表(困难企业返还对象).docx
3.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申报审批表(参照困难企业返还对象).docx
4.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申报审批明细表.docx
5.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劳务派遣单位)资金拨付明细表.docx
宜昌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
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申报审批表
(一般返还对象)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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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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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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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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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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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开户银行名称 |
|
开户银行行号 |
|
||
账户名称 |
|
账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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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年初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人) |
|
上年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人) |
|
||
上年减员人数(人) |
|
上年减员率(%) |
|
||
上年核定应缴失业保险费金额(万元) |
|
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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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返还比例(%) |
|
核定返还金额(万元) |
|
||
申报单位承诺 |
本单位承诺本表中提交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并自愿接受相关部门核查。上述承诺如与事实不符,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
||||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
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数据、减员率、稳岗返还数据审核无误。 审核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人社部门审核 |
审核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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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申报审批表
(困难企业返还对象)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性质 |
|
社会保险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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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 |
|
行业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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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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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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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名称 |
|
开户银行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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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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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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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年初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人) |
|
上年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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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年减员人数(人) |
|
上年减员率(%) |
|
||||
上年核定应缴失业保险费金额(万元) |
|
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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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返还标准(元/人) |
|
核定返还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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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019年连续亏损(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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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后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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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后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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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税后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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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度利润比2018年度下降30%以上(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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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税后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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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税后利润 |
|
利润下降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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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单位承诺 |
本单位承诺本表中提交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并自愿接受相关部门核查。上述承诺如与事实不符,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
||||||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意见 |
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数据、减员率、稳岗返还数据审核无误。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人社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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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申报审批表
(参照困难企业返还对象)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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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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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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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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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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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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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名称 |
|
开户银行行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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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 |
|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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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年初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人) |
|
上年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人) |
|
||
上年减员人数(人) |
|
上年减员率(%) |
|
||
上年核定应缴失业保险费金额(万元) |
|
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万元) |
|
||
核定返还标准(元/人) |
|
核定返还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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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1、1、停不得企业; 2、2、餐饮、酒店、旅游等中小微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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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承诺 |
本单位承诺本表中提交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并自愿接受相关部门核查。上述承诺如与事实不符,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名): |
主管部门意见 |
同意申报。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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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意见 |
稳岗返还数据审核无误。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人社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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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指标说明
1.参保人数500人(含)以下或500人以上指2019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5.5%为2019年国家调查失业率控制指标。
3.宜昌市城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350元/月。
二、填报要求
企业可填写、修改表中有关内容,或系统自动提取、计算表中有关数据。
1.“申报单位”为企业全称(企业填写或由系统自动生成,可修改,若在2019年1月1日至申报日期间发生变更,需上传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2.“申报时间”为提交申报审批表的日期(系统申报的自动生成,不可修改);
3.“单位性质”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之一(系统申报的自动生成,不可修改);
4.“社会保险编号”为社会保险登记的唯一编号(系统申报的自动生成,不可修改);
5.“社会信用代码”“行业代码”请据实填写(系统申报的自动生成,不可修改,系统无法提取的由企业填写);
6.“单位地址”为企业实际工作地点(系统申报的自动生成,企业可修改);
7.“联系人”、“联系电话”为企业具体经办人姓名及移动电话号码(系统申报的自动生成,企业可修改);
8.“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行号”、“账户名称”、“账号”为企业基本银行账户有关信息,用于拨款(企业填写);
如果没有基本银行账户,请提供拨款账户有关信息并对相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9.“上年年初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上年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为2019年1月、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系统申报的自动生成,不可修改);
10.“上年减员人数”为2019年减员人数,计算公式为:“上年减员人数”=“2019年1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系统申报的自动生成,不可修改);
职工退休、死亡、调出、上学、入伍、劳动合同期满、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计入减员。不计入减员人数从“上年减员人数”中扣除,并在“上年减员人数”栏中对其作备注说明。
11.“上年减员率”为2019年减员率,计算公式为:“上年减员率”=“上年减员人数”/“2019年1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保留两位小数、不四舍五入(系统申报的自动生成,不可修改);
12.“上年核定应缴失业保险费金额”、“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为单位和职工2019年1月至12月应缴和实缴的失业保险费,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不四舍五入(系统申报的自动生成,企业可修改);
若“上年核定应缴失业保险缴费金额”、“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填报数据与社保系统数据不一致,需上传关于失业保险缴费的情况说明,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其中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填报的是《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申报审批明细表》中符合返还条件的自有用工人员、劳务外包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不包括社保代理人员)分单位的“上年核定应缴失业保险费金额”、“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的合计金额。
13.“核定返还比例或返还标准”为与返还类型对应的返还比例(100%、70%)或困难企业返还标准(系统申报的自动生成,不可修改);
14.“核定返还金额”为根据“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和返还比例,或者根据“2019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和返还标准,计算出的返还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不四舍五入(系统申报的自动生成,不可修改);
其中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填报的是《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申报审批明细表》中符合返还条件的自有用工人员、劳务外包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不包括社保代理人员)分单位的“核定返还金额”的合计金额。
15.申报困难企业返还,请填写下列有关内容:
(1)“2017年-2019年连续亏损”项目下“2017年税后利润”、“2018年税后利润”、“2019年税后利润”为2017年-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中的税后利润,为负数(企业填写);
(2)“2019年度利润比2018年度下降30%以上”项目下“2018年税后利润”、“2019年税后利润”为2018年、2019年财务报表中的税后利润,为正数(企业填写);
(3)“利润下降率”=(“2018年度利润”-“2019年度利润”)/“2018年度利润”*100%,保留两位小数,不四舍五入(系统自动生成,不可修改);
(4)“申报单位承诺”中“法人代表(签名)”由单位法人填写或盖章,若在2019年1月1日至申报日期间发生变更,需上传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变更证明。
附件4
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申报审批明细表
申报单位(公章): 社会保险编号: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人员类别 |
序号 |
合同(协议)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上年年初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人) |
上年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人) |
上年减员人数(人) |
不计入减员人数(人) |
上年减员率(%) |
上年核定应缴失业保险费金额(万元) |
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万元) |
核定返还比例(%) |
核定返还金额(万元) |
自有用工人员 |
1 |
|
|
|
|
|
|
|
|
|
|
|
劳务外包人员 |
1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劳务派遣人员 |
1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社保代理人员 |
1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公司法人(签名): 填报人(签名): 联系电话(手机号码):
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1.此表用于全年所有缴费人员,分单位明细填写所有详细数据。合同(协议)单位名称填写全称(公章上全称),“单位性质”由企业据实填写。详细数据。
2.根据系统自动提取的“上年年初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上年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上年核定应缴失业保险费金额”、“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按照“自有用工人员”(企业内设岗位的员工人数)、“劳务外包人员”(按劳务外包合同(协议)安排到用工企业的员工人数)、“劳务派遣人员”(按劳务派遣合同(三方协议)安排到用工企业的员工人数)、“社保代理人员”(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仅根据社保代理协议代理缴纳社保费事务的员工人数)四种类别,由企业分类据实填写明细数据。其中“劳务外包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社保代理人员”需填列每个用工单位的人数明细和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明细。“上年年初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上年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单位为人,“上年核定应缴失业保险费金额”、“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不四舍五入。
3.“上年减员人数”、“不计入减员人数”、“上年减员率”计算公式见《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申报审批表》的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合计栏的“上年减员人数”、“不计入减员人数”、“上年减员率”根据合计栏的“上年年初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上年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不计入减员人数”、计算。
4.“核定返还比例”为根据合计栏的“上年减员人数”、“不计入减员人数”、“上年减员率”,与所选择的返还类型对应的返还比例(100%、70%);
若500人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核定的总体返还比例为100%,分单位5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计算的“上年减员率”大于5.5%的,返还比例确定为70%。若500人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核定的总体返还比例为70%,分单位核定的返还比例全部确定为70%。
5.“核定返还金额”为根据分单位核定的“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和返还比例计算出的返还金额,是四种类别人员中自有用工人员、劳务外包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分单位核定的返还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不四舍五入。“合计”栏中金额为分单位核定的“核定返还金额”的汇总金额。
附件5
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劳务派遣单位)资金拨付明细表
申报单位(财务专用章): 社会保险编号: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社会信用代码 |
行业代码 |
开户银行名称 |
开户银行行号 |
账户名称 |
账号 |
核定返还比例(%) |
拨付金额(元)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备注 |
1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公司法人(签名): 财务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名): 联系电话(手机号码):
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1.单位名称应与《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申报审核明细表》中合同(协议)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2.拨付金额应与《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申报审核明细表》中核定的返还金额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