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禁渔相关政策解读
栏目: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12-25
长江禁渔相关政策解读
日期:2020-12-25 17:12来源: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二级审核员_王相兴

  1.我市禁捕水域的范围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农业农村部的通告和省农业农村厅的批文,我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分两种类型:

  一是常年禁捕水域:包括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省级自然保护区;长阳清江白甲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清江宜都段中华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当阳沮漳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沙滩河中华刺鳅乌鳢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当阳段、远安段;这五个水生生物保护区从2018年起实施永久性禁捕。

  二是十年禁捕水域:包括长江干流宜昌段232公里和与干流相连水域上溯2公里;黄柏河与长江相连水域上溯10.8公里;清江宜都段中华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清江宜都段、渔洋河宜都段全部水域,宜都其他通清江、渔洋河支流以通江河口岸线为基准,上溯2公里范围内;枝江市境内松滋河;兴山县香溪河;长阳县清江高坝洲库区与宜都中华倒刺鲃保护区为一体的水域。十年禁捕从2021年正式实施,之前已经实施的,从其规定。

  2.禁渔期(区)禁止哪些渔业行为?休闲垂钓属于禁止渔业行为吗?

  《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要求,在禁渔区、禁渔期内,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等需要捕捞水生生物的,须省级以上渔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江汉江湖北段实施禁捕的决定》明确规定:规范休闲垂钓管理,严禁生产性垂钓,严格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禁捕期间,禁止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以及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

  3.有哪些禁用渔具和捕捞方法?禁渔区(期)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一是根据《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禁止使用单船拖网等十四种渔具的通告》规定,长江干流全面禁止使用单船拖网、双船拖网、多船拖网、多桩有翼单囊张网、双锚框架张网、拦河撑架敷网、岸敷箕状敷网、岸敷撑架敷网、拦截插网陷阱、拦截箔筌陷阱、导陷插网陷阱、导陷箔筌陷阱、拖曳齿耙耙剌、定置延绳滚钩耙刺等十四种渔具。

  二是根据农业农村部相关通告和湖北省水产局相关规定:小于准用目录尺寸的属禁用渔具。长江干流标准为:刺网类最小网目尺寸60毫米,围网类最小网目尺寸30毫米,掩罩和地拉网最小网目尺寸30毫米,抄网最小网目尺寸20毫米;非长江干流水域标准为:刺网、三层刺网最小网目尺寸90毫米,围网最小网目尺寸60毫米。

  三是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禁止使用下列渔具和捕捞方法:电力捕鱼、炸鱼、毒鱼、毒水禽、鱼鹰捕鱼;迷魂阵、密封阵、拦河大毫、密眼网具、滚钩、镣业、灯叉;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用的其他渔具、捕捞方法。

  四是湖北省水产局《关于规定灯光网为禁用渔具渔法的通知》规定,“灯光网”即利用灯光诱鱼配以抬网的渔具渔法为禁用渔具渔法。

  在禁渔区(期)内使用上述禁用的渔具和禁用方法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三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4.哪些捕捞行为属违反行政法规?哪些捕捞行为属刑事犯罪?

  在界定捕捞行为是违反行政法规还是触犯刑法,在执法实践中主要关注三个关键点:一是否在禁渔区(期),二是否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三是情节是否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在禁渔区(期)以外,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都是违法行为,渔政部门都将给予行政处罚。上述行为中除制造、销售禁用渔具外的其它行为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达到一定数量或金额的又触犯刑法中【非法捕捞水产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三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也属违反行政法规,达到上述刑事案件立案数量或金额标准的又触犯刑法。

  在禁渔区(期)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在禁渔区(期)内使用非禁用渔具和捕捞方法的,未达到上述刑事案件立案数量或金额标准的属行政违法,达到上述刑事案件立案数量或金额标准的触犯刑法。

  5.什么是“三无船舶”?“三无”船舶涉嫌渔业活动如何处罚?

  答:“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假冒他船船名和船籍港、伪造船舶证书和证书登记事项与船舶实际不相符合者,均按“三无船舶”对待。根据《湖北省渔船渔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渔业活动”,第二十八条处罚条款中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没收船舶和违法所得。”

  6.对使用“三无船舶”航行、作业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港监机构对违章行驶,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船舶,可解除船舶动力;对超载船舶,可强行卸减超载货物;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船舶,可拖至指定地点拆解,拆解及其它必要费用从船舶残料变卖所得中支付,余款归还给船主。从事渔业活动的,按《湖北省渔船渔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相关政策咨询单位:

  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政科 邹力6777936;

  市渔政监察支队 何广文691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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