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关于在宜昌城区进一步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1-12
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关于在宜昌城区进一步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通知
市住建局 市财政局关于在宜昌城区进一步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01-12 14:09来源: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住建委法规科向代勤

  

各区住保中心(房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逐步实现由公租房实物保障为主向租赁补贴保障为主转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宜府办发〔2015〕5号)和《宜昌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办发〔2018〕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区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宜昌城区(不含夷陵区)进一步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和条件

  符合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大学生、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租房货币化保障范围,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领取租赁补贴。公租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一)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

  1.申请人具有城区城镇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0.7倍;财产(含银行存款、基金、股票、车辆、所有权房屋等)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其中无价值达到16万元(以购置车辆发票金额为准)或排量超过1.8L的轿车;工商注册登记实缴资金不超过5万元,认缴资金不超过20万元;

  3.在城区人均住房(含所有权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在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

  5.在市场上承租住房。

  (二)新就业大学生,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1.取得全日制本科、高专或高职院校毕业证书,或者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2.毕业2年内;在城区就业创业;

  3.在城区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住房和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

  5.在市场上承租住房。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1.在城区就业;

  2.收入低于城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7倍;

  3.截止申请之日的上月,在城区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处于在缴状态;

  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住房和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

  5.在市场上承租住房。

  家庭成员和视为有住房的情形,按《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执行。

  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范围:

  (1)在“宜昌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上申报并通过平台网签租赁合同的房屋;

  (2)承租国有土地上房屋,需提供已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明,且房屋租赁备案证明上载明的租赁面积在140平方米(含)以下的住宅;

  (3)承租集体土地上合法批建的住宅,需提供以下①和②或①和③项资料

  ①房屋租赁合同

  ②租赁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批地建房审批表

  ③村、社区核实租房居住情况的说明

  二、补贴计算方法

  (一)城镇中低收入家庭

  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设置最低家庭保障面积30平方米,最高家庭保障面积60平方米。即1人及2人户家庭按照30平方米计算,3人户家庭按照45平方米计算,4人及以上家庭按照60平方米计算。

  对困难程度不同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实行梯度补贴,最低收入(含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供养对象)、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租赁补贴分别为18元、16元、8元。

  租赁补贴额=〔家庭保障面积-家庭成员住房建筑面积〕×租赁补贴标准。

  (二)新就业大学生

  补贴标准: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540元/人·月;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大学毕业生(含高职)480元/人·月。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补贴标准为240元/人·月。

  当申请保障家庭租赁住房实际支付的月租金低于按标准计算的家庭月补贴金额时,按实际支付的租金数额发放补贴。

  三、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与承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新就业大学生自愿选择到居住所在地社区申请,同时应签署申报信息真实性承诺和同意接受对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核查的书面承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由其就业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

  (二)初审与复审。社区居委会按申请条件对申请人家庭的相关情况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家庭的相关情况进行复审,对复审符合条件的上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审批、公示和备案。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区民政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区教育部门审核学历情况。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审核合格对象在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网和申请受理社区同步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区住房保障部门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四、发放程序

  (一)开立账户。社区居委会负责通知申请审核处于市备案状态且未办理市民卡的申请人办理市民卡,并激活市民卡银行账户。

  (二)发放补贴。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各区租赁补贴资金年度计划。市财政根据审核结果,按预算管理规定将资金拨入各区财政,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发放。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按月发放;新就业大学生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

  五、保障期限及动态监管

  (一)保障期限。租赁补贴自申请对象完成审核公示备案的次月起计算。新就业大学生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期限不超过36个月。

  (二)动态监管。保障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社区居委会申请变更。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处理变更申请和大数据比对产生的预警信息,自下次发放时调整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租赁补贴资格审核相关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对保障对象的资格进行年度复核。享受政策性住房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退回骗取的租赁补贴,并将其欺骗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相关人员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

  六、资金来源

  租赁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

  七、职责分工

  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城区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主管部门。市财政、教育、公安、民政、人社、市场监管、统计、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网格监管中心、宜昌城建控股集团,依照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相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租赁补贴资格审核、发放、动态管理等工作。

  本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城区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9〕3号)废止。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宜昌市财政局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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