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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5-13 加入收藏
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0-05-13 15:18来源: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住建委法规科向代勤

宜府办发〔2015〕42号 

 宜昌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未登记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登记证件的建筑。

  第三条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应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组织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房屋征收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

  宜昌高新区、三峡旅游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分别由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三峡旅游新区管委会组织调查并提出认定建议,由房屋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作出认定。

  第五条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建造的未登记建筑,可按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建成时间、四至范围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建房批准文件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地图资料、地籍资料、房产资料等原始资料认定;不能提供前述资料的,可由房屋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2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出具邻里证明材料,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予以认定。

  第六条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造的未登记建筑,能够提供下列材料之一的,可按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一)土地权属证明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二)建设许可文件;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房批准文件或者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的建房批准文件。

  第七条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建造的未登记建筑,能够同时提供下列材料的,可按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一)土地权属证明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1998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施行后建造且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

  第八条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调查。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未登记建筑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委托房产测绘单位对未登记建筑进行建筑面积测绘,并收集、整理相关调查材料。

  (二)核实。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房屋征收等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三)认定。区人民政府根据核实情况提出拟认定意见,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区房屋征收部门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认定意见。

  第九条经调查认定可按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的未登记建筑,由房屋登记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的认定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产权证明单,并办理房屋产权注销手续。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和夷陵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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