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了制度强制缴交的法定属性。
为贯彻落实《条例》精神、维护制度强制性权威,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出台了《宜昌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办法(试行)》(宜房公管〔2017〕3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近四年来,对提升宜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水平,推动单位依规建缴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宜昌职工住房需求日益增长、省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关要求不断提高,《办法》缺乏操作性等问题也逐渐显现。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宜昌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要求,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2021年3月24日,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宜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及以本办法为基础拟定的《宜昌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宜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
二、政策依据
《宜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个章节,共27条列述。
(一)总则,共4条。明确制定本《办法》的政策依据、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含义、适用对象以及执法原则。
(二)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共2条。明确中心需履行的职责以及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三)行政执法权限和行政处罚标准,共4条。明确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且不整改的处罚标准,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单位不接受检查且拒不改正的处理方式,单位被行政处罚将会纳入其诚信记录。
(四)行政执法程序,共10条。明确案件受理、立案调查、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听证、复议或诉讼、执行、结案整个过程。
(五)投诉举报和监督,共5条。明确职工投诉举报的途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的情况、对中心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理方式。
(六)附则,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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