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市场行为,增强园林绿化工程企业诚信经营意识,促进园林绿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社会信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和《宜昌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园林绿化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活动的工程企业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用信息包含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的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状况、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等。
(二)变更情况。包括变更事项、变更时间等。
(三)良好行为。包括企业和工程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园林绿化行业学会表彰奖励和考核合格的行为。
(四)不良行为。包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业规范和执业行为规范,以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五)信用等级。由诚信管理系统根据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影响或危害程度所记录的相应分值而自动形成企业信用等级。
第四条 在宜昌市城区从事园林绿化施工和管养的本地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和外地来宜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均由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与管理
第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企业信用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方式采集:
(一)基本情况和变更情况由企业录入,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
(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掌握并经核实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设计、施工、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工程业绩和问题等信息;
(三)园林绿化、建设、规划、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民银行、法院、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部门向社会通报的,与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关的信息;
(四)由企业自行申报并经其信用信息主管部门核实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五)媒体公开披露并经核实的园林绿化工程企业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六)其他社会渠道反映并经核实的园林绿化工程企业信用信息。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宜昌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良好行为记分标准》和《宜昌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以下分别简称为《良好行为记分标准》和《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第七条 园林绿化工程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按下列规定认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市级以上园林绿化行业学会表彰奖励文件;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市级以上园林绿化行业学会的通报批评文件及其他查证属实的材料;
(三)《良好行为记分标准》和《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列明的行为与事实;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八条 园林绿化工程企业信用信息基础积分均为80分,有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情形时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加分或扣分。
第九条 园林绿化工程企业信用记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企业良好行为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核实相关依据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记分。
(二)企业不良行为按照《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应当记分10分以下的,适用简易程序。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发现该行为后及时进行记分,并在记分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记分企业送达《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三)企业不良行为按照《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应当记分10分及以上或因扣分信用评价等级降级时,适用一般程序。即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增加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并决定是否记分。审核认为应当记分的,在记分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记分企业送达《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第十条 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的具体记分期限按《良好行为记分标准》和《不良行为记分标准》执行;记分期限届满,该项记分系统自动清零。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等级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企业积分100分及以上的为A级,表示信用优秀;
(二)企业积分65分及以上不足100分的为B级,表示信用尚可;
(三)企业积分不足65分的为C级,表示信用较差。
第十二条 重大失信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扣减20分。扣分以后积分超过65分的,降为65分;扣分以后积分低于65分的,据实记分。记分期限为2年。
(二)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或因企业原因发生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扣减30分。扣分以后积分超过64分的,降为64分;扣分以后积分低于64分的,据实记分。记分期限为3年。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扣减50分。扣分以后积分超过50分的,降为50分;扣分以后积分低于50分的,据实记分。记分期限为3年。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变更与申诉
第十三条 企业良好行为的认定依据被撤销,或不良行为认定依据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监督或其它原因被变更、撤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变更或撤销原行为记录和记分,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原被记分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对信用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在收到申诉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发现原信用记分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并将复核结论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单位。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保存与运用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企业信用信息录入数据库后将永久保存,需要对原录入信息进行变更的,可录入变更的相关事项,但不得删除原有信息,以保持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对诚信企业进行激励,对不诚信企业进行惩戒。
(一)对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1、向业主优先推荐A级企业参加工程投标;
2、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二)对B级企业实行预警机制,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C级企业实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红牌警告制度及以下信用惩戒机制:
1、在申请办理相关事项时重点审查;
2、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检查对象;
3、定期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
4、不准予参加本市园林绿化行业评优活动;
5、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通报其信用记分详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原信用记分继续有效,期限按2015年12月30日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印发的《宜昌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如有其他规定或办法公布实施,本办法自动废止。
附件:1.宜昌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良好行为记分标准
2.宜昌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3.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附件1
宜昌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良好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
行为类别 |
企业良好行为 |
加分分值 |
有效期(月) |
备注 |
||
1 |
综合表彰 |
国 家 级 |
国务院表彰 |
25 |
36 |
国家级表彰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25分 |
|
2 |
住建部通报表彰 |
20 |
36 |
||||
3 |
国家级园林绿化行业学会通报表彰 |
15 |
24 |
||||
4 |
国家其他主管部门通报表彰 |
15 |
24 |
||||
5 |
省 级 |
省政府表彰 |
20 |
18 |
省级表彰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20分 |
||
6 |
省住建厅通报表彰 |
15 |
18 |
||||
7 |
省级园林绿化行业学会通报表彰 |
10 |
18 |
||||
8 |
省级其他主管部门通报表彰 |
10 |
18 |
||||
9 |
市 级 |
市政府通报表彰 |
15 |
12 |
市级表彰(扬)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15分 |
||
10 |
市建设、园林主管部门通报表扬 |
10 |
12 |
||||
11 |
市级园林绿化行业学会通报表彰 |
5 |
12 |
||||
12 |
市级其他主管部门通报表扬 |
5 |
12 |
||||
13 |
县 (市) 区 |
县(市)区政府通报表彰 |
10 |
12 |
县(市)区表彰(扬)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10分 |
||
14 |
县(市)区建设、园林主管部门通报表扬 |
5 |
12 |
||||
15 |
县(市)区其他主管部门通报表扬 |
2 |
12 |
||||
16 |
项目获奖 |
国家优质工程奖 |
25 |
36 |
|
||
17 |
国家级安全、质量观摩示范工程 |
20 |
24 |
|
|||
18 |
全国“AAA”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全国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等专业奖项 |
15 |
24 |
|
|||
19 |
专利(与工程建设相关) |
国家发明专利 |
5 |
12 |
按获得专利的项目数加分 |
||
20 |
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
1 |
12 |
||||
21 |
省级安全、质量观摩示范工程 |
15 |
18 |
同一工程项目获安全、质量观摩工程,则撤销其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加分 |
|||
22 |
省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省级科技示范工程 |
5 |
18 |
|
|||
23 |
省优质工程 |
10 |
18 |
|
|||
24 |
省安全文明工地 |
6 |
18 |
|
|||
25 |
市安全、质量观摩示范工程 |
10 |
12 |
同一工程获安全、质量观摩工程奖,则撤销其市安全文明工地奖加分 |
|||
26 |
市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市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专业奖项 |
3 |
12 |
|
|||
27 |
市优质工程 |
4 |
12 |
|
|||
28 |
市安全文明工地 |
2 |
12 |
|
|||
29 |
智慧工地(3星) |
5 |
12 |
|
|||
30 |
智慧工地(2星) |
4 |
12 |
|
|||
31 |
智慧工地(1星) |
3 |
12 |
|
|||
32 |
业绩考核 |
企业严格遵循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操作,工程经市园林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合格 |
10 |
12 |
同一时间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 |
||
33 |
园林绿化管养考核合格 |
5 |
12 |
同一时间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
|||
34 |
在宜昌市行政区域内所分包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每1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200万元 |
2 |
12 |
同一时间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 |
|||
35 |
其他 |
及时响应政府号召,在抢险救灾、慈善捐助、精准扶贫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
5 |
12 |
宜昌市行政区域内,该项累计不超过10分 |
||
注:企业同一行为或同一项目受到不同行业、不同层级表彰的,其记分分值和有效期按照最高层级执行,不重复记取;若奖项升级后加分时,同时撤销低一级奖项加分。
附件2
宜昌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
行为类别 |
企业不良行为 |
扣分分值 |
有效期(月) |
备注 |
1 |
投标管理 |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
20 |
24 |
|
2 |
投标人中标后无故放弃中标 |
5 |
6 |
|
|
3 |
安全文明施工和质量管理 |
现场因质量安全问题被下达整改通知,责令停工 |
10 |
12 |
|
4 |
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现场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监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责令整改 |
10 |
12 |
|
|
5 |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违反行业技术规范标准造成不良影响 |
10 |
12 |
|
|
6 |
发生一般安全责任责任事故的 |
20 |
24 |
扣分以后积分超过65分的,降为65分;扣分以后积分低于65分的,据实记分 |
|
7 |
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
50 |
36 |
扣分以后积分超过50分的,降为50分;扣分以后积分低于50分的,据实记分 |
|
8 |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 |
30 |
36 |
扣分以后积分超过64分的,降为64分;扣分以后积分低于64分的,据实记分 |
|
9 |
在施工中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 |
10 |
12 |
|
|
10 |
未按要求设置围挡、公示标牌,因施工造成工地扬尘、噪音扰民、车辆带泥土污染路面等不文明施工行为 |
5 |
6 |
|
|
11 |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
5 |
6 |
|
|
12 |
分部分项工程未组织质量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
5 |
6 |
|
|
13 |
无故停工累计达30天以上 |
10 |
24 |
|
|
14 |
其它管理 |
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
10 |
24 |
|
15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
10 |
12 |
|
|
16 |
施工养护期及保修期内不按合同约定及行业标准养护和保修 |
10 |
12 |
|
|
17 |
日常养护不按合同约定及行业标准养护和保修 |
10 |
12 |
|
|
18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参加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的验收或验收文件未签字确认或者由他人代签字 |
5 |
6 |
|
|
19 |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
5 |
6 |
|
|
20 |
未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的,未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的 |
5 |
6 |
|
|
21 |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
5 |
6 |
|
|
22 |
申请分部工程验收时,未同步上报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的 |
5 |
6 |
|
|
23 |
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 |
3 |
6 |
|
|
24 |
施工现场项目管理关键岗位不到岗履责,或与登记情况不符且未办理变更手续 |
1 |
6 |
每人每次扣1分,每人每月累计不超过3分 |
|
25 |
因企业原因发生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如群体性上访、围堵党政机关、堵塞城市道路等) |
30 |
36 |
扣分以后积分超过64分的,降为64分;扣分以后积分低于64分的,据实记分 |
|
26 |
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者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12 |
24 |
|
|
27 |
因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直接服务于工程的相关合同义务被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裁决、裁定)履行的 |
10 |
12 |
|
|
28 |
被检查单位拒绝或隐瞒给监督人员提供有关工程文件和资料 |
10 |
12 |
|
|
29 |
拒绝监督人员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10 |
12 |
|
|
30 |
对监督部门下发的整改通知单提出的问题拒绝整改或整改期满复查仍不合格。 |
10 |
12 |
|
|
31 |
受到住建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
20 |
24 |
|
|
32 |
受到湖北省住建厅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
15 |
18 |
|
|
33 |
受到市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
10 |
12 |
|
|
34 |
受到县(市、区)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
5 |
6 |
|
|
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园林绿化行业学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
10 |
12 |
|
注:以上行为描述中所列的行为同时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其记分分值和记分期限按最高的记取。
附件3
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宜市园林扣分通知〔 〕( )号
:
你单位
。违反了
规定。依据《宜昌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宜昌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第( )项的规定,现决定给予你单位扣 分。
若对本通知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宜昌市住建委政策法规科提出书面申诉。
年 月 日
﹉﹉﹉﹉﹉﹉﹉﹉﹉﹉﹉﹉﹉﹉﹉﹉﹉﹉﹉﹉﹉﹉﹉﹉﹉﹉﹉﹉﹉
受送达人/代收人(签名): ,单位:
职务: ,身份证号: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交当事人,第二联执行单位留存。
宜昌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8022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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