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修改第二十八条
栏目: 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护中心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2-03
《宜昌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修改第二十八条
日期:2021-02-03 16:13来源: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护中心
责任编辑:市园林中心

   根据《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10号),《宜昌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因履行城市绿化建设合同发生争议的,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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