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城区公共绿地的决定
栏目: 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护中心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4-10-22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城区公共绿地的决定
日期:2014-10-22 15:00来源:综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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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城区公共绿地的决定

2000年920日宜昌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

 

  宜昌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把建设与保护城区永久性绿地列入全市法制建设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我市城区公共绿地建设和管理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为了对城区公共绿地实施永久性保护,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提高对城区公共绿地建设与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城区公共绿地是城市园林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化城市、文明城市的重要标志。城区公共绿地的建设与保护,是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全国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是如期实现我市第二次党代会确定的“三大目标”的需要;是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城区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全体市民要大力增强城市绿化意识,自觉遵守市民守则,对树木、花草都有保护的责任,反对和制止侵占、损坏公其绿地的违法行为。

  二、迅速组织编制城区绿地系统专业规划和各公共绿地的详细规划。市政府要依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坚持高起点、高水平,迅速组织编制城区绿地系统专业规划。城区绿地系统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市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城区绿地系统专业规划组织编制各公共绿地的详细规划。详细规划要体现地方特色、时代精神和精品意识。详细规划由市政府组织审查批准,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要对城区公共绿地实施永久性保护。对城区已建成、在建的和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区公共绿地,市政府应适时进行审查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作为永久性保护的公共绿地分批予以公布。对列入永久性保护目录的城区公共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作他用,如确需在永久性保护的公共绿地中建设除绿化设施之外的建(构)筑物,应经市政府审查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对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区公共绿地用地性质需要变更的,市政府应按原批准程序重新报批。

  四、要对城区公共绿地建立严格的保护责任制。市园林绿化、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城区公共绿地的建设用地,进行登记建档,划定四界,设置保护标志,落实管理责任单位,建立严格的保护责任制。要不断探索齐抓共管城区公共绿地保护工作的新路子,既要积极发挥市直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又要充分调动各区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对小型公共绿地的保护可采取群众自治的办法,对部分绿地中的植物还可倡导市民特别是青少年认养的办法进行保护。

  五、要进一步加大对城市绿化工作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的力度。市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城市绿化条例》和《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城市绿化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力度,把城市公共绿地的保护工作切实纳入法制轨道。应依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每年组织一至两次关于城区公共绿地保护执法情况的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对在城区公共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损坏城区绿地植被及树木花草,侵占城区公共绿地,擅自改变城区公共绿地用途等违法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责令其恢复公共绿地,并依法从严处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区公共绿地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人大常委会及各区人大常委会应将城区公共绿地保护监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公共绿地保护工作情况的汇报,开展有关城市绿化法规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保证和促进城区公共绿地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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