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栏目: 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护中心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02-28
宜昌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8-02-28 19:16来源: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护中心
责任编辑:市园林中心
宜昌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市场行为,增强园林绿化工程企业诚信经营意识,促进园林绿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有关要求和《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园林绿化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备城市园林绿化三级以上资质的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和已在宜昌建设行业综合监管系统登记的外地园林绿化工程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用信息包含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的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状况、企业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企业主项和增项资质类别等。
(二)变更情况。包括变更事项、变更时间等。
(三)良好行为。包括企业和工程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和考核合格的行为。
(四)不良行为。包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业规范和执业行为规范,以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五)信用等级。由诚信管理系统根据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影响或危害程度所记录的相应分值而自动形成企业信用等级。
第四条  在宜昌市城区从事园林绿化施工和管养的本地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和外地来宜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均由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与管理
第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企业信用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方式采集:
(一)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基本情况和变更情况由企业录入,经其资质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
(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掌握并经核实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设计、施工、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工程业绩和问题等信息;
(三)园林绿化、建设、规划、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民银行、法院、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部门向社会通报的,与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关的信息;
(四)由企业自行申报并经其信用信息主管部门核实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五)媒体公开披露并经核实的园林绿化工程企业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六)其他社会渠道反映的园林绿化工程企业信用信息。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宜昌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良好行为记分标准》和《宜昌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以下分别简称为《良好行为记分标准》和《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第七条  园林绿化工程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按下列规定认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文件;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文件及其他查证属实的材料;
(三)《良好行为记分标准》和《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列明的行为与事实;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八条  园林绿化工程企业信用信息基础积分均为80分,有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情形时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加分或扣分。加分累计不超过40分。扣分限定在对应类别的分值总额内处理。
第九条  园林绿化工程企业信用记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企业良好行为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相关依据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记分,并在记分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记分的企业送达《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良好行为记分通知书》。
(二)企业不良行为按照《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应当记分5分及以下的,适用简易程序。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发现该行为5个工作日内记分,并在记分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记分企业送达《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三)企业不良行为按照《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应当记分超过5分的,适用一般程序。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发现该行为5个工作日内向拟被记分企业送达《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不良行为扣分告知书》,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申诉。规定的申诉期届满,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决定是否记分。复核认为应当记分的,在记分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记分企业送达《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第十条  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企业良好行为信用记分期限:受到国家级(含部委)表彰奖励的,记分期限为3年;受到省级(含厅局)表彰奖励的,记分期限为2年;受到市及(县、市、区)级(含委局)表彰奖励的,记分期限为1年。记分期限届满,企业该项良好行为的记分清零。
(二)企业不良行为信用记分期限:因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和因企业原因发生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记分期限为36个月;不良行为被记分10分以上的,记分期限为24个月;不良行为被记分5分以上不足10分的,记分期限为18个月;不良行为被记分不足5分的,记分期限为12个月。记分期限届满,企业该项不良行为的记分清零。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等级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企业积分100分以上的为A级,表示信用优秀;
(二)企业积分60分以上不足100分的为B级,表示信用尚可;
(三)企业积分不足60分的为C级,表示信用较差。
第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减30分。扣分以后积分超过60分的,降为59分;扣分以后积分低于60分的,积分不变: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因职务原因发生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因企业原因发生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变更与申诉
第十三条  企业良好行为的认定依据被撤销,或不良行为认定依据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监督或其它原因被变更、撤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变更或删除原该项记分,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原被记分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对信用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1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受理单位应在收到申诉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复查发现原信用信息记分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并将复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单位。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保存与运用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企业信用信息录入数据库后将永久保存,需要对原录入信息进行变更的,可录入变更的相关事项,但不得删除原有信息,以保持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对诚信企业进行激励,对不诚信企业进行惩戒。
(一)对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1、向业主优先推荐A级企业参加工程投标;
2、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二)对B级企业实行预警机制,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C级企业实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红牌警告制度及以下信用惩戒机制:
1、在申请办理相关事项时重点审查;
2、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检查对象;
3、定期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
4、不准予参加本市园林绿化行业评优活动;
5、一律不出具投标诚信证明,并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通报其信用记分详情。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如有其他规定或办法公布实施,本办法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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