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区山体及水域保护的决定
(2014年3月28日宜昌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建设的水平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现就城区山体及水域保护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保护城区山体及水域的重要性。山体及水域是城市自然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然资源和人文载体,也是城区经济社会实现科学发展的独特优势和优越条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建设美丽中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内容”,“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在发展中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说到底绿水青山是最好的金山银山”。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要求:“要提高城镇建设水平。城市建设水平是城市生命力所在。要依托现有山水脉络等独特风光,让城市融入大自然,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要融入让群众生活更舒适的理念,体现在每一个细节中。”因此,我们在建设“既大又强、特优特美”的现代化特大城市的进程中必须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保护山体水域,努力建设山、水、城、人相依共融的美丽宜昌。
二、编制规划,及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保护。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迅速组织编制城区山体及水域的保护与利用规划;按照生态优先、依法依规、有效推进、均衡布局的原则,将城区山体及水域有计划、分批次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纳入保护范围;对纳入保护范围的山体及水域及时编制必要的详细规划,作为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和实施常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建立完善的保护机制。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区山体及水域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城区山体及水域管理体制,形成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区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加强宣传教育,不断增强人民群众保护山体及水域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区山体水域保护工作的浓厚氛围。要加大城区山体水域保护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遏制各种侵占和破坏城区山体、水域的违法行为。对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保护范围的山体和水域要登记建档,划定界限,设置保护标志,落实管理单位,建立严格的保护责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作他用或造成污染。因道路交通、市政公用、旅游景观及必要的公共服务和特殊用途等设施建设,确需挖山、填水或在保护范围内建设除绿化设施以外的建(构)筑物的,应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四、加强监督,定期检查,巩固城区山体及水域保护成果。市人民政府要将城区山体及水域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关于城区山体及水域保护情况的专项检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保护工作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将定期开展相关检查,专题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山体及水域保护工作情况汇报,巩固城区山体及水域保护成果。
附:
宜昌市第一批实施永久性保护山体及水域目录
一、山体
李家湾山体、唐家湾山体、港城路山体、城乡路山体、双城路山体、五龙山体、四方山、白洋山体
二、水域
沙河、运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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