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城区各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机关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考虑工作人员意愿,统筹制定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充分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单位领导干部要带头休假,并督促工作人员应休尽休,切实推进年休假制度落到实处。
二、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在2017年7月中旬前统筹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2017年度年休假实施方案和计划,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于7月底前报主管部门备案。每名工作人员的休假计划应包括姓名、职务、应休天数、休假时间时段等内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应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从2018年起,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在每年2月中旬前向单位提交年休假申请,单位据此于2月底前统筹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实施方案和计划,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于3月底前报主管部门备案。各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在本单位公示每位工作人员上年度年休假计划执行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从2017年起,各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向其支付应休未休期间的工资报酬,具体金额由各单位按《通知》规定确定。单位已安排休假,因个人原因不休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作报酬。
四、各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落实年休假制度的责任主体,要严肃纪律,明确责任,完善制度,确保工作人员休假与工作两促进、两不误。各地、各部门要对所属单位年休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对存在既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或普遍、平均发放未休假期间工资报酬等违规行为的单位,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当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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