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阳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当阳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2-05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阳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当阳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当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12日当阳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当阳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当阳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当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2日

  当阳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当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当阳市特定区域,依法实行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是指在特定的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当阳市公安局为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决定的主管机关。

  应急、城管、住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经信商务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配合做好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教育、引导和督促单位、个人遵守本办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当阳市下列区域、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称禁放区):

  (一)当阳城区及周边区域。具体区域为:玉阳街道熊家山社区、东门楼社区、子龙路社区、太子桥社区、南门垱社区、广家洲社区、付家岗社区、香榭里社区、东群村、新民村、长坂村、北门村、三里港村、望城村、和平村,玉泉街道娘娘庙社区、合意村、玉泉村、子龙村、雄风村、关陵庙村、岩屋庙村,坝陵街道坝陵桥社区、锦屏山社区、坝陵村、群力村、何畈村、国河村,王店镇木店村;

  (二)各镇人民政府所在集镇规划区域,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规划区确定;

  (三)文物保护单位;

  (四)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五)集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六)重要军事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疗养院、殡仪馆(火葬场)、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

  (八)草地、林地等重点防火区;

  (九)风景名胜区、重点消防单位;

  (十)人员聚集场所;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的地点。

  根据前款第(三)至(十一)项规定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由产权单位或使用管理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放标志。

  第五条除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特殊情形,禁放区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春节期间,各镇人民政府所在集镇的烟花爆竹销售者可持应急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规定的区域和时段内销售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销售者应按规定进行储存和运输,并积极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在禁放区以外的区域,允许在依法依规、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燃放、销售或储存烟花爆竹。

  第七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批准权限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的要求,在空旷场所正确、安全地燃放。

  第九条燃放单位或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规定,维护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安全。

  各新闻媒体和学校,应当做好安全、合法合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安全、合法合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并对合法取得经营许可资格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提供定点配送服务。

  第十二条 应急部门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制定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按规定采购、销售、储存合格的烟花爆竹;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停止销售烟花爆竹,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交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回收,不得继续销售、储存。

  第十三条 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根据《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燃放单位或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残留物的,按照《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对违规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予以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其监护人进行教育、管理,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公安、应急等部门对制止、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可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依法依纪依规追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损害了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当阳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当政规〔20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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