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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宜昌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库车位交易管理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5-09 加入收藏
宜昌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宜昌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库车位交易管理的通知
宜昌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加强宜昌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库车位交易管理的通知
日期:2020-05-09 16:46来源: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住建委法规科向代勤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库、车位交易管理行为,维护建设单位和购买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以下简称“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和车位的出租、出售适用本通知。

二、本通知所称车库、车位(以下简称“停车位”),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经规划部门审批认定,在地上修建或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用于停放汽车的建筑物或场所。

三、建筑区划内规划的停车位,其租售方式应当与产权性质一致:

(一)业主共有停车位。建筑区划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不得出售、出租。

(二)人防停车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平战结合”地下停车位,按照“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原则,投资建设单位可以出租并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不得出售。

(三)产权停车位。建筑区划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首次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不含人防停车位),当事人可以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约定归属。

四、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机械停车位只能出租,不得销售,并应当首先满足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

五、建筑区划内规划的停车位,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重要配套设施,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出售、附赠、出租均为满足业主需要的方式。

六、建筑区划内的停车位不得预售,在商品房项目预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停车位租售方案(含附赠)进行公示,以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租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租售停车位的分布位置、数量、面积情况(包括规划和测绘平面示意图)。建筑区划内存在住宅、商业、办公等不同功能用途房屋的,应一并公示各功能用途房屋的车位分配情况(数量、分布等)及依据;规划批文未区分各功能用途房屋停车位配建数量的,应按不同功能用途房屋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配停车位。

(二)拟出租的停车位在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围内,建设单位应当明示“本停车位位于人防工程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平时使用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空效能,战时或紧急状态下由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三)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七、出售停车位实行交易备案管理,停车位销售合同应当在首次登记确认权属后方可签署。

八、业主购买、获赠停车位的数量应当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的规划配置比例相适应。根据车位配置比例,按建筑面积计算,不足1个的可购买或获赠1个车位;超过1个的,按小数点后第1位四舍五入的办法计算车位,依此类推。业主购买或者获赠的停车位的数量超过该比例的不予办理交易备案手续。

九、建设单位出租停车位,在优先满足业主需求的前提下仍有空余车位的,可出租给本建筑区划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十、建设单位应在停车位办理首次登记前交纳物业保修金。购房人申请办理停车位交易合同备案时,应按车位建筑面积交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纳标准参照6层以下建筑物应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

十一、停车位销售以“个”为计量单位,停车位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购买人已购买该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编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或不动产权属证号。合同还应载明车位的建筑面积和价格等基本情况。

十二、购房人与建设单位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已签订停车位买卖合同的,应当同时解除停车位买卖合同。

十三、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出售、出租或附赠停车位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交易备案手续。

十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宜昌市房产管理局

2017年10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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