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市房〔2016〕33号 2016年8月9日
城区各区征收办、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及市人民政府〔2016〕107号专题会议纪要要求,现将我市城区(不含夷陵区、猇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搬迁补偿费标准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按照1000元/户支付搬迁补偿费。
(二)征收商业、办公用房的,按照15元/㎡支付搬迁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低于1000元/户,按照1000元/户支付。
(三)征收生产用房、仓储用房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搬迁补偿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搬迁补偿费。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
(一)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家、自找房源临时过渡的,在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内,每月按以下标准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评估平均单价×0.3%。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月按以下标准计算: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评估平均单价×0.3%。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0㎡的,按40㎡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
(二)生产、办公、营业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自找房源临时过渡的,在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内,每月按以下标准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0.6%。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月按以下标准计算: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0.6%。
(三)因安置房建设单位原因导致超过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交房的,超期部分由建设单位按以上标准的2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其它补偿费标准
(一)电话、有线电视、管道燃气、宽带网及电力、自来水部门安装独立使用的电表、水表等民用设施的拆除,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初装价格予以补偿。
(二)空调、太阳能的迁移费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迁移价予以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登记费标准予以补偿。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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