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国家统计局与中共中央宣传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标准(国统字[2004]24号)。
在《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标准,将文化及相关产业(以下简称:文化产业)界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文化产业的活动主要包括:
(1)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如书籍、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游戏软件等的出版、制作、发行。)
(2)文化传播服务;(如广播电视服务、电影服务、文艺表演服务、博物馆展览服务、网络服务等。)
(3)文化休闲娱乐服务;(网吧、游乐园、室内娱乐、休闲健身娱乐等。)
(4)文化用品生产和销售活动;(如影碟机、音响设备、文具、玩具、纸张、磁带、光盘等生产经营活动。)
(5)文化设备生产和销售活动;(如广播电视设备、电影设备、电视机、收录机、乐器、游艺器材等生产经营活动。)
(6)相关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如工艺美术、设计等活动等。)
核心层、外围层和相关层
为反映党中央关于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文化产业分类》还可组合出文化产业的核心层、外围层和相关层。
核心层包括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等四个行业大类;(新闻、书报刊、音像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电影、文艺表演、文化演出场馆、文物及文化保护、博物馆及文化设施、群众文化服务、文化研究、其他文化等);
外围层包括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其他文化服务等三个行业大类;(互联网、网吧、旅行社服务、游览景区文化、室内娱乐、游乐园、休闲健身娱乐、文化中介代理、文化社团、广告、会展服务等);
相关层包括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两个行业大类。(文具、照相器材、乐器、玩具、游艺器材、纸张、胶片胶卷、空白磁带、空白光盘、印刷设备、家用视听设备、工艺品、摄影等的生产和销售)。
文化产业核心层和文化产业外围层是文化产业的主体部分,相关文化产业层是文化产业的补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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