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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昌市城区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栏目:伍家岗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3-03-15 加入收藏
-1-宜府办发〔2012〕9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昌市城区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宜昌市城区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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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办发〔2012〕91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昌市城区
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
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宜昌市城区80岁以上高龄老人
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
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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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80岁以上
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
作的意见》(鄂发〔2011〕21号)和《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
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决定》(宜发〔2011〕13
号)精神,现制定宜昌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80岁以上高龄
老人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高龄老人补贴对象
以户籍为依据,实行属地管理;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实行低标准全覆盖,建立与
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及自然增长机
制。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条件确定补
贴对象,实行“三级审批、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工作
透明度。

二、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具有宜昌城区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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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老人。

(二)补贴标准。80-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90—99周岁每
人每月10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300元。

在核定低保对象、低收入居民等困难群体时,高龄老人补贴
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补贴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由本人或委托近亲属携带有效身
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
申请。

(二)经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审
核,区民政局(老龄办)审批,实行三级审批并张榜公示,经公示
无异议的列为补贴对象。

四、补贴资金的发放

补贴资金从批准之月起委托银行发放。

五、补贴对象的管理

(一)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补贴对象辞世或户口迁出宜
昌城区的,其补贴从次月起停发。

(二)补贴对象跨年龄段时,须重新申报获批后方可享受高
年龄段的补贴政策。

(三)区民政(老龄)工作部门每季度对补贴对象复核一次,
并根据复核结果从次月起对补贴对象及标准进行合理调整,做到
“应补尽补不超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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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补贴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高龄老人补贴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民政(老
龄)部门依据补贴对象的人数及金额,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的
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预
算,足额安排落实,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
挪用。

(二)市财政按所需资金的60%对各区予以补助。

葛洲坝区域、峡口风景区所需资金按西陵区标准由市财政全
额负担。

七、补贴发放的监督

(一)市、区民政(老龄)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
发放程序,并向媒体和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对补贴资金进行检查、
审计,防止挤占、挪用和违规操作。

(三)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补贴的对象有异议的,可向所
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市、区民政(老龄)部门反映,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市、区民政(老龄)部门应当从受
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答复,同时由区民政(老
龄)部门根据核查结果对补贴对象进行相应调整。

八、补贴执行时间

城区各区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及夷陵区可参照
此方案制定本地区高龄老人补贴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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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民政 补贴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宜昌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部省属在宜各单位。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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