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村坪镇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农村医疗救助体系,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促进全镇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是指通过社会各界自愿捐款为主、政府适当拨款等多种筹资渠道,对本镇因患重大疾病负担过高医疗费用,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困难群众给予适当救助。
第三条 实施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坚持社会帮扶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方针,遵循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在镇政府领导下,成立由分管民政工作领导为组长,民政办、卫计办、财政所、卫生院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樟村坪镇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镇民政办公室,由镇民政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民政办主要职责是协调医疗救助活动,履行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政策落实牵头责任,审定救助对象,社会化发放救助金。镇财政所负责救助资金预算和使用情况监管。卫计办和卫生院负责对患者病种进行认定分类。
第三章 补助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补助对象:凡居住在樟村坪镇内且拥有樟村坪镇户籍,因患以下25种重大疾病任意一种导致医疗支出费用超过一定额度,对该家庭基本生活造成一定困难的群众,低保户、特困供养户、建档立卡贫困户、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等优先考虑。经镇政府批准其他需要给予特殊救助的对象。
25种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并根据镇实际适当调整具体定义: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缺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二级及以上医院出院记录及诊断证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吸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腔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深II度及以上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不能恢复者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多发性骨髓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腔或开腹手术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申请个人依据其年度内因患以上病种个人自负承担的费用给予10%左右的补助,具体救助标准见附件。
(二)医疗支出费用,包括用于以上指定病种的门诊和住院费用,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正式票据据实扣减个人自负费用部分。
(三)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设置封顶线,每名救助对象一年内累计获得镇级医疗救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四)对于同一对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救助,不得重复享受。
第七条 不予补助范围
(一)斗殴致伤、自杀、自残、服毒、公伤、外出雇用工伤、性传播疾病、义眼、义肢、移植器官、视力矫正、酗酒、整容、美容、美体、矫形、交通肇事、职业病;
(二)自点药品和医学检查的费用,与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费用和不符合处方用药的药品费用(排除性的诊断检查费用除外);
(三)经镇纪委、综治办、派出所相关部门资格联审,有违法违纪犯罪记录、缠访闹访等行为、违反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等不支持镇村相关工作的对象。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八条 符合樟村坪镇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医疗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携带申请书、家庭户口薄和身份证原件、住院病历、住院医药费用单据原件到户籍所在村(居),领取并填写《夷陵区樟村坪镇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村(居)委会初审,并签署意见。
(二)申请个人携带《夷陵区樟村坪镇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经镇卫生院认定病种,并由镇卫生院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村(居)委会组织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公示,公示期限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10日内报镇民政办公室。
(四)镇民政办对所患疾病类型和自费金额进行再审,再审合格后,经镇纪委、综治办、派出所等部门资格联审后,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补助金额,并张榜公示,公示7日后,对无异议的对象连同申报材料一同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提请镇党委集体讨论审批。
(五)镇民政办公室每年下半年集中对申请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审批一次,每年10月为集中审批时间。
(六)镇民政办公室对党委会讨论通过的对象于每年年底社会化发放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资金。
第五章
第九条 樟村坪镇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主要筹措渠道是:社会团体、个人爱心捐赠及财政适当补助。
第十条 樟村坪镇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全年用于医疗救助的基金原则上不突破20万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并由樟村坪镇民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樟村坪镇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标准(参考)
2、樟村坪镇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1、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①个人书面申请(签字并按印);②镇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③住院医疗和其它个人自付费用原始凭证;④户主、患者的户口簿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⑤户主及患者户主姓名开户的信用社“一卡通”账号复印件;⑥疾病其它证明材料;